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篔簹湖區保護辦法

《廈門經濟特區篔簹湖區保護辦法》是2020年2月28日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篔簹湖區保護辦法
  • 通過時間:2020年2月28日
  • 施行時間:2020年5月1日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2020年2月28日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治理與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篔簹湖區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篔簹湖區防洪排澇、生態保護以及文化、健身、遊覽、休閒等綜合功能,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幾乎堡諒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篔簹湖區(以下簡稱湖區),是指篔簹湖、松柏湖、天地湖的水域,環湖區公園綠地以及截流防汛設施。
湖區具體坐標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規定劃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 湖區的規劃、建設、治理和保護,應當堅持依法治湖、截污處理、清淤築岸、捆騙凳搞活水體、美化環境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湖區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湖區的保護和管理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組織實施湖區污染防治工作,對湖區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 湖區實施河(湖)長制,各級河(湖)長負責協調轄區內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工作,解決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湖區的主管部門,負責湖區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資源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生態環境、建設、水利、公安、文旅等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重和燥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湖區保護機構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指導監督下,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編制湖區專項保護規劃,並按照批准的規劃組織建設、治理和保護;
(二)負責湖區防汛設施的運行、管護和湖區的防洪調蓄工作;
(三)負責搞活水體、水面衛生保潔和水質監測等工作;
(四)負責湖區內清淤、疏浚工作;
(五)負責環湖區公園綠地的管護;
(六)開展科普和法律法規宣傳活動;
(七)法律、法規以及鍵腿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湖區保護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生態教育,普及湖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的湖泊保護意識。
鼓勵和支持專家、志願者以及社會公益組織等依法參與湖區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湖區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轎嘗權制止、舉報。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湖區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汗府戀埋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規劃與照備斷建設
第九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資源規劃等相關單位組織編制湖區專項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湖區專項保護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確需對湖區專項保護規劃的內容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條 在湖區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湖區專項保護規劃,經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需臨時占用湖區地表、水面以及地下空間的,應當經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經批准在湖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湖區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防止建築廢土、污水污染湖區水體,施工結束後應當恢復原有的景觀風貌。
第十二條 湖區應當保持一點六平方公里以上的納洪面積。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湖區填湖造地以及實行其他縮小湖區面積和影響納洪功能的行為。
第十三條 湖區內的綠化以及設施應當按照公園標準進行建設、養護和管理。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沿篔簹湖駁岸應當預留不少於二十米的陸域建設公園綠地。
湖區沿岸應當建設環湖步行道、小遊園以及供遊人休閒的設施。
湖區沿岸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環湖步行道等設施的建設,不得在臨湖一側設定封閉式圍牆。
第三章 治理與保護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篔簹湖流域污染防治,組織實施篔簹湖流域雨污分流和污水截流工作。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和思明區、湖裡區人民政府對篔簹湖流域雨水、污水排放以及匯集情況進行排查,編制篔簹湖流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方案並納入湖區專項保護規劃,確定實現全流域雨污分流的最終時限,有序推進篔簹湖流域匯水區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工程建設。
篔簹湖流域範圍內的舊城改造項目和新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劃改造和建設雨污分流設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湖區水域排放污水。
在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內,思明區、湖裡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改造轄區管養範圍內未實行雨污分流的建築物以及錯接漏接的管道,並向社會公布改造區域和期限。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湖區水域水質的監測,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湖區環境質量,並向社會公布。
湖區保護機構應當對排入湖區水域的水質進行日常監測,根據水質監測的情況定期納潮排水,搞活水體,保持湖區水域的正常水位。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泵站等水體交換設施建設,提高水體交換能力,著力改善湖區上游水質。
第十七條 湖區內排洪溝、涵洞、閘門、排澇泵站及其排水渠內,禁止擅自設定影響洪水泄流、納潮排水的障礙物。
禁止破壞湖區監控設施、截流防汛設施以及納潮排水設施。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湖區內排洪溝、涵洞、閘門、排澇泵站及其排水渠等設施設備的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人應當對排洪溝、涵洞、閘門、排澇泵站及其排水渠等設施設備進行定期巡查,做好日常維修、養護和除臭工作,在汛期、颱風期之前做好安全檢查和清淤、清雜。
第十九條 湖區保護機構應當加強湖區淤泥動態監測,根據淤積情況,經常性實施重點區域清淤,並每十年內至少組織實施一次全面清淤,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如十年內未組織實施全面清淤,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湖區匯水區域內的雨水系統、污水系統清淤、清雜。
湖區保護機構應當及時對湖區內沉砂池清淤,對湖區水域疏浚,在正常情況下確保篔簹湖駁岸基礎外水深一點五米以上。
第二十條 湖區保護機構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駁岸的建設和除險加固,結合淤泥清理,對有關駁岸進行改造。
第二十一條 在湖區匯水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湖區水體污染的或者水體不能正常交換的,造成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湖區保護機構、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使用湖區場地、設施舉辦展覽、演出等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徵得湖區保護機構同意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湖區保護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主辦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潔、保護措施,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湖區水域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湖區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修復,維護湖區生態系統功能,防範外來物種入侵。
第二十四條 湖區保護機構應當加強對白鷺等珍稀鳥類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對湖心島白鷺保護區域、外湖導流堤等候鳥栖息地進行封閉管理,周邊六十米範圍內的水域禁止開展水上活動。
禁止在湖區範圍內從事下列妨礙鳥類生息繁衍的行為:
(一)獵捕鳥類、撿拾鳥蛋、抓雛、毀巢;
(二)以強光、高音等方式驚嚇、干擾鳥類;
(三)在鳥類遷徙期、繁殖期、越冬期從事其他影響鳥類棲息、繁衍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禁止擅自在湖區範圍內砍伐、採摘紅樹林和實行其他毀壞紅樹林行為。
湖區保護機構應當設立保護標識標牌等紅樹林管護設施,開展生態維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湖區保護機構根據水域特點和安全條件,可以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垂釣區,並依法向社會公布。禁止在垂釣區外垂釣。
第二十七條 在湖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洗車場、加油站;
(二)排放、清洗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其他污物;
(三)養殖、捕撈;
(四)違章搭蓋和堆放雜物、擅自挖土取沙;
(五)亂塗劃、亂張貼和晾曬有礙觀瞻的物品;
(六)損壞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設施;
(七)焚燒廢棄物以及樹葉枯草,野外燒烤;
(八)設定戶外商業廣告、擺攤設點;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湖區保護機構應當建立湖區日常巡查工作機制,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進行勸阻;需由有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湖區保護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審批在湖區內進行建設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湖區排洪溝、涵洞、閘門、排澇泵站及其排水渠內擅自設定障礙物的,或者破壞監控、截流防汛以及納潮排水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擅自在湖區水域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湖區垂釣區外垂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在湖區內排放、清洗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其他污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在湖區內養殖、捕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單位和個人有關湖區保護的行為,涉及信用管理的,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篔簹湖是指蓮岳路(湖濱北路至檳榔路段)西側人行道以西,檳榔路北側人行道以北,湖東路橋至湖濱西路南駁岸以南,湖濱西路東側人行道以東,湖濱西路至湖濱中路北駁岸以北,湖濱北路(湖濱中路至蓮岳路段)南側人行道以南的水域。
松柏湖是指湖濱北路(蓮岳路至嘉禾路段)北側駁岸以北,仙岳路(蓮岳路至嘉禾路段)南側駁岸以南,蓮岳路東側駁岸以東,嘉禾路西側駁岸以西的水域。
天地湖是指台灣街西側江頭公園駁岸以西,嘉禾路東側駁岸以東,江頭南路至呂厝路北側江頭公園駁岸以北,江頭北路至嶼浦路南側江頭公園駁岸以南的水域。
環湖區公園綠地是指環篔簹湖帶狀公園、江頭公園、松柏公園、南湖公園、白鷺洲公園、海灣公園、嘉禾園等公園綠地。
環湖區截流防汛設施是指排洪泵站、海水泵站、截流防汛閘門、環湖截流泵站、防汛監控等設施設備及其配套管網設施系統。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3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29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二十部經濟特區法規名稱的決定》修正的《廈門經濟特區篔簹湖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條例的立法背景
(一)制定《辦法》是適應當今新形勢、新要求的迫切需要。
1988年3月,時任廈門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習近平同志主持召開“綜合治理篔簹湖”專題會議,創造性提出“依法治湖、截污處理、清淤築岸、搞活水體、美化環境”20字方針,拉開了持久的篔簹湖綜合整治序幕。1997年7月23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廈門市篔簹湖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篔簹湖的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管理辦法》已明顯不適應當前湖區保護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對其進行修訂完善以適應當今新形勢、新要求。
(二)制定《辦法》是推行生態文明建設的迫切需要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扣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要義,結合2015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其中對我國水資源總量、水環境質量、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飲水安全保障水平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篔簹湖是廈門水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廈門地區的生態系統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廈門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迫切需要一部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適應的湖區保護辦法。
(三)制定《辦法》是提高篔簹湖保護法制水平的需要
篔簹湖的保護工作涉及資源規劃、執法、生態環境、建設、水利、公安、文旅等眾多部門,相關部門依據的法律法規都僅僅對篔簹湖保護某一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規定,缺乏系統性,體系不完備,《管理辦法》已不能完全適用於新時代的湖區保護。同時,湖區的保護涉及到防汛、綠化、截流、圍填等各個方面,《管理辦法》的內容過於簡單,部門間的權責劃分亦不明確,不利於篔簹湖保護措施的有效實施。特別是篔簹湖的地理位置位於廈門島內,與民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有必要結合新的湖區情況梳理修訂《管理辦法》,理順湖區保護工作體制機制,解決湖區保護瓶頸問題。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及亮點
《廈門經濟特區篔簹湖區保護辦法》共5章36條,主要圍繞湖區管理體制機制、規劃與建設、治理與保護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相應的制度設計:
(一)明確湖區範圍
擴大湖區範圍是本次修訂的重點。因篔簹湖的上游天地湖、松柏湖等水域與篔簹湖水域為同一水系,上游水體質量情況直接影響下游篔簹湖水質,且上述水域與相關公園綠地目前已劃歸湖區保護機構進行管理,擴大湖區範圍有利於湖區水系的統一調度管理和水環境提升改善工作的開展,有利於主城區防汛工作的統一部署。因此,《保護辦法》規定湖區範圍為篔簹湖、松柏湖、天地湖的水域,環湖區公園綠地以及截流防汛設施,並對相應的範圍作了說明;同時,考慮到實際操作需要,《保護辦法)》保留了《管理辦法》規定的“湖區具體坐標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規定劃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等內容。
(二)明確部門職責分工
湖區保護涉及市、區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為了理順管理體制機制,《保護辦法》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實施河(湖)長制。河長制、湖長制是黨中央的重大戰略部署,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保護辦法》規定在湖區實施河(湖)長制,負責協調湖區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工作,解決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二是明確了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湖區的主管部門,負責湖區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資源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生態環境、建設、水利、公安、文旅等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三是鑒於機構改革後,湖區保護機構不再承擔行政管理職能,《保護辦法》結合實際,規定湖區保護機構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指導監督下,履行相應的事務性、輔助性職責。
(三)強化湖區保護
《保護辦法》側重於篔簹湖區的保護,多角度多方面對湖區保護進行了規定:一是考慮到目前湖區的建設已基本成熟,《保護辦法》將《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湖區建設規劃修改為專項保護規劃,並規定湖區專項保護規劃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等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二是明確了湖區水域和陸域綠地的保護範圍。湖區應當保持一點六平方公里以上的納洪面積;並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沿篔簹湖駁岸應當預留不少於二十米的陸域建設公園綠地;三是立足解決實際問題,進一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辦法》要求主管部門要加強湖區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修復,並對湖區內鳥類保護、紅樹林保護以及垂釣管理作了具體的規定。
(四)規範湖區污染治理
篔簹湖污染防治,關鍵在岸上。為了加強對湖區的污染治理,《保護辦法》對整個流域雨污分流和污水截流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和思明區、湖裡區政府對篔簹湖流域雨水、污水排放以及匯集情況進行排查,編制篔簹湖流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方案並納入湖區專項保護規劃,確定實現全流域雨污分流的最終時限,有序推進篔簹湖流域匯水區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工程建設。同時,由於老城區部分區域現有道路現狀沒有條件實行雨污分流,《保護辦法》要求對篔簹湖流域範圍內的舊城改造項目和新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劃改造和建設雨污分流設施。
(五)強化湖區清淤
篔簹湖及其周邊管溝作為泄洪區,每年都有大量的泥沙隨著雨水等進入篔簹湖,在排洪溝內、沉砂池、駁岸邊污泥大量聚集。同時西水東調引入的海水也帶進了部分泥沙。對淤泥進行定期清理成為篔簹湖治理的一項長期重要措施。《保護辦法》從三方面對湖區清淤工作進行明確要求:一是湖區保護機構應當及時對湖區內沉砂池進行清淤;二是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湖區匯水區域內的雨水系統、污水系統清淤、清雜;三是湖區保護機構應當根據湖區淤積情況,經常性實施重點區域清淤,並每十年內至少組織實施一次全面清淤。
第十條 在湖區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湖區專項保護規劃,經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需臨時占用湖區地表、水面以及地下空間的,應當經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經批准在湖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湖區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防止建築廢土、污水污染湖區水體,施工結束後應當恢復原有的景觀風貌。
第十二條 湖區應當保持一點六平方公里以上的納洪面積。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湖區填湖造地以及實行其他縮小湖區面積和影響納洪功能的行為。
第十三條 湖區內的綠化以及設施應當按照公園標準進行建設、養護和管理。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沿篔簹湖駁岸應當預留不少於二十米的陸域建設公園綠地。
湖區沿岸應當建設環湖步行道、小遊園以及供遊人休閒的設施。
湖區沿岸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環湖步行道等設施的建設,不得在臨湖一側設定封閉式圍牆。
第三章 治理與保護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篔簹湖流域污染防治,組織實施篔簹湖流域雨污分流和污水截流工作。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和思明區、湖裡區人民政府對篔簹湖流域雨水、污水排放以及匯集情況進行排查,編制篔簹湖流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方案並納入湖區專項保護規劃,確定實現全流域雨污分流的最終時限,有序推進篔簹湖流域匯水區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工程建設。
篔簹湖流域範圍內的舊城改造項目和新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劃改造和建設雨污分流設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湖區水域排放污水。
在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內,思明區、湖裡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改造轄區管養範圍內未實行雨污分流的建築物以及錯接漏接的管道,並向社會公布改造區域和期限。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湖區水域水質的監測,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湖區環境質量,並向社會公布。
湖區保護機構應當對排入湖區水域的水質進行日常監測,根據水質監測的情況定期納潮排水,搞活水體,保持湖區水域的正常水位。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泵站等水體交換設施建設,提高水體交換能力,著力改善湖區上游水質。
第十七條 湖區內排洪溝、涵洞、閘門、排澇泵站及其排水渠內,禁止擅自設定影響洪水泄流、納潮排水的障礙物。
禁止破壞湖區監控設施、截流防汛設施以及納潮排水設施。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湖區內排洪溝、涵洞、閘門、排澇泵站及其排水渠等設施設備的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人應當對排洪溝、涵洞、閘門、排澇泵站及其排水渠等設施設備進行定期巡查,做好日常維修、養護和除臭工作,在汛期、颱風期之前做好安全檢查和清淤、清雜。
第十九條 湖區保護機構應當加強湖區淤泥動態監測,根據淤積情況,經常性實施重點區域清淤,並每十年內至少組織實施一次全面清淤,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如十年內未組織實施全面清淤,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湖區匯水區域內的雨水系統、污水系統清淤、清雜。
湖區保護機構應當及時對湖區內沉砂池清淤,對湖區水域疏浚,在正常情況下確保篔簹湖駁岸基礎外水深一點五米以上。
第二十條 湖區保護機構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駁岸的建設和除險加固,結合淤泥清理,對有關駁岸進行改造。
第二十一條 在湖區匯水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湖區水體污染的或者水體不能正常交換的,造成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湖區保護機構、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使用湖區場地、設施舉辦展覽、演出等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徵得湖區保護機構同意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湖區保護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主辦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潔、保護措施,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湖區水域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湖區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修復,維護湖區生態系統功能,防範外來物種入侵。
第二十四條 湖區保護機構應當加強對白鷺等珍稀鳥類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對湖心島白鷺保護區域、外湖導流堤等候鳥栖息地進行封閉管理,周邊六十米範圍內的水域禁止開展水上活動。
禁止在湖區範圍內從事下列妨礙鳥類生息繁衍的行為:
(一)獵捕鳥類、撿拾鳥蛋、抓雛、毀巢;
(二)以強光、高音等方式驚嚇、干擾鳥類;
(三)在鳥類遷徙期、繁殖期、越冬期從事其他影響鳥類棲息、繁衍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禁止擅自在湖區範圍內砍伐、採摘紅樹林和實行其他毀壞紅樹林行為。
湖區保護機構應當設立保護標識標牌等紅樹林管護設施,開展生態維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湖區保護機構根據水域特點和安全條件,可以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垂釣區,並依法向社會公布。禁止在垂釣區外垂釣。
第二十七條 在湖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洗車場、加油站;
(二)排放、清洗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其他污物;
(三)養殖、捕撈;
(四)違章搭蓋和堆放雜物、擅自挖土取沙;
(五)亂塗劃、亂張貼和晾曬有礙觀瞻的物品;
(六)損壞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設施;
(七)焚燒廢棄物以及樹葉枯草,野外燒烤;
(八)設定戶外商業廣告、擺攤設點;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湖區保護機構應當建立湖區日常巡查工作機制,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進行勸阻;需由有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湖區保護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審批在湖區內進行建設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湖區排洪溝、涵洞、閘門、排澇泵站及其排水渠內擅自設定障礙物的,或者破壞監控、截流防汛以及納潮排水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擅自在湖區水域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湖區垂釣區外垂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在湖區內排放、清洗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其他污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在湖區內養殖、捕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單位和個人有關湖區保護的行為,涉及信用管理的,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篔簹湖是指蓮岳路(湖濱北路至檳榔路段)西側人行道以西,檳榔路北側人行道以北,湖東路橋至湖濱西路南駁岸以南,湖濱西路東側人行道以東,湖濱西路至湖濱中路北駁岸以北,湖濱北路(湖濱中路至蓮岳路段)南側人行道以南的水域。
松柏湖是指湖濱北路(蓮岳路至嘉禾路段)北側駁岸以北,仙岳路(蓮岳路至嘉禾路段)南側駁岸以南,蓮岳路東側駁岸以東,嘉禾路西側駁岸以西的水域。
天地湖是指台灣街西側江頭公園駁岸以西,嘉禾路東側駁岸以東,江頭南路至呂厝路北側江頭公園駁岸以北,江頭北路至嶼浦路南側江頭公園駁岸以南的水域。
環湖區公園綠地是指環篔簹湖帶狀公園、江頭公園、松柏公園、南湖公園、白鷺洲公園、海灣公園、嘉禾園等公園綠地。
環湖區截流防汛設施是指排洪泵站、海水泵站、截流防汛閘門、環湖截流泵站、防汛監控等設施設備及其配套管網設施系統。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3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29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二十部經濟特區法規名稱的決定》修正的《廈門經濟特區篔簹湖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條例的立法背景
(一)制定《辦法》是適應當今新形勢、新要求的迫切需要。
1988年3月,時任廈門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習近平同志主持召開“綜合治理篔簹湖”專題會議,創造性提出“依法治湖、截污處理、清淤築岸、搞活水體、美化環境”20字方針,拉開了持久的篔簹湖綜合整治序幕。1997年7月23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廈門市篔簹湖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篔簹湖的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管理辦法》已明顯不適應當前湖區保護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對其進行修訂完善以適應當今新形勢、新要求。
(二)制定《辦法》是推行生態文明建設的迫切需要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扣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要義,結合2015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其中對我國水資源總量、水環境質量、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飲水安全保障水平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篔簹湖是廈門水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廈門地區的生態系統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廈門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迫切需要一部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適應的湖區保護辦法。
(三)制定《辦法》是提高篔簹湖保護法制水平的需要
篔簹湖的保護工作涉及資源規劃、執法、生態環境、建設、水利、公安、文旅等眾多部門,相關部門依據的法律法規都僅僅對篔簹湖保護某一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規定,缺乏系統性,體系不完備,《管理辦法》已不能完全適用於新時代的湖區保護。同時,湖區的保護涉及到防汛、綠化、截流、圍填等各個方面,《管理辦法》的內容過於簡單,部門間的權責劃分亦不明確,不利於篔簹湖保護措施的有效實施。特別是篔簹湖的地理位置位於廈門島內,與民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有必要結合新的湖區情況梳理修訂《管理辦法》,理順湖區保護工作體制機制,解決湖區保護瓶頸問題。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及亮點
《廈門經濟特區篔簹湖區保護辦法》共5章36條,主要圍繞湖區管理體制機制、規劃與建設、治理與保護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相應的制度設計:
(一)明確湖區範圍
擴大湖區範圍是本次修訂的重點。因篔簹湖的上游天地湖、松柏湖等水域與篔簹湖水域為同一水系,上游水體質量情況直接影響下游篔簹湖水質,且上述水域與相關公園綠地目前已劃歸湖區保護機構進行管理,擴大湖區範圍有利於湖區水系的統一調度管理和水環境提升改善工作的開展,有利於主城區防汛工作的統一部署。因此,《保護辦法》規定湖區範圍為篔簹湖、松柏湖、天地湖的水域,環湖區公園綠地以及截流防汛設施,並對相應的範圍作了說明;同時,考慮到實際操作需要,《保護辦法)》保留了《管理辦法》規定的“湖區具體坐標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規定劃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等內容。
(二)明確部門職責分工
湖區保護涉及市、區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為了理順管理體制機制,《保護辦法》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實施河(湖)長制。河長制、湖長制是黨中央的重大戰略部署,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保護辦法》規定在湖區實施河(湖)長制,負責協調湖區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工作,解決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二是明確了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湖區的主管部門,負責湖區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資源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生態環境、建設、水利、公安、文旅等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三是鑒於機構改革後,湖區保護機構不再承擔行政管理職能,《保護辦法》結合實際,規定湖區保護機構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指導監督下,履行相應的事務性、輔助性職責。
(三)強化湖區保護
《保護辦法》側重於篔簹湖區的保護,多角度多方面對湖區保護進行了規定:一是考慮到目前湖區的建設已基本成熟,《保護辦法》將《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湖區建設規劃修改為專項保護規劃,並規定湖區專項保護規劃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等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二是明確了湖區水域和陸域綠地的保護範圍。湖區應當保持一點六平方公里以上的納洪面積;並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沿篔簹湖駁岸應當預留不少於二十米的陸域建設公園綠地;三是立足解決實際問題,進一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辦法》要求主管部門要加強湖區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修復,並對湖區內鳥類保護、紅樹林保護以及垂釣管理作了具體的規定。
(四)規範湖區污染治理
篔簹湖污染防治,關鍵在岸上。為了加強對湖區的污染治理,《保護辦法》對整個流域雨污分流和污水截流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和思明區、湖裡區政府對篔簹湖流域雨水、污水排放以及匯集情況進行排查,編制篔簹湖流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方案並納入湖區專項保護規劃,確定實現全流域雨污分流的最終時限,有序推進篔簹湖流域匯水區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工程建設。同時,由於老城區部分區域現有道路現狀沒有條件實行雨污分流,《保護辦法》要求對篔簹湖流域範圍內的舊城改造項目和新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劃改造和建設雨污分流設施。
(五)強化湖區清淤
篔簹湖及其周邊管溝作為泄洪區,每年都有大量的泥沙隨著雨水等進入篔簹湖,在排洪溝內、沉砂池、駁岸邊污泥大量聚集。同時西水東調引入的海水也帶進了部分泥沙。對淤泥進行定期清理成為篔簹湖治理的一項長期重要措施。《保護辦法》從三方面對湖區清淤工作進行明確要求:一是湖區保護機構應當及時對湖區內沉砂池進行清淤;二是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湖區匯水區域內的雨水系統、污水系統清淤、清雜;三是湖區保護機構應當根據湖區淤積情況,經常性實施重點區域清淤,並每十年內至少組織實施一次全面清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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