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攀枝花市為了加強對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及《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攀枝花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及《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的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和風景名勝區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第四條古樹名木分為一級和二級。
凡樹齡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其餘為二級古樹名木。
第五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古樹名木是國家保護性自然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多種方式(捐資保護或認養等)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並給予捐資人、認養人三至五年不等的署名權。
第七條各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積極組織開展對古樹名木的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八條對在保護管理古樹名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九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樹冠垂直投影外不小於五米的標準,劃定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信息。
對成群落生長的古樹群,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實際情況,參照前款規定,劃定保護範圍。
第十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古樹名木調查、鑑定、定級、登記,並按規定進行統一編號,設立標牌(標明樹名、學名、科屬、保護等級、樹齡及認養或捐資人等),建立資源檔案。
一級古樹名木經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由省人民政府確認,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級古樹名木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由市人民政府確認,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經費用於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古樹名木的搶救、復壯費用由各縣(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二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專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和單位、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一)生長在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地、公園等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保護管理;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保護管理;
(三)生長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保護管理。
(四)散生在各單位管界內及個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
(五)其它未涉及到的區域,由所在區域的林業部門進行管護。
第十三條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確定專人管護,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與所在轄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管護責任書,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技術規範管護古樹名木;
(二)古樹名木長勢衰弱或瀕危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轄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治理和復壯;
(三)古樹名木死亡,應及時報告所在轄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方可對其處理;
(四)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發生變更,應當及時向所在轄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嚴禁下列損害城市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業時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摘采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幹、樹皮;
(四)距樹冠垂直投影五米的範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築、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五)擅自移植、砍伐、轉讓買賣。
第十五條因特殊需要必須移植的,移植二級古樹名木,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移植一級古樹名木,應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經批准移植的古樹名木,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相應作業單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護方案和移植地點實施移植。移植施工費用、樹木損失費及移植後三年內的專用管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城市規划行政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要徵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部門的同意,並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避讓或保護方案保護古樹名木。建設項目竣工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避讓或保護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對於影響、危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生產、經營、生活設施或建築物,由所在轄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所有權人或實際管理人員限期採取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
第十九條對違反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