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辦法

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辦法》經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2011年10月2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該《辦法》共29條,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1年11月1日
  • 發文時間: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 市長:季建業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發布
市長:季建業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維護歷史文化名城風貌,促進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樹木,以及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環保、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古樹名木的保護規劃,安排經費用於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保護、認養古樹名木。
對保護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古樹名木分為一級和二級。樹齡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其餘為二級古樹名木。
第八條 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鑑定,市人民政府確認,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下列古樹名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確定養護責任人:
(一)在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管理的綠地內的,該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二)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公園內的,該園區的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三)在機關、學校、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文博單位、寺廟單位用地範圍內的,所在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四)在公路、鐵路、河道、水庫用地範圍內的,公路、鐵路、河道、水庫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五)在居民居住區內,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養護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為養護責任人;
(六)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為養護責任人;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村(居)民委員會為養護責任人;
(七)在個人庭院內的,所有權人為養護責任人;
(八)其他古樹名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養護責任人。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確定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核。
第十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責任和義務。變更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的,應當重新簽訂養護責任書。
第十一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範,定期開展免費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範要求,對古樹名木進行日常養護管理,並承擔日常養護費用。委託養護的,養護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承擔養護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養護補助經費。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普查登記,拍照編號,立檔建庫,定期公布。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古樹名木保護標誌。保護標誌應當標明樹木編號、名稱、保護級別、養護責任人、監督和服務電話等內容。
第十三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古樹名木的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研究成果,加強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古樹名木保護範圍。保護範圍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五米。
第十五條 發現古樹名木受害或者長勢衰弱的,養護責任人應當立即報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復壯。
發現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立即報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原因,明確責任,予以註銷。未經核實註銷的,不得擅自處理古樹名木。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生長和養護情況定期監督檢查。
一級古樹名木至少每三個月巡查一次,二級古樹名木至少每六個月巡查一次。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大修剪;
(三)在樹體上刻畫釘釘、張貼懸掛、纏繞繩索、攀樹折枝、剝損樹皮、採摘果實或者種籽危害生長;
(四)在保護範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設施、埋設管線、動用明火、排放煙氣以及傾倒有毒有害物品;
(五)借用樹體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進行施工;
(六)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
第十八條 生產、生活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制止,並及時報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避讓或者保護方案,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按照批准的避讓或者保護方案施工。未經審查或者未通過審查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避讓或者保護方案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時,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徵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植古樹名木:
(一)原生長環境不適宜古樹名木繼續生長,可能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
(二)因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無法避讓的;
(三)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四)生長狀況可能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採取防護措施仍無法消除的。
第二十二條 移植古樹名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移植申請:
(一)移植方案;
(二)移入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的養護責任承諾書;
(三)由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養護單位實施移植;
(四)遷移古樹名木的費用、古樹名木的賠償費用以及五年以內的恢復、養護費用已經由申請移植人落實。
第二十三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移植申請後,組織有關專家對移植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論證,向社會公示並徵求公眾意見。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移植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同意移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傷、破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受理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給予處罰:
(一)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未按照養護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日常養護管理,致使古樹名木損傷的,責令改正,並在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採取相應的救治措施;拒不採取救治措施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設單位未制定避讓或者保護方案的,或者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核實註銷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損害古樹名木或者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按照《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樹齡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樹木,可以作為古樹後續資源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和保護,具體辦法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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