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門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 檔案號:江府〔2018〕1號
  • 地址:江門市
法規介紹,

法規介紹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第四條 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負責協調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含風景名勝區)和城市規劃區外的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古樹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分級保護:
(一)樹齡500年以上的樹木為一級古樹;
(二)樹齡在300-499年的樹木為二級古樹;
(三)樹齡在100-299年的樹木為三級古樹。
名木不受樹齡限制,不分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樹木屬於名木的範疇:
(一)國家領袖人物親植樹木;
(二)外國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樹木;
(三)分布在名勝古蹟、歷史園林、宗教場所、名人故居等,與著名歷史文化名人或重大歷史事件有關的樹木;
(四)列入世界自然遺產或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內涵的標誌性樹木;
(五)樹木分類中作為模式標本來源的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樹木;
(六)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觀賞和科學價值或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六條 古樹名木的認定,由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牽頭組織開展,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具體實施,依法報有權批准的機關同意後予以公布,並設立保護標誌牌。
第七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組織開展對古樹名木的普查建檔、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縣級古樹名木保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情況,確定一批樹齡50年以上不滿100年並且具有較大保護價值的樹木作為古樹後備資源,參照三級古樹保護措施實行保護。
第八條 市、縣級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定城市古樹名木保護區,保護區範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新規劃建設的建築應當在保護區外。
第九條 古樹名木實行養護責任制,養護責任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機關、部隊、學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為所在單位;
(二)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為鐵路、公路、水務部門或其委託的管理養護單位;
(三)公共綠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為綠化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管理養護單位;
(四)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宗教活動場所、林場範圍內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為其所在單位;
(五)城市居住小區和居民庭院範圍內的古樹名木(除個人所有外),養護責任人為所在地業主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街道辦事處;
(六)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古樹名木(除個人所有外),養護責任人為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
(七)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為個人;
養護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由縣級古樹名木保護管理部門協調確定。
第十條 縣級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責任。養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到縣級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古樹名木的養護技術規範。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範養護古樹名木。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者長勢衰弱,養護責任人應當立即報告縣級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
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應當經縣級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確認,報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審核,明確責任並予以註銷登記後,方可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縣級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對古樹名木狀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樹木生長有異常的,應當立即要求養護責任人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一)名木和一、二級保護的古樹每年1次;
(二)三級保護的古樹每兩年1次。
檢查情況應載入古樹名木檔案。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經費由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主要用於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調查、科研、搶救、復壯、保護設施建設、維護等。
第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捐資、認養古樹名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古樹名木標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第十五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准移植的古樹名木,應當由專業綠化作業單位實施移植,費用由申請移植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 古樹名木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和控告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業時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枝、折枝、挖根、摘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幹、樹皮;
(四)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的範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或構築物、鋪埋管線、傾倒有害廢渣廢液、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五)擅自移植、砍伐、轉讓買賣;
(六)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江門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江府〔2000〕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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