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麗水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是麗水市人民政府2023年公布的規章。

麗水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2023年1月3日麗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古樹名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浙江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古樹,是指經依法認定的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所稱的名木,是指經依法認定的稀有、珍貴樹木和具有歷史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條 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組織協調、檢查和指導工作。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外古樹名木的保護與管理工作。市、縣(市、區)城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現行管理體制負責本行政區域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與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統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廣旅體、交通運輸、水利、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保護與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居)民保護古樹名木,可以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組織義務巡樹等方式協助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古樹名木資源調查、認定、搶救以及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培訓等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古樹名木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保護:
(一)樹齡五百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
(二)樹齡三百年以上不滿五百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
(三)樹齡一百年以上不滿三百年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
名木不受樹齡限制,實行一級保護。
古樹名木的鑑定、認定和公布按照《浙江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經認定的樹齡八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有較大保護價值的樹木,作為古樹後備資源,由縣(市、區)城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鑑定、認定後向社會公布,可以根據需要設定保護標識和必要的保護設施。
第八條 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統一的古樹名木保護專家庫,專家庫應當包含森林保護、植物保護、林學、園林、雷電防護、土肥、植物分類等領域的專家。古樹名木保護專家主要參與相關等級古樹和名木鑑定、認定、養護管理、搶救復壯、保護和遷移方案審查、安全評估、死亡原因調查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古樹名木實行一樹一檔,相關數字信息納入省域空間治理平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並及時更新古樹名木、古樹後備資源的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資料庫,記錄矢量坐標、樹種、特徵、樹齡、歷史文化、保護現狀等信息,動態監測其生長情況和生存環境。
第十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資源開展普查,並進行日常監測。
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古樹名木資源每五年開展一次普查,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外古樹名木資源每十年開展一次普查;對符合條件的樹木依照《浙江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和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鑑定、認定以及公布。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認定、公布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等級,分別明確樹冠投影外一級5米、二級3米、三級2米範圍內為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識,設定必要的保護設施。
第十二條 保護標識應當標明古樹名木的保護級別、樹種、樹齡、保護範圍、舉報電話等內容和電子信息碼,並根據實際情況標明養護責任人、古樹名木價值等信息。對有特殊歷史、文化、科研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應當在保護標識上作文字說明。
設立古樹名木保護標識不得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第十三條 縣(市、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保護需要在古樹名木周圍設定保護圍欄、排水溝、支撐架、避雷裝置、防火標誌、視頻監控、智慧感知終端或者其他必要的保護設施。
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應當設定保護圍欄。圍欄與樹幹的距離不得少於2米,因客觀情況無法達到2米的,應當以普通成年人徒手無法觸及樹幹及地面裸露樹根為最低要求。遠郊野外等非人為活動密集區古樹名木可以設定警示性標識代替保護圍欄。
第十四條 縣(市、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開展定期巡護。
在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對實行一級保護的古樹名木巡護最長間隔時間為一個月,對實行二級保護的古樹巡護最長間隔時間為兩個月,對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巡護最長間隔時間為四個月。在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外,對古樹名木的巡護最長間隔時間為一年。
古樹名木移植不滿兩年或者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有在建工程的,巡護最長間隔時間為十五日,並採取遠程視頻監控或者電子圍欄等方式實時監護。
第十五條 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樹名木資源,鼓勵開展古樹名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探索、研究。
鼓勵利用古樹名木優良基因,開展物候學、生物學、遺傳育種等科學研究,合理利用古樹名木花、葉和果實等資源。
鼓勵結合古鎮、古村落、古民居和文物單位保護,充分挖掘古樹名木的歷史、文化、生態、科研價值,通過開發生態旅遊路線和建設古樹名木公園、保護小區、科普、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等形式,對古樹名木進行適度開發利用。
利用古樹名木資源應當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不得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並接受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第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保護。捐資、認養保護古樹名木的單位和個人,享有一定期限的標註權、署名權。
可供認養的古樹名木由縣(市、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認養人可以在公布範圍內進行認養。古樹名木捐資、認養資金額度和認養程式按照《浙江省古樹名木認養辦法》的規定執行。
捐資、認養資金由縣(市、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具體管理,實行統籌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於轄區範圍內古樹名木的宣傳、救助、管護,製作捐資、認養證書,設定捐資、認養標誌牌等事項。捐資、認養資金的使用定期向社會公布,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對保護古樹名木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擅自砍伐、移植;
(二)違反規定挖根、剝樹皮、過度修枝、採種、采脂;
(三)非通透性硬化古樹名木樹幹周圍地面;
(四)在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挖坑、動用明火、排煙、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為;
(五)刻劃、釘釘子、攀樹折枝、懸掛物品、堆壓物品或者以古樹名木為支撐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存自然環境的行為。
第十九條 古樹名木樹幹基部外圍3米範圍內禁止硬化,5米範圍內硬化面積不得大於三分之一。
位於城市人行道、公園或者旅遊景區中人員密集、踩踏嚴重區域的古樹名木,應當設定架空的樁基棧道予以保護。
古樹名木被深埋的,應當清除堆土,恢復至原有基面或者露出樹幹基部,清理過程中不得壓實留置土壤和損壞樹木。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選址、方案設計等環節採取避讓措施。在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環節,自然資源與規劃部門應當通知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建設項目紅線範圍內涉及的古樹名木分布情況和保護要求,並引導建設單位對古樹名木及其保護範圍予以避讓。在建設項目方案設計環節,相關方案設計審查部門應當通知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督促建設單位落實古樹名木避讓保護要求。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根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保護要求制定保護方案,縣(市、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方案的落實進行指導和督促。
第二十一條 因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確實無法避讓,需要對古樹名木進行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遷移方案,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古樹名木遷移審批部門可以組織現場核查。
古樹名木的遷移和遷移後三年的養護由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專業養護單位實施,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遷移方案應當包含移入地土壤及周邊環境信息、遷移時間、遷移技術、遷移後養護管理措施等內容。
縣(市、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古樹名木遷移保護措施的落實,及時更新古樹名木遷移後的圖文檔案與電子信息資料庫。
第二十二條 古樹名木實行養護責任制,縣(市、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屬地原則確定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養護責任人)。養護責任人不明確或者有異議的,由古樹名木所在地縣(市、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確定。
第二十三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養護激勵機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協定,根據古樹名木的不同保護等級明確養護責任、養護基本要求、養護補助標準、養護獎勵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養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養護責任變更手續,重新簽訂養護協定。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保護需要向養護責任人提供必要的養護知識培訓和無償養護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以下日常養護責任:
(一)按照養護技術規範和養護協定的要求對古樹名木進行日常養護;
(二)在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採取措施,防止自然災害對古樹名木造成損害;
(三)制止對古樹名木的人為損害行為;
(四)養護協定確定的其他養護責任。
養護責任人可以委託專業養護單位對古樹名木進行日常養護。
第二十五條 古樹名木遭受自然危害、人為損害、生長異常、可能死亡或者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之後七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開展現場勘驗、原因調查,對古樹名木採取搶救、治理、復壯和消除安全隱患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由縣(市、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由相應的古樹名木認定部門予以註銷。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受理有關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已經依法納入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管理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職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損害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損害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損害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損害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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