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達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古樹名木是國家重要的生物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為加強對達州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綠化條例》及《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 類型:法律法規
  • 頒布單位:四川省達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0-18
  • 國家:中國
  • 發文字號:令2010年第57號
達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
《達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9月21日達州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何 健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達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古樹名木是國家重要的生物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為加強對我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綠化條例》及《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年代久遠、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科研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以及列入國家、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或者稀有、瀕危及珍貴樹木。
第四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轄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市、縣(區、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古樹名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古樹名木。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職責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定級、登記、編號,並建立檔案,設立標誌。
第六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機關、學校、部隊、團體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公園、風景名勝區、寺廟等單位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管護;
(二)城市規劃區內道路、街巷、公共綠地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管護;
(三)住宅小區、城鎮居民區內非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業主或街道辦事處負責管護,在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居民負責管護;
(四)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用地管理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和水利部門負責落實管護;
(五)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委會指定專人管護;
古樹名木的管護單位或個人發生變更,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等部門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義務予以制止,並向主管部門舉報。
鼓勵單位、個人資助、認養古樹名木。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城市維護費、林業綠化資金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九條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技術規範管護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長勢衰弱或瀕危,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報告林業、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其要求進行治理和復壯。
古樹名木死亡,應當報縣級林業、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方可處理。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等部門應加強對古樹名木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工作,積極組織開展對古樹名木的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宣傳普及古樹名木的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即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與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簽訂管護責任書,落實管護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管護古樹名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及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並制定移植保護方案。規劃區以內的按下列規定程式報批:
(一)三百年以上(含300年)和特別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它古樹名木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移植的古樹名木,應由專業綠化作業單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護方案實施移植和保護管理,移植所需費用和管護費用由申請移植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三條 因自然死亡影響交通、危及安全必須砍伐或因國家建設需要,須移栽城市規劃區外古樹名木的,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確需採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貴樹木中一、二級保護樹種的,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必須採伐、移栽三級保護樹種的,應經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經批准移植的古樹名木,建設單位必須制定移植方案,由林業或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點實施移植,並按規定進行檢疫,辦理木材運輸證,實行憑證運輸。移植施工費用及移植後三年內的專用管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破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一)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二)借用樹幹做支撐物或倚樹搭棚;
(三)刻劃、釘釘、掛繩掛物;
(四)損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
(五)在樹冠垂直投影範圍內挖土,使用明火,排放廢氣、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
(六)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生長需要,擬定古樹名木保護範圍,並將保護檔案送國土資源、環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方案。規劃和建設局在辦理有關規劃建設手續時,要徵求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城市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城市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根據《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四十六條之規定,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從其規定)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追繳非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每株樹木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單位處以每株樹木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擅自移栽古樹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貴樹木的,根據《四川省綠化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非法購買古樹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貴樹木移栽的,沒收樹木或其變賣所得,可並處購買價1至3倍的罰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樹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貴樹木死亡的,處評估價3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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