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公布
福建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福建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寧
2021年4月1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合理利用古樹名木資源,傳承歷史文化,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觀賞、科學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原地保護、科學管護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行業專項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等形式引導村(居)民增強古樹名木的保護意識。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公安、文化和旅遊、民族宗教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依託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平台,做好古樹名木保護公益宣傳,組織開展民眾廣泛參與的活動,增強全社會對古樹名木的保護意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對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鼓勵探索建立古樹名木生態效益補償、保險等制度,提高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水平。
第二章 認定
第九條 古樹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保護:
(一)樹齡在500年以上的樹木為一級古樹,實行一級保護;
(二)樹齡在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樹木為二級古樹,實行二級保護;
(三)樹齡在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樹木為三級古樹,實行三級保護。
城市規劃區內的三級古樹實行二級保護,二級以上古樹實行一級保護。
第十條 名木不受樹齡限制,實行一級保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樹木可以認定為名木:
(一)國家領袖人物、外國元首或者著名政治人物所植的樹木;
(二)國內外著名歷史文化名人、知名科學家所植或詠題的樹木;
(三)分布在名勝古蹟、歷史園林、宗教場所、名人故居等,且與著名歷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歷史事件有關的樹木;
(四)列入世界自然遺產或者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內涵的標誌性樹木;
(五)樹木分類中作為模式標本來源的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樹木;
(六)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觀賞、科學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十一條 省綠化委員會組織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建立全省聯網的古樹名木信息管理資料庫,對古樹名木資源信息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實行認定製度,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依法進行認定和公布:
(一)名木和一、二級古樹由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和公布;
(二)三級古樹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和公布。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每10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本行政區域古樹名木普查。
普查應當按照古樹名木普查技術規範,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實地調查,統一登記、拍照、定位、鑑定等,並將調查信息錄入全省古樹名木信息管理資料庫。
古樹名木調查中應當嚴格按照古樹名木鑑定規範開展鑑定工作。
第十四條 調查後擬申請認定為古樹名木的,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在樹木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相應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申請認定。
第十五條 申請古樹名木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古樹名木調查表;
(三)反映樹木生長現狀的影像資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稀有樹種的,應當同時提交標本、樹種鑑定意見書。
第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收到古樹名木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不符要求的,應當要求申請人補正材料;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為古樹名木,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供未經認定和公布的古樹名木資源信息的,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鑑定和申請認定。
本辦法施行以前,已認定的古樹名木保護級別沒有發生變化的,不再重新認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參與古樹名木鑑定、搶救復壯、養護管理、保護方案審查、安全評估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養護
第十九條 古樹名木養護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範實施,實行日常養護和專業養護相結合。
日常養護內容包括巡護古樹名木及其生存自然環境、保護設施,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對古樹名木實施澆水、施肥等簡易措施;專業養護內容包括對古樹名木實施防腐、防雷、修補樹洞、改良土壤、支撐樹體、修剪枯枝、除治有害生物等專業技術措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古樹名木養護知識和技術的宣傳培訓,向古樹名木日常養護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養護人)提供技術指導。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和養護人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
第二十一條 古樹名木養護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區域的管理單位為養護人;
(二)宗教場所、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單位為養護人;
(三)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的公共綠地、公園、城市道路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園林綠化專業養護單位為養護人;
(四)鐵路、公路、機場、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區域的管理單位為養護人;
(五)其他農村、城市住宅小區、居民私人庭院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古樹名木的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託管理的單位為養護人。
養護人不明確或者有異議的,由古樹名木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古樹名木生存自然環境遭受破壞的,遭受有害生物危害、遭遇自然災害、生長異常、死亡或者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養護人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古樹名木遭受人為損害的,養護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組織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古樹名木進行巡查,發現樹木生長異常或者環境狀況影響樹木生長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古樹名木的保護級別、養護狀況和費用支出等情況,給予養護人適當的養護經費補助。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養護。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依法認定的古樹名木應當設定保護牌,並根據實際需要科學設定保護欄、避雷裝置等保護設施。
保護牌應當標明樹木編號、樹種名稱、學名、科屬、樹齡、保護等級、認定單位、掛牌單位、掛牌時間和二維碼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以及保護設施。
第二十七條 古樹名木按照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劃定保護範圍。
在城市、鎮規劃區和其他特殊區域內的古樹名木以及古樹群,其保護範圍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剝損樹皮、挖根、灌注有毒有害物質;
(二)刻劃、釘釘子、懸掛重物或者以古樹名木為支撐物;
(三)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採石取砂,使用明火,排煙,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傾倒污水、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品;
(四)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國家和省重點基礎設施、民生保障以及公共事業項目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施工,無法避讓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古樹名木保護方案,並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方案的制定和落實進行指導、監督。
建設項目對古樹名木生長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復壯、養護費用。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對古樹名木進行移植,實行異地保護:
(一)生存環境已不適宜古樹名木繼續生長,可能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
(二)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採取防護措施後仍無法消除隱患的;
(三)因國家和省重點基礎設施、民生保障及公共事業項目建設確實無法避讓的。
移植古樹名木應當制定移植方案,並依法審批。
第三十一條 移植古樹名木應當落實移植費用以及移植後不少於5年的養護費用,屬於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屬於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由申請移植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古樹名木移植後,移出地和移入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古樹名木信息管理資料庫並按照實際需要變更養護人。
第三十三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核實、鑑定。確係死亡的,按古樹名木等級報相應古樹名木主管部門予以註銷。
死亡的古樹名木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等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經相應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予以保留。
第三十四條 古樹名木保護措施影響文物保護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與文物主管部門協商,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鼓勵利用古樹名木優良基因,開展科學研究,合理利用古樹名木資源。
鼓勵挖掘提煉古樹名木景觀、生態和歷史人文價值,建設古樹名木公園和保護小區。
利用古樹名木資源應當採取科學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並接受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不得損害或者擅自處置古樹名木,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對損害古樹名木行為的檢舉,並依法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刻劃、釘釘子、懸掛重物或者以古樹名木為支撐物,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使用明火,排煙,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傾倒污水、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品,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採石取砂,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剝損樹皮、挖根、灌注有毒有害物質,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按照《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制定保護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共6章42條,包括總則、認定、養護、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辦法》明確了適用範圍、政府及部門職責和經費保障,規範了認定、養護及管理工作,突出了城鄉一體、科學管護、動態管理,設定了確定養護主體、劃定保護範圍、禁止損害和申請移植的條款及法律責任,完善了宣傳教育和公眾參與保護機制,倡導了科學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政府和部門職責分工
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需要政府、部門齊抓共管、分工協作,為了避免推諉扯皮,《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各自職責作出規定: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行業專項規劃,加強組織對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二是明確了綠化委員會的組織協調作用,各級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省綠化委員會組織建立全省聯網、城鄉一體的古樹名木信息管理資料庫(第五條、第十一條);三是明確了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和相關部門配合等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第七條)。
(二)落實古樹名木保護經費
現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尚未列入我省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多數地方古樹名木保護無正常的資金渠道和來源。由於缺乏經費保障,保護投入嚴重不足,古樹名木特別是鄉村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搶救、復壯、施肥、除蟲、治病、防雷、防颱風等保護措施無法及時實施或實施不到位,每年造成許多古樹名木長勢衰弱、瀕臨死亡甚至死亡。
落實保護經費是做好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重要保障,為解決古樹名木保護資金短缺問題,《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二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古樹名木的保護級別、養護狀況和費用支出等情況,給予養護人適當的養護經費補助(第二十四條);三是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養護,多方面籌措保護經費(第二十五條);四是明確了國家和省重點基礎設施、民生保障及公共事業項目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施工,給古樹名木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復壯、養護費用(第二十九條);五是明確因特殊情形,經依法審批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落實移植費用以及移植後不少於5年的養護費用(第三十一條)。
(三)統一城市規劃區內外古樹分級標準
現城市規劃區內外的古樹名木分屬城市綠化、林業兩個不同部門管理,名木不分級均實行一級保護,但古樹實行不同的分級標準。林業部門按照《古樹名木鑑定規範》(國家林業行業標準LY/T2737-2016)規定,對城市規劃區外的古樹分成3個級別,即:樹齡在500年以上的樹木為一級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在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樹木為二級古樹,實行二級保護;樹齡在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樹木為三級古樹,實行三級保護。城市綠化部門按照建設部2000年發布的《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分成2個級別,即:樹齡在300年以上的樹木為一級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在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樹木為二級古樹,實行二級保護。由於城市規劃區內外古樹分級標準不同,隨著城市規劃區域的不斷調整變化,給基層部門保護管理工作造成混亂,也給民眾造成困惑,不利於古樹保護事業的發展。為推動城鄉古樹保護管理一體化,考慮我省古樹絕大多數分布於城市規劃區外,統一採用了林業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外古樹的分級標準,即分成3個級別。同時為兼顧國家住建部對城市規劃區內古樹管理工作的要求,《辦法》同時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三級古樹實行二級保護,二級以上古樹實行一級保護(第九條)。
(四)規範古樹名木認定問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放管服”的要求,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對古樹名木管理採用認定方法,不實行行政審批。鑒於我省古樹名木資源豐富,保護管理工作量巨大,《辦法》根據古樹名木的重要性、不同級別古樹數量的占比狀況,規定名木和一、二級古樹由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和公布;三級古樹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和公布(第十二條)。此外,《辦法》還對古樹名木的普查、調查、認定程式等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五)劃定古樹名木保護範圍
古樹名木的自然生長環境與古樹名木的生長生存息息相關。全省各地因擠占、破壞古樹名木自然生長環境而導致古樹名木長勢衰弱甚至死亡的現象屢見不鮮。為保護古樹名木自然生長環境,保障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空間,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相關技術標準,並借鑑兄弟省市立法規定,《辦法》從以下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按照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劃定保護範圍,禁止在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建築物或構築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採石取砂,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傾倒污水、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品等(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二是針對客觀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和其他特殊區域內的古樹名木以及古樹群,其保護範圍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六)完善古樹名木養護制度
《辦法》規定古樹名木實行日常養護和專業養護相結合,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日常養護內容包括對古樹名木及其生存自然環境、保護設施的巡護,對古樹名木實施澆水、施肥等簡易措施;專業養護內容包括對古樹名木實施防腐、防雷、修補樹洞、改良土壤、支撐樹體、修剪枯枝、除治有害生物等專業技術措施(第十九條第二款)。發現古樹名木生存自然環境遭受破壞,遭受有害生物危害、自然災害、生長異常、死亡或者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等異常情況的,養護人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古樹名木遭受人為損害的,養護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第二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古樹名木進行巡查,發現樹木生長異常或者環境狀況影響樹木生長的,應當及時處理(第二十三條)。
(七)加強科學保護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保護專業技術性強,強調科學施策。《辦法》明確規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支持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第七條)。支持鼓勵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參與古樹名木鑑定、搶救復壯、養護管理、保護方案審查、安全評估等相關工作(第十八條)。開展古樹名木普查、鑑定、養護、搶救復壯等都應當按照相應的技術規範進行(第十九條)。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古樹名木養護知識和技術的宣傳培訓,向古樹名木日常養護單位或者養護人提供技術指導(第二十條)。古樹名木保護欄、避雷裝置等保護設施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科學設定(第二十六條)。
(八)確立死亡古樹名木處理制度
《辦法》規定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在接到古樹名木死亡的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核實、鑑定。確係死亡的,按古樹名木等級逐級報相應古樹名木主管部門予以註銷檔案。如死亡的古樹名木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等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經相應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後予以保留(第三十三條)。
(九)推動古樹名木保護與利用
《辦法》規定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樹名木資源。鼓勵利用古樹名木優良基因,開展科學研究;鼓勵挖掘提煉古樹名木景觀、生態和歷史人文價值,建設古樹名木公園和保護小區。對古樹名木的利用應當採取科學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損害古樹名木的生長,還應接受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三十五條)。對屬於保護植物的古樹名木採集種質資源,還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