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在1986.05.1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5.14
  • 實施時間:1986.06.01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名木,系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大樹,稀有、名貴樹種和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樹木。
古樹名木可按不同樹種的不同樹齡和名貴程度劃分為一、二兩級,具體標準,由市園林局會同市林業局、市文物局確定。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均按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 市園林局、林業局是古樹名木的主管機關。城市的古樹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級園林部門負責;農村的古樹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級林業部門負責。
第五條 古樹名木生存地歸屬的單位,為該古樹名木的具體管護責任單位∶在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壇廟寺院、機關、部隊、團體和企事業等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管護;在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用地範圍內的,由鐵路、公路和水利管理單位管護;在城市道路、街巷的,由基層園林管理單位管護;在居民院內的,由街道辦事處責成專人管護;在鄉村的,由鄉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按其權屬指定專人管護。
第六條 市、區、縣園林、林業部門應分級負責對本市所有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並會同文物部門鑑定後建立檔案,確定管護責任單位,設立古樹名木標誌,標明樹名、學名、科屬、樹齡、名貴特點和管護責任單位。標誌由市園林局、林業局統一製作。
第七條 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必須按照市園林局、林業局制定的古樹名木養護管理的技術規範,精心養護管理,確保所管的古樹名木正常生長。古樹名木自然死亡,由管護責任單位報園林、林業部門處理。
第八條 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要切實加強保護工作,禁止一切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禁止在樹幹上亂刻亂劃和釘釘或纏繞繩索。
(二)禁止用樹木作施工的支撐物。
(三)在樹冠周圍邊緣以外地面三米範圍內,禁止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傾倒有害樹木的污水、污物;禁止興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
(四)非經園林、林業部門批准,不得採摘果實和種籽。
(五)禁止砍伐和移植。因特殊情況確需砍伐和移植的,必須經市園林局、林業局審核同意報市政府批准。
第九條 城鄉建設規劃或建設工程,涉及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保護或處理方案報園林、林業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保護古樹名木人人有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傷、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均有權勸阻、制止或報告主管部門處理。對管護古樹名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由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視情節輕重,做如下處理∶
(一)不按技術規範養護管理,有損古樹名木正常生長,或古樹名木自然死亡擅自處理的,對管護責任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四款規定,古樹名木未遭損傷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章行為;古樹名木已遭損傷的,責令停止違章行為,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責任者所在單位有責任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責令直接責任者按古樹名木價值(按一般樹木賠償費十五至二十倍計算)賠償損失,並處損失費一至二倍的罰款,直接責任者所在單位有責任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管護責任單位對違章行為不加制止,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死亡的,處管護責任單位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或移植古樹名木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損失費二至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行為,除按本條規定處理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本辦法的罰款,市級主管機關處理的,上交市財政部門;區、縣主管部門處理的,上交區、縣財政部門。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由其自有資金中支付。對責任者的罰款,不得由單位報銷。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按城郊地區的分工,分別由市園林局、林業局進行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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