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閩南文化保護髮展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通過時間,辦法全文,
通過時間
廈門經濟特區閩南文化保護髮展辦法
(2020年4月22日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閩南文化保護髮展,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促進文化繁榮發展,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閩南文化,是指在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以閩南地區為代表形成的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體現閩南人文的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
第三條 閩南文化保護髮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人為本、活態傳承,保護優先、科學利用,因地制宜、整體保護,交流互鑒、開放包容,分類指導、創新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閩南文化保護髮展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文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閩南文化保護髮展的指導、監督、協調和組織實施。
資源規劃、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商務、農業農村、教育、建設、市政園林、民族宗教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閩南文化保護髮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閩南文化保護髮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閩南文化保護髮展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閩南文化保護髮展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為閩南文化保護髮展工作提供專業諮詢意見,按照規定參加相關評審、論證活動。
專家委員會的組織形式和工作規程由市文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調整。
第七條 鼓勵閩南文化保護髮展相關行業組織研究、宣傳閩南文化,依法開展行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第八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閩南文化保護髮展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閩南文化保護髮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土空間規劃、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等應當充分考慮閩南文化保護髮展的需要,促進閩南文化有機融入發展,保存和延續文脈。
第十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資源規劃等主管部門編制閩南文化保護髮展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明確其保護和發展的內容、範圍、方式以及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專項規劃應當劃定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實施整體性保護。劃定重點區域,應當統籌兼顧城市建設發展和閩南文化保護的需要。
專項規劃是閩南文化保護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要求,制定重點區域保護方案,並組織實施。
編制鎮規劃、村莊規劃涉及重點區域的,應當徵求市文化主管部門意見;市文化主管部門認為鎮規劃、村莊規劃不符合專項規劃要求的,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及時對鎮規劃、村莊規劃作出調整。
新建、改建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涉及重點區域的,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性影響。相關主管部門在立項前應當就項目涉及的重點區域保護事項通過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台徵求相關區人民政府和市文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實行閩南文化保護名錄(以下簡稱保護名錄)制度。
下列保護對象應當列入保護名錄:
(一)閩南童謠等閩南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閩南話;
(二)南音、答嘴鼓、歌仔戲、高甲戲、講古、布袋木偶戲、蓮花褒歌等閩南傳統音樂、戲劇、曲藝;
(三)閩南傳統民居營造、廈門漆線雕、廈門珠繡、廈門微雕、同安錫雕、珠光青瓷、影雕等閩南傳統技藝;
(四)閩南傳統彩繪、漆畫、有歷史價值的摩崖石刻等閩南傳統美術、書法;
(五)閩南蛇傷療法、廈門青草藥、中醫正骨療法等閩南傳統醫藥;
(六)中秋博餅、保生大帝信俗、閩台送王船、海滄蜈蚣閣等閩南民俗;
(七)廈金宋江陣、集美端午龍舟賽、翔安拍胸舞、新垵五祖拳等閩南傳統體育、遊藝;
(八)薄餅、沙茶麵、廈門南普陀素菜等閩南飲食;
(九)閩南紅磚建築、廈門裝飾風格、嘉庚建築、騎樓、古牌坊等具有典型閩南風格特色的歷史風貌建築以及歷史風貌區;
(十)僑批檔案、族譜、家族文書檔案等閩南記憶遺產;
(十一)體現閩南文化特色的老字號;
(十二)其他體現閩南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或者代表性的文化表現形式或者載體。
第十三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開展閩南文化定期調查,提出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的建議。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保護名錄的歷史風貌建築、歷史風貌區的建議;
(二)市市政園林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保護名錄的屬於風景名勝資源的人文景觀的建議;
(三)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保護名錄的老字號的建議;
(四)區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護名錄的特色街區、鎮村的建議;
(五)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提出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的建議。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區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的建議。區文化主管部門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將建議報送市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對建議對象進行初步篩選後,提出擬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名單,並組織召開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的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的,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研究。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委員會評審結果和聽取意見的情況擬定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保護名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更新調整。
第十五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運用文字、圖片、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形式建立閩南文化檔案和音像庫、資料庫,並加強更新、套用、宣傳和推廣。在符合保密和智慧財產權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閩南文化檔案以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於公眾查閱和使用。
第十六條 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聘請閩南文化保護專職人員,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相關專業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收集、整理、統計轄區內閩南文化資源的基礎數據;
(二)按照規定對保護名錄對象進行巡查和保護;
(三)協助宣傳閩南文化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前款規定人員的培訓、指導、考核與管理。
第三章 傳承與發展
第十七條 支持推動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傳承與發展。
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文化主管部門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在其研究、創作、宣傳、展示、產業化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瀕臨消失或者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專項搶救保護方案,優先撥付實施搶救保護所需經費,及時收集資料和實物,記錄和整理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建立檔案,培養後繼人才。
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檔案庫。
第十九條 對列入保護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適當補助、資助,提供展示平台、場地等方面支持;對經濟困難的,應當加大支持力度。
對作品或者個人獲評國際公認有影響力的、國家級、省級常設性文化類獎項的,應當根據經費投入額度、創作主體性質、作品規模、獎項等次等情況予以配套獎勵。
第二十條 鼓勵將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技藝研習列入相關職業教育專業方向。
採取獎學、助學等方式,鼓勵學藝者學習掌握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技藝。
第二十一條 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推動開展閩南文化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項目宣傳、展示。
第二十二條 支持閩南文化研究機構建設和發展,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閩南文化研究。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對閩南文化歷史淵源、發展脈絡及其傳播、影響、意義等方面的研究,弘揚閩南文化中的人文精神與傳統美德。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具有重要價值的閩南文化原始文獻、典籍、資料進行整理、翻譯、出版。
第二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創作以閩南話為表達形式或者體現閩南文化傳統的文藝作品。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合作、入股等方式參與前款規定的文藝作品的創作,挖掘其所蘊含的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對優秀文藝作品的傳播和市場推廣給予扶持。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照規定採取措施,推動閩南話學習、推廣和套用,形成有利於閩南文化保護髮展的語言環境。
市屬電視台、電台等媒體依照規定開設閩南話新聞播報、製作閩南話專題節目。鼓勵網路視聽等新媒體開設閩南話節目或者欄目。
本市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推行國語、閩南話雙語播報制度。
第二十五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寫閩南話和閩南文化相關讀本,開展閩南方言與文化進校園活動。鼓勵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將閩南文化列入校本課程,市屬高校在相關專業開設閩南文化研究課程。
鼓勵開發閩南話學習軟體。
支持各種職業院校培養閩南文化保護髮展專門人才,鼓勵列入保護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傳習機構與學校開展閩南文化傳承合作。
第二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教育等主管部門定期舉辦閩南文化宣傳周,利用文化宣傳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時間節點,在社區、學校以及其他公共場所開展閩南文化宣傳活動。
規範、引導單位和個人按照傳統習慣舉辦民間信俗、歲時節慶、人生禮俗等民俗活動,增加其文化內涵。
鼓勵將保護和傳承閩南文化納入居民公約、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體育、遊藝等進入劇場、校園等展示展演,並將適宜普及推廣的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
第二十八條 鼓勵在相關規劃和設施建設中體現閩南文化特色,將具有閩南文化特色的經典性元素、標誌性符號以及列入保護名錄的閩南文化產品合理套用於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設施等的設計、裝飾或者命名。
地名主管部門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標誌的設定中,應當注重對閩南文化的保護與傳承。
捷運、機場、火車站、旅遊碼頭以及其他具備條件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宣傳、展示閩南文化的宣傳牌、宣傳欄和電子屏。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地方戲曲劇團創新機制,可持續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設施建設,利用公共文化設施促進閩南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
鼓勵利用歷史風貌建築進行閩南文化展示,利用閩南傳統民居對外展示閩南地區傳統生活氛圍和民俗文化。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定閩南文化集中展示中心(以下簡稱集中展示中心)。集中展示中心應當具備閩南文化展示、研究、傳習、體驗、交易等功能。
集中展示中心相關管理制度以及對進駐集中展示中心的單位和個人的扶持辦法,由市文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建立閩南文化資源與科技、文化創意、健康等產業融合發展的合作平台,推動列入保護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高校和研究機構開展產學研融合和校企合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項目補貼、定向資助、以獎代補等措施,扶持具有閩南文化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開發和推廣。
開發利用各類閩南文化資源進行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創新、轉化,應當充分尊重原有文化內涵,尊重民間風俗習慣。
第三十二條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閩南文化旅遊納入全域旅遊專項規劃,並組織編制閩南文化旅遊重點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鼓勵依法利用鎮村閩南文化特色旅遊資源,發展閩南文化鄉村旅遊。
第四章 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三條 舉辦閩南文化論壇、博覽會,加強與閩南地區、台灣地區、東南亞國家以及其他閩南文化傳承地區、海外華僑的文化聯繫,促進閩南文化的傳播、交流與合作。
鼓勵本市閩南文化研究機構、民間文化團體通過藝術創作、藝術理論研究、優秀作品展演等方式,與閩南文化傳承地區開展閩南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四條 支持引進台灣地區閩南文化研究、創作、表演、傳統技藝、文化服務等方面的人才。
台灣地區人員符合條件的,按照人才引進的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台灣地區人員可以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受與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同等的待遇。
符合條件的台灣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文化產品進駐集中展示中心進行展示、交易的,享受與本市項目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六條 鼓勵台灣地區以及其他文化藝術團隊到本市開展閩南文化演出、展示等活動。屬於公益演出、展示活動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相應扶持。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閩南文化保護髮展工作納入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考核。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對閩南文化保護髮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關保護髮展措施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閩南文化的保護、傳承、傳播和發展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研究處理。
第三十九條 以歪曲、貶損等方式開發利用閩南文化資源,或者破壞列入保護名錄的實物的,由文化等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 採取隱瞞、欺詐等非法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扶持的,由文化等相關主管部門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資格,追回相應的款項,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文化等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法律、法規對其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