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在1999.08.21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8.21
- 實施時間:1999.08.21
實施時間,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實施時間
經1999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維護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
市和區園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學研究成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第五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鑑定分級、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制定保護措施、確定保護管理責任者。
第六條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責任者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生長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林區、公園、風景名勝區和廟寺院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以所在單位為保護管理責任者;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以鐵路、公路和水利、防汛部門為保護管理責任者;
(三)生長在城市道路、街巷、綠地的古樹名木,以園林部門為保護管理責任者;
(四)生長在居住小區內或者城鎮居民院內的古樹名木,以物業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為保護管理責任者;
(五)生長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古樹名木,以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為保護管理責任者。
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以個人為保護管理責任者。
變更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責任者,應當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保護管理責任轉移手續。
第七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費用由保護管理責任者負擔;保護管理責任者負擔搶救、復壯費用確有困難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補貼。
第八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責任者應當按照技術規範,採取下列措施,對古樹名木進行保護管理:
(一)改良土壤,修理護坡;
(二)澆水抗旱,排水防漬;
(三)施肥復壯,防治病蟲害;
(四)修剪、補洞、圍欄、設保護支架。
古樹名木受害或者長勢衰弱,保護管理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治理、復壯;古樹名木死亡,在報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查明原因和責任後,方可處理。
第九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古樹名木的生長和保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長勢瀕危的,應當提出搶救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二)利用樹幹做支撐物;
(三)擅自採摘果實;
(四)在樹冠垂直投影覆蓋範圍內挖土、堆物、傾倒污水污物或者燒烤;
(五)在距樹幹邊緣二米範圍內地面,用水泥或者其他建築材料進行硬覆蓋;
(六)擅自移植;
(七)砍伐;
(八)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十一條
生產、生活設施妨礙和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採取措施,排除妨礙和危害。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在進行規劃、設計、施工和安裝時,應當對古樹名木採取避讓保護措施。避讓保護措施應當由建設單位報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施工。
情況特殊,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提出妥善的遷移方案,在報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古樹名木移植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發現損傷、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十四條
對保護管理古樹名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十二條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處以相當損失額2倍至3倍的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相當損失額3倍至4倍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的,處以相當損失額3倍至5倍的罰款。
第十六條
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樹名木損失的鑑定。
第十七條
砍伐、毀壞古樹名木,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