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麗水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水市南明湖保護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南明湖生態,美化南明湖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麗水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南明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南明湖,是指開潭電站大壩蓄水形成的人工湖泊、島嶼及其相連的陸域,即蓮都區大溪白岩大橋、太平港聯城大橋、好溪堰堰壩下游和開潭電站大壩上游之間的水域,以及沿岸防洪堤和護堤地、景觀綠化區域;沒有堤防的地段為河道藍線規劃範圍內的陸域。
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設立界標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南明湖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綜合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南明湖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綜合協調南明湖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南明湖保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南明湖的保護管理制度,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南明湖保護管理的有關職責;
(二)受理涉及南明湖保護管理的投訴舉報,勸導、阻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三)負責南明湖管理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安全救護設施的建設、配置和管護;
(四)負責南明湖的日常巡查、水面保潔、環境衛生、水環境保護、園林綠化等維護管理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財政、建設、環保、水利、漁業、交通運輸、旅遊、公安、國土、農業、林業、市場監管、文廣出版、體育等部門和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南明湖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南明湖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職權,經依法劃轉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
第六條 蓮都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本轄區內涉及南明湖的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南明湖的義務。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社會組織開展保護南明湖的公益性活動。
南明湖沿岸的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時,應當明確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垃圾分類、水質保護、環境綠化等內容,引導村(居)民參與南明湖的保護活動。
第八條 有關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涉及南明湖保護管理的行政許可前,應當告知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
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對南明湖保護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
第九條 南明湖保護規劃是南明湖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據。南明湖保護規劃應當符合麗水市城市總體規劃及相應流域、區域規劃,與防洪、環保、水生態保護和修復、旅遊、航道、文物保護等規劃相銜接。
南明湖保護規劃由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環保、水利、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蓮都區人民政府、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共同編制,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南明湖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定位、目標、功能、範圍及期限;
(二)水資源、水域資源、陸域資源的現狀評價和環境承載能力分析;
(三)水資源、水域、水生態保護和控制管理方案;
(四)水域岸線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的控制管理方案;
(五)旅遊資源綜合體、單體和旅遊設施;
(六)防汛抗旱、防洪排澇;
(七)中期、長期規劃實施及近期保護管理重點。
第十一條 南明湖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符合南明湖保護規劃,並充分體現地域文化特色。
第十二條 南明湖地表水質量應當符合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的要求,並不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河流)標準。
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南明湖水質、水量的監測,合理設定監測點位,建設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南明湖上游的雲和、松陽、縉雲等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水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確保交界斷面的地表水符合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的要求。蓮都區人民政府、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做好本轄區匯入南明湖的溪、溝、渠等的水質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南明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南明湖發生水質異常、污染等突發事件的,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雲和、松陽、縉雲縣應當建立水環境質量預警制度,發現交界斷面地表水水質異常或者污染的,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並通報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
南明湖水資源利用在滿足防洪功能的前提下,應當統籌兼顧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需要,最佳化水資源配置與調度,維持生態用水和合理水位。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服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生態調度要求。
第十四條 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對南明湖範圍內的排污(水)口進行調查登記,實行目錄化管理。
禁止在南明湖新建入湖排污口。新建項目的污水管網應當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系統。
本條例實施前已設定的入湖排污口的生產、生活污水未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系統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截污納管集中處理。
第十五條 水行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南明湖內河道、航道的疏浚,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南明湖保護規劃,對南明湖船舶、浮動設施的總量進行控制,並通過依法劃定或者調整禁航區、交通管制區、停泊區和安全作業區等措施,加強南明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進入南明湖的船舶、浮動設施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適航條件,依法辦理船舶運營及有關手續,並配備垃圾、污水收集處置設施。
第十七條 南明湖範圍內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保護。
第十八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開展漁業資源的增殖放流工作,保障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水環境質量。
持有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捕撈,不得妨礙航道正常通行、水面保潔、水上運動等各種活動。
第十九條 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根據南明湖保護管理的實際需要,劃設禁止游泳區域和禁止垂釣區域,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南明湖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炸魚、毒魚、電魚,使用地籠網、絕戶網及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漁具和方法進行捕魚;
(二)采砂、採石;
(三)向水體或沿岸排放、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垃圾、動物屍體等廢棄物以及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水;
(四)擅自占用廣場、步道、水域經營;
(五)違反噪聲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六)破壞草坪、綠籬、花卉、樹木以及其他損壞植被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七)損毀、擅自拆除或者移動水閘、橋樑、道路、涵洞、堤岸、碼頭、欄桿、雕塑等設施;
(八)擅自引入、放生外來水生物種;
(九)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
(十)進行投餌式水產養殖,新建畜禽養殖場;
(十一)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界標;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南明湖內舉辦文化、體育等活動的,應當達到安全、環保等方面的要求,依法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鼓勵車船使用清潔能源。
使用柴油、汽油等燃料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低硫燃油或者採取使用尾氣後處理等與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
新增用於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使用清潔能源。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劃定的禁止區域內游泳的,由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在劃定的禁止區域內垂釣的,由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沒收釣具、漁獲物,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擅自引入、放生外來水生物種的,由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十)項規定,進行投餌式水產養殖的,由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十一)項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界標的,由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破壞植被或者綠化設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燃放產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置:
(一)未按照南明湖保護規劃實施建設、管理的;
(二)違反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未及時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
(四)未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能,造成水體污染、生態破壞或者出現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南明湖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南明湖是麗水的“城市客廳”和城市名片,作為市民休閒健身和遊客旅遊的重要場所,面臨著不少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問題和難點。同時,作為開潭電站蓄水後形成的河道型湖泊,南明湖的水質保護問題依然比較突出,沿岸工業污染、城鄉生活污染、農業面源污染的治理亟待通過立法予以規範。從現狀來看,2006年市政府出台實施的《南明湖景區管理暫行辦法》,已不能適應南明湖保護管理的需要。為保護和改善南明湖生態,美化南明湖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有必要對南明湖進行立法保護和規範管理。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2017年初,經麗水市委批覆,市人大常委會將《麗水市南明湖管理條例》列為2017年立法計畫,2017年12月13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了《麗水市南明湖管理條例(草案)》,提出進一步修改完善的要求。2018年5月18日,市政府將《麗水市南明湖管理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6月15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一次審議了由市人民政府提請的《麗水市南明湖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草案送發給市人大代表、市有關單位以及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廣泛徵求意見,並多次召開市直相關部門座談會聽取意見。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帶隊到南明湖所在的蓮都區、麗水開發區開展立法調研,聽取蓮都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街道、沿岸社區(村)以及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和建議;走訪了市環保局、水利局、編辦和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徵求了法規涉及的釣魚和游泳協會等相關群體的意見和建議;召開立法協商會和專家論證會,聽取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政協委員以及立法專家的意見。先後共召開各類座談會20餘場,參會300餘人次,徵集意見、建議700餘條。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初審意見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真進行了研究、論證和修改,對草案易稿20餘次形成草案修改稿,重點對條例的適用範圍、管理體制、水質保護、保護規劃和禁止性行為等內容做了補充和修改。9月3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詢意見。9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9月13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研究討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制定情況的報告。9月14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9月27日,麗水市委常委會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草案修改稿的說明匯報。9月29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滿票表決通過。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制定根據環保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河道管理條例等上位法精神,按照地方立法“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的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力求簡潔清晰、務實有效管用,條例共28條。
(一)關於適用範圍。南明湖保護範圍的界定是開展立法的前提和基礎,條例立足南明湖管理實際,將適用範圍確定為開潭電站大壩蓄水形成的人工湖泊、島嶼及其相連的陸域,即蓮都區大溪白岩大橋、太平港聯城大橋、好溪堰堰壩下游和開潭電站大壩上游之間的水域,以及沿岸防洪堤和護堤地、景觀綠化區域;沒有堤防的地段為河道藍線規劃範圍內的陸域。並規定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設立界標並向社會公布。(條例第二條)
(二)關於南明湖的管理體制。針對南明湖保護管理的實際現狀,在管理體制中體現集中管理、綜合執法、職責明確的要求:一是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南明湖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綜合協調南明湖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項。二是明確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南明湖保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並履行條例規定的相關職責;市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蓮都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街道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南明湖保護管理相關工作。三是規定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南明湖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條例第四、第五、第六條)
(三)關於南明湖保護規劃。南明湖保護規劃是南明湖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據,為此,條例規定了南明湖保護規劃編制主體、程式以及規劃內容。要求南明湖保護規劃與其他規劃相銜接,規定南明湖保護規劃應當符合麗水市城市總體規劃及相應流域、區域規劃,與防洪、環保、水生態保護和修復、旅遊、航道、文物保護等規劃相銜接。明確南明湖保護規劃由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蓮都區人民政府、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共同編制,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條例第九、第十條)
(四)關於水質保護。南明湖的水質保護是立法的重點和保護管理的難點。一是條例明確了南明湖的水質標準,要求南明湖地表水質量應當符合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的要求,並不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河流)標準。二是條例規定了相關應急機制,要求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南明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關上游縣應當建立水環境質量預警制度;南明湖水資源利用在滿足防洪功能的前提下,應當統籌兼顧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需要,最佳化水資源配置與調度。三是條例規定了排水管網管理和污水集中處理,明確禁止在南明湖新建入湖排污口,已設定的入湖排污口的生產、生活污水未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系統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截污納管集中處理。(條例第十二、十三、十四條)
(五)關於禁止性規定。一是規定南明湖保護管理部門根據南明湖保護管理的實際需要,劃設禁止游泳區域和禁止垂釣區域,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二是針對南明湖日常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對南明湖區域內破壞漁業資源、采砂採石、排放廢棄污染物、破壞綠化、占地經營、破壞公共設施、燃放孔明燈、放養外來水生物種等有關禁止行為作出了列舉規定。(條例第十九、二十條)
(六)其他保護管理規定。條例還就文明倡導、行政溝通、風貌協調、河道疏浚、船舶管理、文物保護、漁業生產以及體育文化活動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就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