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通知
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局(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平潭綜合實驗區旅遊與文化體育局,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
《福建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2年3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福建省內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福建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由省文化和旅遊廳審核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以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福建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當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託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範圍為設區市、縣(區)或設區市內若干縣域。
第六條 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履行申報、審核、論證、批准等程式。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區域,可以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且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價值和鮮明的區域特色;
(二)傳統文化積澱深厚,存續狀態良好;
(三)非物質文化所依存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良好;
(四)當地居民的文化認同感和參與保護的自覺性較高。
第八條 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由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審核論證,並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設立申請。
第九條 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和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相關檔案;
(二)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三)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論證意見;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審核。編制工作應廣泛聽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當地民眾意見,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專家學者參與。
第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體現整體性保護原則,選擇非物質文化遺產比較密集、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街道、社區或者鄉鎮、村落,作為整體性保護重點區域。突出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少數民族特色村鎮等整體性保護。加強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根據所在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的生態保護、環境治理、旅遊發展、文化產業、文物保護、公共文化服務等專門性規劃和世界遺產、國家公園、國家文化公園、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傳統文化及文化形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的系統描述、分析和評價;
(二)保護區域範圍及重點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與保護措施、文化旅遊開發計畫等;
(四)分期實施方案及階段性目標;
(五)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
(六)圖表和附錄等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請地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實地考察情況,對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組織專家論證。根據論證意見,確定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備選名單,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第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福建省有關文化和旅遊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五)評估、報告和公布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綜合考慮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畫。
第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護原住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核心區域和重點場所的歷史風貌,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通過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傳承、實踐情況留存完整的實物和數據資料,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第二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組織或委託開展與當地文化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研究。
第二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對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採取優先保護措施,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
第二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給予表揚、獎勵,支持從業者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技藝。
第二十四條 在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至少建設一個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鼓勵將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元素或符號運用在當地城鄉規劃和設施建設中。
第二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整合多方資源,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通識教育讀本,充分發揮地方課程教材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內容的普及教育作用,鼓勵在保護區內中國小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校本課程,鼓勵建設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特色中國小傳承基地,支持和鼓勵轄區內有條件的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開設選修課,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第二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組織舉辦一次有一定規模、有較大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綜合性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鼓勵文化館(站)、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培訓、展覽、講座、學術交流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項目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將區域內具備一定傳承基礎和生產規模、有發展前景、有助於帶動就業的傳統工藝項目納入傳統工藝振興目錄,採取措施予以重點支持,推動傳統工藝振興。
第二十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與之相關的物質文化遺產,開展文化遺產觀光游、體驗游、休閒遊和研學旅遊等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支持保護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機融入景區,鼓勵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景區。鼓勵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文藝創作和文創設計,提高產品品質和文化內涵。
第二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深入挖掘、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平。組織開展保護區內農民參加傳統工藝相關技能培訓,鼓勵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業工坊,帶動農民就業增收,助力鄉村振興。
第三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發揮閩台港澳地域相近、文脈相通的優勢,創新機制,推動閩台港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交流與合作,繼續面向台灣同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選,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增進文化認同、維繫國家統一中的獨特作用。
第三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國家特別是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的合作和交流,在我省海外文化驛站、旅遊推廣中心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傳播,對接絲綢之路經濟帶,進一步推動福建優秀傳統文化保護交流融入“一帶一路”建設,擴大海絲文化的國際影響力。
第三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推動文化生態保護區智庫建設,進一步發揮專家諮詢作用;建立一支文化生態保護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含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支持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三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送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不定期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三年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開展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省文化和旅遊廳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導致保護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以及與之相關的文化生態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由省文化和旅遊廳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已公布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結合福建省獨特的對台港澳優勢及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增加了推動福建與台港澳交流合作、對外交流合作尤其是與“海絲”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的條款。並根據福建傳統工藝振興、“非遺”助力鄉村振興以及建設全域生態旅遊省的有關要求,增加並細化了有關內容。
《管理辦法》明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當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