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實施辦法

瀘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66 號

《瀘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實施。

市 長 劉國強

二○一○年八月二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實施辦法
  • 法規屬性:地方行政法規
  • 頒布機關:瀘州市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瀘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和風景名勝區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名木,系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的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凡胸徑在30cm以上的樟樹、銀杏、松樹、楠木、柏樹、桂圓、荔枝等同徑級珍稀樹種;胸徑在40cm以上的黃葛樹(榕樹)、楓楊、皂桷樹、桉樹、柳杉、水杉、欒樹、青桐等同徑級的珍稀樹種;胸徑在20cm以上的桂花、羅漢松、紫薇、茶花、梅花、烏柿等特有名貴花木屬保護範圍,依照本辦法保護管理。
古樹名木按樹種、樹齡和名貴程度劃分為一、二級,凡樹齡在300年以上或者樹種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有其重要的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其它為二級古樹名木。
第四條 瀘州市規劃建設局是城市園林綠化部門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範圍內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和監督指導工作;市城市園林綠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範圍內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的具體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古樹名木的調查、登記、鑑定、定級、編號、建檔、設立標誌等工作。
林業等部門依照其職責,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
生長地歸屬的單位為該古樹名木的具體管理責任單位。
生長在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管理的綠地、公園、風景名勝區、廟祠、寺院、機關、部隊、團體和企事業等單位範圍的由歸屬單位保護管理;
生長在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用地範圍的由鐵路、公路和水庫、河道管理單位保護管理;
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保護管理;
散生在各單位管界內及個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
變更古樹名木養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六條 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按照古樹名木養護管理的技術規定,精心養護管理,確保所負責管護的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及個人應報城市園林管理部門確認,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並予以註銷登記後方可進行處理,按審批程式報上級機關備案;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發現生長不良及枯竭現象,養護單位及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處理。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古樹名木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工作,積極組織開展對古樹名木的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宣傳普及古樹名木的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八條 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費用原則上由古樹名木管理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生長在單位及個人屬地範圍的古樹名木管護經費由單位及個人負責;生長在城市公共綠地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部門負責。
城市建設園林綠化經費中每年應當劃出一定比例資金專項用於古樹名木的保護、排險搶救和復壯工作。
第九條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捐獻給國家的應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確需移植二級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一級古樹名木的,應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所需的費用,由移植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嚴禁下列損害城市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釘釘、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業時借樹木作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摘采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幹、樹皮等;
(四)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範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鋪裝硬化,興建臨時建設設施,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動用明火及排放有害煙氣;
(五)擅自移植、砍伐、轉讓買賣的;
(六)在古樹名木集中的林區,打鳥、搞集會演出等活動,擅自進入禁封的林區。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採取避讓和保護措施,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建設手續時,應依據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嚴格審查,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採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四條 不按技術規範養護管理,有損古樹名木正常生長或古樹名木受損害或衰弱,其養護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報告,並未採取補救措施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破壞古樹名木及其標誌與保護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保護、整治措施不力,玩忽職守,致使古樹名木損傷或死亡的,對有關直接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自施行之日起3年內有效。2005年5月9日頒布的《瀘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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