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為了促進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閩南文化特色,堅定文化自信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1月17日公布《泉州市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泉州市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泉州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泉州市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閩南文化特色,堅定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經文化和旅遊部批准設立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涵蓋本市行政區域全境。
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涉及世界遺產文物、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等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當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推動實現建設成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先進區、示範區和引領區的目標。
第四條 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立足傳承、創新發展的保護原則。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建立議事協調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將閩南文化生態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市和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具體業務指導工作。
各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出資、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共同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共識。
鼓勵成立與閩南文化生態保護髮展相關的行業協會。支持行業協會開展閩南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教育、傳播、研究、出版等活動,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品牌建設。
  •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七條 市和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真實、系統和全面記錄其種類、數量、分布、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並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相關資料庫,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對具有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市和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有計畫地分期分批申報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八條 本市實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保護制度。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在調查、認定的基礎上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市和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出擬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對象名單,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更新調整。
第九條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冊項目的履約保護;建立申報項目儲備庫,對具有泉州特色、國際影響、厚重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冊。
第十條 市和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對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應當確定負責項目日常保護工作的保護單位。
保護單位負責制定和實施項目保護計畫,履行保護義務,每年向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情況。保護單位未履行項目保護責任和義務的,按規定取消其資格並更換新的保護單位。
第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製度,完善代表性傳承人的評選認定、退出機制,及時公布、更新代表性傳承人名單,指導、支持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市和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有計畫地組織實施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幫助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表揚。
第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測評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
(一)對瀕臨消失的、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代表性項目,應當制定搶救性保護方案,優先撥付實施搶救性保護所需經費,將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製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實行搶救性保護;
(二)對客群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代表性項目,通過培養後繼人才、提供必要場所和資金、加強宣傳推廣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三)對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可轉化為文化產品或者服務的代表性項目,在保持其傳統生產方式、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基礎上,通過培育和開發市場、完善創新產品或者服務、引導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支持等方式,實行生產性保護。
第十三條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個人,以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為核心設立展示傳承場所,傳授代表性項目有關知識和技藝,開展公益性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具備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集傳承、體驗、教育、培訓、旅遊等功能於一體的傳承體驗設施,支持合理利用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工業遺址、旅遊景區等資源,為代表性項目的保存、研究、宣傳、展示、交流等提供場所。
  • 第三章 文化生態保護
第十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在傳統文化歷史積澱深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相對集中、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區域,設立整體性保護的重點區域。
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點區域整體性保護專項規劃,按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重點區域整體性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提出保護和整治要求以及具體的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推動閩南語學習、推廣和套用,形成有利於閩南文化生態保護髮展的語言環境。
鼓勵開展學習閩南語的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創作以閩南語為表達形式或者體現閩南文化傳統的文藝作品。鼓勵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開設閩南語新聞播報、製作閩南語專題節目。
本市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應當推行國語和閩南語雙語廣播。
第十六條 市和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與學校授課和教學科研,鼓勵有關文化單位(場所)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教育實踐基地。組織學校編寫閩南語和閩南文化相關校本讀物,開展閩南文化進校園活動,鼓勵中國小校、幼稚園在課後推廣閩南語教育。
第十七條 市和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合作、科研立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依託各類文化單位、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閩南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研究,編輯出版閩南文化生態保護相關著作以及其他研究成果。
第十八條 鼓勵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體現閩南文化特色,將具有閩南文化特色的經典性元素、標誌性符號等合理套用於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設施等的設計、裝飾或者命名。
機場、火車站、公交站、公園、體育場館以及其他具備條件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宣傳、展示閩南文化的宣傳牌、宣傳欄和電子屏。
第十九條 市和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組織舉辦有一定規模、有較大影響力的閩南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泉州世界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閩南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舉辦傳統文化活動,維護閩南傳統節慶的存續環境,形成健康文明的文化習俗。
第二十條 市和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化和旅遊深度融合發展,依託區域內閩南文化生態資源,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表演以及閩南文化內容展示進景區,開展文化遺產觀光游、文化研學游、文化休閒遊等特色文化旅遊活動。
鼓勵合理利用有一定市場需求和開發潛力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等代表性項目,挖掘其所蘊含的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開發具有閩南特色的文化、旅遊產品和文化服務,打造特色鮮明的文化品牌。
第二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區域內特色小鎮、傳統村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鼓勵發揮村規民約和民俗活動在鄉村文明建設中的促進作用,鼓勵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業工坊,重點扶持有發展前景的傳統工藝項目,打造鄉村振興示範線路。
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發揮閩南文化的祖籍地優勢,強化閩南文化連結港澳台同胞的情感紐帶作用,推動閩台港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交流與合作;鼓勵台灣同胞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及相關文藝團體到本市開展閩南文化演出、展示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開展閩南文化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其他閩南文化傳承地區以及海外華僑等的文化聯繫,傳承弘揚閩南優秀傳統文化,提升閩南文化的影響力。
  •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加強與廈門、漳州兩地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的聯動互動,建立定期會商機制,交流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建設經驗,研究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共性問題,協同推進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一體化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將閩南文化生態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經費主要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活動、傳承人和傳習所經費資助、對台對外交流活動、重點區域整體性保護、人才隊伍建設、資料庫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專家委員會,負責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建設、管理、保護等有關事項的諮詢、評估和論證等工作。
專家委員會應當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的人士組成,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和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化生態保護人才隊伍建設,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設定相關專業和課程,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等專業人才;定期對保護區從業人員進行專門業務知識培訓,為專業人員交流學習創造條件,提高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的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七條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公眾意見,並按程式報送國務院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歪曲、詆毀、破壞閩南文化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
第二十九條 市和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對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工作進行定期檢查;發現保護不當、保護不力或者未予保護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對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成績突出的縣(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予以通報,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或者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市人民政府視情況採取警示、限期整改等措施。
  •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早在2007年,原文化部正式批准設立全國首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泉州、漳州、廈門)。2019年底,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順利通過驗收,文旅部正式公布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泉州)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為了全方位落實國家和福建省關於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要求,傳承歷史文脈,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有必要通過文化生態保護立法,固化我市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加強對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保護工作,更好地維護和培育閩南文化生態。
二、主要內容
《辦法》立足於我市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實際需要,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圍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化生態保護和文化遺產合理利用進行相應的制度設計,通過形成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方積極參與的合力,共同保護、傳承和發展閩南文化遺產,深化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辦法》分5章,共30條,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一)健全非遺保護制度
作為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發祥地、核心區,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目前,我市擁有世界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5項,成為全國唯一擁有聯合國三大類非遺項目的城市。《辦法》吸收我市非遺保護的經驗做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完善非遺調查記錄體系。非遺資源普查是非遺保護的基礎性工作。為充分挖掘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由市縣兩級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非遺調查,全面了解和掌握非遺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等情況,並建立檔案和資料庫,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二是構建“三位一體”保護制度。建立非遺名錄保護制度、認定項目保護單位和認定代表性傳承人,是我市非遺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制度和核心內容。因此,《辦法》分別在第八條規定了非遺名錄保護制度,以及編制名錄的程式;在第十條明確項目保護單位的職責;在第十一條規定由市縣兩級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完善代表性傳承人的評選認定、退出機制,以及制定相應的扶持激勵措施。
三是明確非遺分類保護措施。《辦法》根據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同的存續狀態和發展現狀,在第十二條提出分類保護措施:對瀕臨消失的、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代表性項目,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對客群較為廣泛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代表性項目,採取傳承性保護措施;對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可轉化為文化產品或者服務的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
(二)加強文化生態保護
文化生態保護不僅要保護文化遺產,還要營造有利於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環境。
一是加強重點區域的整體性保護。明確整體性保護重點區域選定條件、規劃編制要求和內容(第十四條)。
二是促進閩南文化傳播與推介。包括推動閩南語的傳播、組織學校開展閩南語和閩南文化進校園、鼓勵在相關規劃和設施建設中體現閩南文化特色元素、加強閩南文化宣傳、深化港澳台以及對外交流等(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三是強化社會參與。社會參與是對文化遺產最好的保護。支持民眾按照傳統習慣依法舉辦傳統文化活動,維護閩南傳統節慶的存續環境,讓遺產活在市井中(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出資、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支持行業協會開展閩南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教育、傳播、研究、出版等活動,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品牌建設等(第六條)。
(三)促進文化遺產合理利用
在有效保護前提下,加強對閩南文化遺產的活化利用。推動文化遺產和旅遊融合發展,支持依託閩南文化生態資源,鼓勵非遺項目表演及閩南文化展示進景區,開發特色文化旅遊產品。加強對生產性保護代表性項目的市場開發,開發具有閩南特色的產品和服務,促進閩南文化融入現代生活(第二十條)。同時,結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出通過非遺保護帶動就業、扶持傳統工藝項目,提升鄉村文明,打造鄉村振興示範線路等(第二十一條)。
(四)強化保障監督措施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里關於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有關要求,推動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成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先進區、示範區和引領區,《辦法》一是明確市縣兩級政府職責,包括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經費保障、推動智庫建設等(第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二是明確部門職責,包括市縣兩級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對非遺保護制度的建設、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績效評估、人才隊伍的培養等(第五條、第二章以及第二十六條);市文化旅遊主管會同廈門、漳州兩地建立定期會商交流機制、每年組織對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三是明確監督檢查制度,包括公眾參與的社會監督和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並規定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縣(市、區),由市人民政府按規定予以通報,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或者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由市人民政府視情況採取警示、限期整改等措施,強化對落實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責任的剛性約束(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