頒布實施
為促進文旅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支撐,進一步激發新動能、形成新優勢、促進新發展,對落實“強產業 興城市”雙輪驅動戰略部署、助力泉州建設21世紀“海絲名城”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內容
“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是泉州市文化旅遊發展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條例》立足泉州特色文化資源優勢,著力打造具有泉州特色的文旅品牌。如何把握“文化旅遊”,根據《條例》第二章,一方面規定多元文化與旅遊的融合,如在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促進各類文化遺產、古城文化、鄉村文化、濱海文化、工業文化、體育文化與旅遊的融合;另一方面推動文化元素融入旅遊的“吃、住、行、游、購、娛”等環節,如第十九條的文創文藝、第二十條的美食推廣、第二十一條的鼓勵依法利用紅磚厝等傳統特色建築開辦民宿、第二十二條的文化旅遊消費等。
從規劃編制、財政投入、金融促進、建立評估機制、出台各項激勵扶持措施、落實用地用林用海等要素保障、支持市場主體發展、旅遊人才培養、基礎設施補短板等方面,明確了各級政府和部門單位的職責、要求,從法治層面為各項措施的落實提供了保障。
最佳化落實疫情防控二十條、新十條的推出和落實,疫情防控將更加科學精準,旅遊活動受疫情影響將持續降低。文旅集團將靠前謀劃疫情防控調整後新階段的文體賽事活動組織運營,根據疫情防控要求適時重啟備受市民遊客關注的“古城徒步”穿越等既有賽事活動。同時,積極承接海絲國際藝術節、世界閩南文化節、“四季泉州”等文旅品牌節慶活動,釋放節慶活動效應,擦亮“宋元中國·海絲泉州”品牌。
鄉村旅遊已經成為旅遊業新的增長點,第十三條對鄉村文化旅遊進行了明確,即加強規劃引領,科學地策劃好旅遊開發項目,保持本色,突出特色;提供支持措施,引導社會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參與鄉村文化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發展鄉村文化旅遊;促進文化與鄉村旅遊的融合;培育鄉村文化旅遊商品知名品牌。
條例全文
泉州市文化旅遊發展促進條例
2022年10月28日泉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促進
第三章 保障和監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文化與旅遊深度融合,促進文旅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文化旅遊強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文化旅遊發展的規劃、促進、保障、監管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化旅遊發展應當彰顯泉州多元文化內涵,發揮世界遺產城市、東亞文化之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城市品牌效應,堅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綠色發展、創新驅動、全域促進、共建共享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旅遊發展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把文化旅遊作為新的經濟成長點和戰略性產業,建立健全考核激勵制度,完善政府統籌、部門聯動、區域協同的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文化旅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屬地責任,做好文化旅遊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文化旅遊發展的行業指導、公共服務、宣傳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對文化旅遊項目予以支持,支持將符合條件的重點文化旅遊項目列為市級以上重點項目。
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財政資金資源,支持文化旅遊發展。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保障文化旅遊發展用地供應,落實文化旅遊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在規劃中布局公共文化設施、旅遊設施等用地。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旅遊發展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設立文化旅遊專家智庫,由國內法律、文化遺產、建築園林、文化創意設計、酒店民宿、智慧旅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為文化旅遊發展的頂層設計、規劃編制、招商選資、考核評估和法治保障等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指導。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資源整合,突出海絲文化、閩南文化和華僑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綜合開發文化旅遊產品、重點文化旅遊線路和精品賽事活動。培育“宋元中國·海絲泉州”等文化旅遊品牌,構建多元參與的文化旅遊聯合推廣機制,組織制定文化旅遊宣傳計畫,開展文化旅遊推介工作。鼓勵運用網路直播、短視頻等方式進行文化旅遊形象推廣。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研究、展示、傳承、捐贈、投資、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文化旅遊發展促進工作。
文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應當保護文化旅遊資源,遵守文明旅遊公約,共同維護旅遊秩序。
積極培育和扶持文化旅遊行業組織,支持依法開展活動,充分發揮服務、引導、交流和協調作用,激發行業活力,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促進文化旅遊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規劃和促進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旅遊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按照資源整合、產業融合、全域生態的要求,組織編制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市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促進文化旅遊發展的評估機制,定期組織評估本市促進文化旅遊發展政策、文化旅遊和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文化旅遊資源的普查、評估,建立文化旅遊資源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依託“泉州:宋元中國的世界海洋商貿中心”世界遺產,整合沿線史跡遺址、人文自然景觀,開發具有泉州特色的世界遺產旅遊產品。
鼓勵和支持依託泉州歷史文化名城優勢,提升泉州中山路、西街、城南和晉江五店市、永春五里街等歷史文化街區的旅遊功能,加強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等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化利用,推出具有泉州歷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遊產品。
鼓勵和支持南音、木偶戲、鐵觀音製作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活化利用,推動非遺傳承體驗中心、非遺工坊等列入旅遊線路,開發具有泉州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產品。
鼓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創新豐富文化遺產的活化利用方式。鼓勵開發互動式、體驗式綜合性文化旅遊項目。
第十二條 市、鯉城區以及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古城集散、交通換乘、信息導覽等服務功能,加快建設中心城區旅遊集散中心,加強停車換乘設施建設,提供多種交通接駁方式。突出古城文化保護等核心功能,盤活古城建築和空間,推動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整體性保護和文化遺產保護示範區建設。
鼓勵利用老街巷、古厝、工業遺存等場所,引入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實體書店等文化服務功能載體,開發富有閩南韻味的古城文化旅遊產品。加強泉州古城文化標識的宣傳推廣,提升泉州古城文化旅遊吸引力和影響力。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加強規劃引領,在財政、金融、土地等方面採取支持措施,引導社會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參與鄉村文化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發展鄉村文化旅遊。
鼓勵合理利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發揮鄉村山海生態、古厝、民俗、非遺、美食等特色資源優勢,開展田園觀光、休閒健身、農事體驗、避暑療養等鄉村文化旅遊活動。支持挖掘區域鄉土文化內涵,建設鄉村文化產業館、體驗館等文化旅遊項目,舉辦鄉村文化旅遊節等特色節慶活動。支持將當地特色農副產品、工藝品向旅遊商品轉化,培育鄉村文化旅遊商品知名品牌。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濱海旅遊發展空間和海上看泉州線路,推進濱海岸線和景觀帶建設,深度開發海上觀光、沿海特色民俗服飾體驗、海洋科普研學、漁家體驗等濱海文化旅遊產品,完善碼頭等濱海文化旅遊配套設施,開發高品位濱海休閒旅遊度假區,打造濱海度假文化旅遊目的地。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域工業文化特色,大力發展工業文化旅遊。鼓勵符合條件的工業遺產、工業園區、工業展示區等開展工業旅遊,引導工業旅遊與城市商貿、文創、會展、節慶融合發展,支持鞋服、陶瓷、茶、醋、香、雕藝、藤鐵、石材等特色工業企業開發觀光工廠、工業博物館、工業文化體驗館、工業研學科普中心等工業文化旅遊項目。
文化旅遊、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文化旅遊的組織指導和宣傳推廣,採取相應支持措施,推動有條件的區域工業文化旅遊集群化發展。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體育用品品牌優勢,完善扶持政策措施,鼓勵開發多元化體育文化旅遊產品,培育具有國內外影響力的體育賽事旅遊,打造南少林武術、舞龍舞獅等傳統特色體育競賽表演項目,推動體育與文化旅遊融合發展。
第十七條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依託世界遺產點、博物館、科技館、紅色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場所,建設完善研學實踐教育基地,開發海絲、非遺、晉江經驗、紅色文化等研學主題文化旅遊精品線路。
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中小學生研學實踐的相關政策,鼓勵和引導學校將研學實踐納入教育計畫。
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政策,吸引省內外旅遊者來本市開展各類主題研學實踐活動。
第十八條 鼓勵市場主體依法開展下列活動:
(一)研究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拍攝影視作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設立文化研究基地;
(二)發展以商、學、研、養、閒為特色的旅遊新業態;
(三)組織旅遊演藝、藝術展覽、民俗和旅遊節慶活動;
(四)製作和銷售旅遊紀念品、傳統特色產品;
(五)研發、收藏、展示、交易民間工藝品;
(六)其他能夠展示海絲文化、閩南文化、宗教文化和華僑文化等泉州多元文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扶持等政策措施,支持文化創意設計機構、企業與科研單位、高等院校、文博機構、文藝院團等合作共建研發和流通平台,利用本地特色文化資源,研發、推廣文化旅遊創意產品,提升產品的品牌效應和文化內涵。
支持創意設計、廣播影視、出版傳媒、工藝美術、動漫遊戲等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融合發展。支持各類文藝院團、演出製作機構等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基礎上進景區、歷史文化街區、文化產業園區,開展常態化演出。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推廣、創新泉州“古早味”美食產品,開發具有本地特色的餐飲項目和產品,建設泉州特色美食品牌店、休閒街區等。鼓勵各類餐飲業態融合發展,豐富泉州美食內涵。
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本地特色餐飲食品推薦目錄,加強泉州美食的宣傳推廣。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民宿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鼓勵城鄉居民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和農林牧漁生產活動,依法從事民宿經營服務活動。鼓勵依法利用紅磚厝、番仔樓、騎樓建築等傳統特色建築開辦民宿。
推行民宿開辦全流程一件事改革,民宿開辦承諾備案事務由所在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綜合視窗統一集中辦理。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屬地管理,各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促進民宿發展指導意見,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民宿發展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推進落實帶薪休假制度,鼓勵開展文旅惠民季、文創市集等活動,培育新型文化旅遊消費業態,打造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區,拓展消費新空間,促進文化旅遊休閒消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夜間經濟文化旅遊品牌,支持夜市、夜遊、夜購、夜演等夜間消費業態發展。在避免擾民的情況下,鼓勵利用城鎮廣場、商業街區、文化場所等依法設立夜市活動場所,引導發展夜間文化旅遊消費集聚區。鼓勵有條件的景區(點)開展夜間遊覽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政府建設、修繕和提升老字號特色商業街,匯聚各類老字號商鋪,增加城市人文景觀和商業功能,促進文化旅遊消費增長。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文化旅遊企業通過整合資源、技術創新、品牌輸出、兼併重組等方式發展壯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支持國有文化旅遊企業與社會資本合作,培育發展新型市場主體,開展文藝、教育、康養等領域與旅遊的跨界融合運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將文化旅遊產業投入、主營業務收入以及效益作為其所出資的國有文化旅遊企業的重要考核指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行社發展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促進旅行社高質量發展的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旅行社創新經營模式和旅遊產品,開展地接業務拓展客源,實行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文化旅遊項目招商引資力度,出台招商獎勵政策,做好招商引資信息諮詢、政策指導、項目推介等服務。
鼓勵高星級酒店投資和建設,在信貸支持、公共服務配套等方面提供優惠和便利。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區域文化旅遊資源整合,推進跨區域合作,消除跨區域文化旅遊服務障礙。增強與華人華僑聚居地、台港澳的文化旅遊交流互動,拓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交流。
第三章
保障和監管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文化旅遊發展作為財政支出重點領域予以保障,加大文化旅遊的經費投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文化旅遊發展促進基金,重點支持文化旅遊資源保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重大項目建設、宣傳推廣、文化旅遊企業轉型升級以及人才培養引進等。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符合文化旅遊產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具備條件的文化旅遊企業通過股權融資、發行債券、上市等方式籌集資金投資文化旅遊產業項目。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文化旅遊人才培養、引進、獎勵、穩崗的工作機制,建設高素質文化旅遊人才隊伍。
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文化旅遊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和考試制度。鼓勵職業院校設定文化旅遊相關專業,開展文化旅遊管理人員、導遊、講解員以及相關服務人員的分級分類培訓。
鼓勵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將文化旅遊專題培訓納入各級幹部培訓計畫。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文化旅遊發展用地、用林、用海指標,滿足文化旅遊項目的合理需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市級以上重點文化旅遊項目,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指標上予以優先保障;每年盤活利用一定數量的低效用地依法發展文化旅遊產業。鼓勵利用荒地、荒山、荒灘依法開發建設文化旅遊項目。支持企業依法利用舊廠房、倉庫等存量房產或者閒置生產裝備、設施,在符合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發展文化旅遊產業。
支持建設與文化旅遊相關的基礎設施、民生保障項目和公共事業項目。經依法批准的基礎設施、省級以上重點的民生保障項目和公共事業項目,允許依法使用二級保護的生態公益林;經依法批准的基礎設施、民生保障項目和公共事業項目允許依法使用三級保護的生態公益林。
支持通過開放式、透水構築物等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並且符合國家圍填海管控政策的用海方式,開發海洋文化旅遊項目。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文化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遊客中心、休閒驛站、交通集散服務設施等,為旅遊者提供文化旅遊信息、交通換乘、投訴、救援等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通往主要景區、特色村鎮的道路交通,結合道路規劃建設,打造風景旅遊道路;完善古城串聯其他景區景點的交通網路,最佳化機場、車站、碼頭到旅遊集散中心的交通銜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設定通往各景區的路標指示、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等文化旅遊交通標誌。
機場、車站、碼頭、景區、酒店等旅遊者相對集中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和配備諮詢站、停車場、旅遊廁所、無障礙設施、母嬰設施、醫療救治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文化旅遊信息共享和發布機制,支持與國內知名網際網路平台合作對接,開發綜合性文化旅遊智慧服務平台,向旅遊者無償提供線上全域導覽信息以及服務質量評價、消費警示、投訴等文化旅遊服務功能,推動實現文化旅遊服務、旅遊體驗和旅遊行銷的智慧化、信息化。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文化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風險預警、應對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
文化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對文化旅遊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風險防範及應急救助技能培訓,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供符合法定安全標準的旅遊產品和服務。
支持利用現有公共服務體系開展文化旅遊應急救援,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第三十二條 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文化旅遊綜合協調、執法信息共享、投訴快速反應等監管機制,加強對文化旅遊市場規範管理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旅遊投訴統一受理與分類分級的辦理機制。在主要交通樞紐、旅遊景區、遊客中心、酒店、購物廣場等公共場所公布文化旅遊投訴、舉報的途徑和方式。
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根據需要依法設立文化旅遊巡迴審判點、警務室等,及時化解旅遊糾紛矛盾,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文化旅遊發展規劃的;
(二)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照規定時限受理和處理文化旅遊投訴的;
(四)未按照規定製定、啟動文化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市場主體在從事文化旅遊活動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制定實施本條例的相關政策措施。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