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廣水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是廣水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與管理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水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廣水市
第一條為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湖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保護與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所稱的名木,是指樹種珍稀或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研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本辦法所稱古樹後備資源,是指樹齡在80年以上的樹木。
第四條樹齡在3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古樹後備資源實行三級保護,名木實行一級保護。
第五條古樹名木、古樹後備資源(以下統稱古樹名木)保護管理遵循屬地原則,堅持專業保護與社會公眾保護相結合、定期養護與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市綠化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以下統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規劃、建設、環保、旅遊、文化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古樹名木保護科研成果,普及保護知識,對保護古樹名木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
對損害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有制止和舉報的權利。對損害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九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登記、拍照,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鑑定、確認和統一編號,建立資源檔案。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應當列入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的樹木,應當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鑑定、確認。
古樹名木名錄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古樹名木周圍醒目位置設立統一的標示牌,標明樹名、學名、科屬、等級、樹齡、樹木編號及管護單位等內容;對有特殊歷史、文化、科研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應當有文字說明。
第十一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的需要規定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其中,一級古樹名木保護的範圍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二級古樹名木保護範圍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3米,古樹後備資源保護的範圍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2米。
第十二條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新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挖坑取土、鋪設管線;
(三)堆放雜物和垃圾;
(四)傾倒有毒有害廢渣、廢液,排放煙氣;
(五)使用明火或焚燒瀝青、落葉等;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制定避讓和保護措施。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釘釘、懸掛物品、纏繞繩索、架設電線;
(二)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剝損樹皮、攀樹折枝、動土傷根;
(四)擅自砍伐、出售、移植;
(五)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硬化、固化地面行為;
(六)其他損壞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十五條古樹名木的保護實行屬地管理。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按下面規定確定:
(一)在城市公園、遊園、公共綠地、城市道路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管護責任;
(二)在國有林場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管護責任;
(三)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文物保護單位、寺廟等單位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管護;
(四)在鐵路、公路、水庫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落實管護責任;
(五)在住宅小區或私人宅院內的古樹名木,由物業管理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管護;
(六)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管護;
(七)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負責管護。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
第十六條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與管護責任人簽訂管護責任書,明確管護責任。管養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管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市古樹名木行政部門制定的古樹名木管護技術規範進行管護。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管護責任人提供管護知識培訓和技術指導。
第十八條遇有嚴重乾旱、洪澇等自然災害時,古樹名木管護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古樹名木有嚴重病害或出現長勢衰弱、枯萎異常情況的,管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及時組織治理復壯,並將治理復壯情況記入古樹名木資源檔案。古樹名木死亡的,應當經市古樹名木行政部門確認,查明原因,明確責任,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古樹名木的日常管護費用,有管護責任人承擔。承擔日常管護費用的確有困難的,古樹名木行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造成300年以上的古樹木被盜或出售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人未按照管護技術規範進行管護或者未按照規定採取保護措施的,責令改正,並以相應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處罰,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或死亡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古樹名木損傷或死亡的賠償標準,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專業人員評估後確定。
第二十四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或死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