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為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區:長春
  • 實施時間: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簡介,內容,

簡介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長春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凡樹齡在500年以上的樹木為國家一級古樹,樹齡在300年至499年的樹木為國家二級古樹,樹齡在100年至299年的樹木為國家三級古樹。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稀有、珍貴的樹木,以及具有歷史價值或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區域以外的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經費從市財政每年安排的綠化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
第七條 經市園林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鑑定,列為保護的古樹名木,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後,統一登記、編號、建立檔案、設立標誌。
第八條 古樹名木實行屬地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實施:
(一)生長在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遊園、廣場、街路等公共場所的古樹名木,由市、縣(市)、區園林管護單位負責保護和管理;
(二)生長在各單位管界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保護和管理;
(三)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和風景名勝區的古樹名木,由所在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和管理;
(四)生長在居民居住區的古樹名木,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保護和管理;
(五)生長在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和管理。
第九條 園林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簽訂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管護責任及獎勵辦法。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向園林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園林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與變更後的古樹名木管護單位或個人重新簽訂責任書。
第十條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接受園林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並按照古樹名木技術規範進行保護和管理。古樹名木長勢衰弱、受到損害時,應當及時報告園林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園林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治理、復壯。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應當設定保護範圍。
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為:針葉樹為樹幹以外10—15米範圍;闊葉樹為樹冠垂直投影內範圍;古樹群(5棵以上)周圍應當根據樹木生長的實際情況,劃出一定的保護範圍。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動工前,提出避讓或保護措施,並報市園林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特殊情況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市園林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移植,並按規定繳納古樹名木補償費。
第十三條 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不得擅自處理,應當經市園林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予以註銷登記後,方可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禁止有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摘取古樹名木果實、種子、樹葉;
(四)淹漬樹根、封砌地面、遮擋日照等;
(五)在樹幹上刻劃、釘釘或纏繞繩索、鐵絲等;
(六)在生長保護範圍內擅自搭建構築物、埋設管道、挖坑取土、堆放柴垛等物料或者傾倒垃圾、溶鹽雪及其它污染物;
(七)損毀保護標誌及設施;
(八)其它有損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園林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園林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按照移植樹木總價值的2倍處以罰款;由於擅自移植造成古樹名木及相關環境景觀損害的,按照移植樹木總價值的10倍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園林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由園林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園林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九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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