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城〔2016〕235號印發《國家園林城市系列標準》。該《標準》分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國家園林縣城標準、國家園林城鎮標準、相關指標解釋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園林城市系列標準
- 印發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文號:建城〔2016〕235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0月28日
通知,附屬檔案,
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國家園林城市系列標準及申報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城〔2016〕235號
為全面貫徹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更好地發揮創建園林城市對促進城鄉園林綠化建設、改善人居生態環境的抓手作用,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我部對《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國家園林城市標準》《生態園林城市申報與定級評審辦法和分級考核標準》《國家園林縣城城鎮標準和申報評審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國家園林城市系列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及《國家園林城市系列申報評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可參照本《標準》和《辦法》制(修)訂本地區園林城市系列標準及申報評審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國家園林城市標準>的通知》(建城〔2010〕12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國家園林縣城城鎮標準和申報評審辦法的通知》(建城〔2012〕148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生態園林城市申報與定級評審辦法和分級考核標準的通知》(建城〔2012〕170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 國家園林城市系列標準
2. 國家園林城市系列申報評審管理辦法(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10月28日
附屬檔案
國家園林城市系列標準
一、國家園林城市標準
類型 | 序號 | 指標 | 考核要求 | 備註 | |
一、綜合管理(8) | 1 |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 | ①按照各級政府職能分工的要求,設立職能健全的園林綠化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有效行使園林綠化行業管理職能; ②專業管理機構領導層至少有1-2位園林綠化專業(其中地級以上城市至少2位)人員,並具有相應的城市園林綠化專業技術隊伍,負責全市園林綠化從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竣工驗收到養護管理的全過程指導服務與監督管理。 | ||
2 |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維護專項資金 | ①政府財政預算中專門列項“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維護資金”,保障園林綠化建設、專業化精細化養護管理及相關人員經費; ②近2年(含申報年)園林綠化建設資金保障到位,與本年度新建、改建及擴建園林綠化項目相適應; ③園林綠化養護資金與各類城市綠地總量相適應,且不低於當地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定額標準,並隨物價指數和人工工資增長而合理增加。 | |||
3 | 城市園林綠化科研能力 | ①具有以城市園林綠化研究、成果推廣和科普宣傳為主要工作內容的獨立或合作模式的科研機構和生產基地,並具有與城市(區)規模、經濟實力及發展需求相匹配的技術隊伍,規章制度健全、管理規範、資金保障到位; ②近2年(含申報年)有園林科研項目成果在實際套用中得到推廣; ③開展市花、市樹研究及推廣套用。 | |||
4 |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實施 | ①《城市總體規劃》審批後一年內完成《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制(修)訂工作; ②《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具有相關規劃資質或能力的單位編制(修訂),與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協調,並依法報批,實施情況良好。 | ①為否決項 | ||
5 | 城市綠線管理 | 嚴格實施城市綠線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和《城市綠線劃定技術規範》(GB/T51163-2016)要求劃定綠線,並在兩種以上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布,設立綠線公示牌或綠線界碑,向社會公布四至邊界,嚴禁侵占。 | 否決項 | ||
6 | 城市園林綠化制度建設 | 建立健全綠線管理、建設管理、養護管理、城市生態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古樹名木保護、義務植樹等城市園林綠化法規、標準、制度。 | |||
7 |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信息技術套用 | ①建立城市園林綠化專項數位化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發布與社會服務信息共享平台,並有效運行; ②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實施動態監管; ③可供市民查詢,保障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 |||
8 | 城市公眾對城市園林綠化的滿意率(%) | ≥80% | |||
二、綠地 建設(14) | 9 |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 | ≥36% | ||
10 | 建成區綠地率(%) | ≥31% | 否決項 | ||
11 | 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人) | 人均建設用地小於105㎡的城市 | ≥8.00㎡/人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人均建設用地大於等於105㎡的城市 | ≥9.00㎡/人 | ||||
12 | 城市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 | ≥80%; 5000㎡(含)以上公園綠地按照500m服務半徑考核,2000(含)-5000㎡的公園綠地按照300m服務半徑考核;歷史文化街區採用1000㎡(含)以上的公園綠地按照300m服務半徑考核。 | 否決項;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13 | 萬人擁有綜合公園指數 | ≥0.06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14 | 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面積中喬、灌木所占比率(%) | ≥60% | |||
15 | 城市各城區綠地率最低值(%) | ≥25%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16 | 城市各城區人均公園綠地面積最低值(㎡/人) | ≥5.00㎡/人 | 否決項;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17 |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區綠地達標率(%) | ≥95%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18 | 園林式居住區(單位)、達標率(%)或年提升率(%) | 達標率≥50%或年提升率≥10%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19 | 城市道路綠化普及率(%) | ≥95%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20 | 城市道路綠地達標率(%) | ≥80%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21 | 城市防護綠地實施率(%) | ≥80%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22 | 植物園建設 | 地級市至少有一個面積40公頃以上的植物園,並且符合相關制度與標準規範要求;地級以下城市至少在城市綜合公園中建有樹木(花卉)專類園。 | |||
三、建設管控(11) | 23 |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綜合評價值 | ≥8.00 | ||
24 | 公園規範化管理 | ①公園管理符合公園管理條例等相關管理規定; ②編制近2年(含申報年)城市公園建設計畫並嚴格實施; ③公園設計符合《公園設計規範》等相關標準規範要求; ④對國家重點公園、歷史名園等城市重要公園實行永久性保護; ⑤公園配套服務設施經營管理符合《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等要求,保障公園的公益屬性。 | |||
25 | 公園免費開放率(%) | ≥95%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26 | 公園綠地應急避險功能完善建設 | ①在全面摸底評估的基礎上,編制《城市綠地系統防災避險規劃》或在《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有專章; ②承擔防災避險功能的公園綠地中水、電、通訊、標識等設施符合相關標準規範要求。 | |||
27 | 城市綠道規劃建設 | ①編制城市綠道建設規劃,以綠道串聯城鄉綠色資源,與公交、步行及腳踏車交通系統相銜接,為市民提供親近自然、遊憩健身、綠色出行的場所和途徑。通過綠道合理連線城鄉居民點、公共空間及歷史文化節點,科學保護和利用文化遺產、歷史遺存等; ②綠道建設符合《綠道規劃設計導則》等相關標準規範要求; ③綠道及配套設施維護管理良好。 | |||
28 | 古樹名木和後備資源保護 | ①嚴禁移植古樹名木,古樹名木保護率100%; ②完成樹齡超過50年(含)以上古樹名木後備資源普查、建檔、掛牌並確定保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 | |||
29 | 節約型園林綠化建設 | ①園林綠化建設以植物造景為主,以栽植全冠苗木為主,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大樹移植、大廣場、噴泉、水景、人工大水面、大草坪、大色塊、雕塑、燈具造景、過度亮化等; ②合理選擇套用鄉土、適生植物,優先使用本地苗圃培育的種苗,嚴格控制反季節種植、更換行道樹樹種等; ③因地制宜推廣海綿型公園綠地建設。 | |||
30 | 立體綠化推廣 | 因地制宜制定立體綠化推廣的鼓勵政策、技術措施和實施方案,且效果良好。 | |||
31 | 城市歷史風貌保護 | ①已劃定城市紫線,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或城市歷史風貌保護規劃,經過審批,實施效果良好; ②城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等得到有效保護。 | |||
32 | 風景名勝區、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與管理 | ①依法設立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的管理機構,管理職能到位,能夠有效行使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職責; ②規劃區內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或自然遺產嚴格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與國際公約進行保護管理; ③具有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等規劃,嚴格履行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審批等手續。 | 考核範圍為城市規劃區 | ||
33 | 海綿城市規劃建設 | 因地制宜、科學合理編制海綿城市規劃,並依法依規批覆實施,建成區內有一定片區(獨立匯水區)達到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 |||
四、生態環境(9) | 34 | 城市生態空間保護 | ①城市原有山水格局及自然生態系統得到較好保護,顯山露水,確保其原貌性、完整性和功能完好性; ②完成城市生態評估,制定並公布生態修復總體方案,建立生態修復項目庫。 | 設區城市考核範圍為城市規劃區,縣級城市為市域範圍 | |
35 | 生態網路體系建設 | ①結合綠線、水體保護線、歷史文化保護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統籌城鄉生態空間; ②合理布局綠楔、綠環、綠道、綠廊等,將城市綠地系統與城市外圍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態要素有機連線,將自然要素引入城市、社區。 | 設區城市考核範圍為城市規劃區,縣級城市為市域範圍 | ||
36 | 生物多樣性保護 | ①已完成不小於市域範圍的生物物種資源普查; ②已制定《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和實施方案; ③本地木本植物指數≥0.80。 | |||
37 | 城市濕地資源保護 | ①完成規劃區內的濕地資源普查; ②已編制《城市濕地資源保護規劃》及其實施方案,並按有關法規標準嚴格實施。 | 考核範圍為城市規劃區 | ||
38 | 山體生態修復 | ①完成對城市山體現狀的摸底與生態評估; ②對被破壞且不能自我恢復的山體,根據其受損情況,採取相應的修坡整形、礦坑回填等工程措施,解決受損山體的安全隱患,恢復山體自然形態。保護山體原有植被,種植鄉土、適生植物,重建山體植被群落。 | 考核範圍為城市規劃區 | ||
39 | 廢棄地生態修復 | 科學分析城市廢棄地的成因、受損程度、場地現狀及其周邊環境,運用生物、物理、化學等技術改良土壤,消除場地安全隱患。選擇種植具有吸收降解功能、抗逆性強的植物,恢復植被群落,重建生態系統。 | 考核範圍為城市規劃區 | ||
40 | 城市水體修復 | ①在保護城市水體自然形態的前提下,結合海綿城市建設開展以控源截污為基礎的城市水體生態修復,保護水生態環境,恢復水生態系統功能,改善水體水質,提高水環境質量,拓展親水空間; ②自然水體的岸線自然化率≥80%,城市河湖水系保持自然連通; ③地表水Ⅳ類及以上水體比率≥50%; ④建成區內消除黑臭水體。 | 考核範圍為城市規劃區 | ||
41 | 全年空氣品質優良天數(天) | ≥292天 | |||
42 | 城市熱島效應強度(℃) | ≤3.0℃ | |||
五、市政設施(6) | 43 | 城市容貌評價值 | ≥8.00 | ||
44 | 城市管網水檢驗項目合格率(%) | ≥99% | |||
45 | 城市污水處理 | ①城市污水處理率≥90%; ②城市污水處理污泥達標處置率≥90%。 | ①為否決項 | ||
46 | 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 100% | 否決項 | ||
47 | 城市道路建設 | ①城市道路完好率≥95%; ②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及實施方案,確保2020年達到城市路網密度≥8公里/平方公里和城市道路面積率≥15%。 | |||
48 | 城市景觀照明控制 | ①體育場、建築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動空間或景物的夜間照明嚴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範》進行設計,被照對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勻度及限制光污染指標等均達到規範要求,低效照明產品全部淘汰; ②城市照明功率密度(LPD)達標率≥85%。 | |||
六、節能減排(4) | 49 | 北方採暖地區住宅供熱計量收費比例(%) | ≥30% | ||
50 | 林蔭路推廣率(%) | ≥70%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51 | 步行、腳踏車交通系統 | 制定步行、腳踏車交通體系專項規劃,獲得批准並已實施。 | |||
52 | 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 | ①近2年(含申報年)新建建築中綠色建築比例≥40%; ②節能建築比例:嚴寒寒冷地區≥60%,夏熱冬冷地區≥55%,夏熱冬暖地區≥50%; ③制定推廣綠色建材和裝配式建築政策措施。 | |||
七、社會保障(4) | 53 | 住房保障建設 | ①住房保障率≥80%; ②連續兩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完成率≥100%。 | ||
54 | 棚戶區、城中村改造 | ①建成區內基本完成現有棚戶區和城市危房改造,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實施物業管理; ②制定城中村改造規劃並按規劃實施。 | |||
55 | 社區配套設施建設 | 社區教育、醫療、體育、文化、便民服務、公廁等各類設施配套齊全。 | |||
56 | 無障礙設施建設 | 主要道路、公園、公共建築等公共場所設有無障礙設施,其使用及維護管理情況良好。 | |||
綜合否定項 | 57 | 對近2年內發生以下情況的城市,均實行一票否決: ①城市園林綠化及生態環境保護、市政設施安全運行等方面的重大事故; ②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等方面的重大違法建設事件; ③被住房城鄉建設部通報批評; ④被媒體曝光,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
二、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
類型 | 序號 | 指標 | 考核要求 | 備註 | ||
一、綜合管理(8) | 1 |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 | ①按照各級政府職能分工的要求,設立職能健全的園林綠化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有效行使園林綠化行業管理職能; ②專業管理機構領導層至少有2-3位園林綠化專業(其中副省級以上城市3位)人員,並具有相應的城市園林綠化專業技術隊伍,負責全市園林綠化從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竣工驗收到養護管理的全過程指導服務與監督管理。 | |||
2 |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維護專項資金 | ①政府財政預算中專門列項“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維護資金”,保障園林綠化建設、專業化精細化養護管理及相關人員經費; ②近3年(含申報年)園林綠化建設資金保障到位,與本年度新建、改建及擴建園林綠化項目相適應; ③園林綠化養護資金與各類城市綠地總量相適應,且不低於當地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定額標準,並隨物價指數和人工工資增長而合理增加。 | ||||
3 | 城市園林綠化科研 | ①具有以城市園林綠化研究、成果推廣和科普宣傳為主要工作內容的獨立或合作模式的科研機構和生產基地,並具有與城市規模、經濟實力及發展需求相匹配的技術隊伍,且制度健全、管理規範、資金保障到位; ②近3年(含申報年)有園林科研項目成果在實際套用中得到推廣。 | ||||
4 |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實施 | 《城市總體規劃》審批後一年內完成《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修訂工作;與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協調,並依法報批,實施情況良好。 | ||||
5 | 城市綠線管理 | 嚴格實施城市綠線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和《城市綠線劃定技術規範》(GB/T51163-2016)要求,根據修訂後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綠線,並在至少兩種以上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現狀綠地都已設立綠線公示牌或綠線界碑,向社會公布四至邊界。 | 否決項 | |||
6 | 城市園林綠化制度建設 | 建立健全綠線管理、建設管理、養護管理、城市生態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古樹名木保護、義務植樹等城市園林綠化法規、標準、制度。 | ||||
7 | 城市數位化管理 | ①已建立城市園林綠化專項數位化信息管理系統並有效運轉,可供市民查詢,保障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②城市數位化管理信息系統對城市建成區公共區域的監管範圍覆蓋率100%。 | ||||
8 | 公眾對城市園林綠化的滿意率(%) | ≥90% | ||||
二、綠地建設(10) | 9 |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 | ≥40% | |||
10 | 建成區綠地率(%) | ≥35% | 否決項 | |||
11 | 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人) | 人均建設用地小於105㎡的城市 | ≥10.0㎡/人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人均建設用地大於等於105㎡的城市 | ≥12.0㎡/人 | |||||
12 | 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 | ≥90%; 5000㎡(含)以上公園綠地按照500m服務半徑考核,2000(含)-5000㎡的公園綠地按照300m服務半徑考核;歷史文化街區採用1000㎡(含)以上的公園綠地按照300m服務半徑考核。 | 否決項;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13 | 建成區綠化覆蓋面積中喬、灌木所占比率(%) | ≥70% | ||||
14 | 城市各城區綠地率最低值(%) | ≥28%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15 | 城市各城區人均公園綠地面積最低值(㎡/人) | ≥5.50㎡/人 | 否決項;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16 | 園林式居住區(單位)、達標率(%)或年提升率(%) | 達標率≥60%或年提升率≥10%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17 | 城市道路綠地達標率(%) | ≥85%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18 | 城市防護綠地實施率(%) | ≥90%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三、建設管控(8) | 19 |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綜合評價值 | ≥8.00 | |||
20 | 公園規範化管理 | ①公園管理符合公園管理條例等相關管理規定; ②編制近3年(含申報年)城市公園建設計畫並嚴格實施; ③公園設計符合《公園設計規範》等相關標準規範要求; ④對國家重點公園、歷史名園等城市重要公園實行永久性保護; ⑤公園配套服務設施經營管理符合《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等要求,保障公園的公益屬性。 | ||||
21 | 公園免費開放率(%) | ≥95% | 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22 | 城市綠道規劃建設 | ①編制城市綠道建設規劃,以綠道串聯城鄉綠色資源,與公交、步行及腳踏車交通系統相銜接,為市民提供親近自然、遊憩健身、綠色出行的場所和途徑。通過綠道合理連線城鄉居民點、公共空間及歷史文化節點,科學保護和利用文化遺產、歷史遺存等; ②綠道建設符合《綠道規劃設計導則》等相關標準規範要求; ③綠道及配套設施維護管理良好。 | ||||
23 | 古樹名木和後備資源保護 | ①嚴禁移植古樹名木,古樹名木保護率100%; ②完成樹齡超過50年(含)以上古樹名木後備資源普查、建檔、掛牌並確定保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 | ||||
24 | 節約型園林綠化建設 | ①園林綠化建設以植物造景為主,以栽植全冠苗木為主,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大樹移植、大廣場、噴泉、水景、大人工水面、大草坪、大色塊、雕塑、燈具造景、過度亮化等; ②合理選擇套用鄉土、適生植物,優先使用本地苗圃培育的種苗,嚴格控制行道樹樹種更換、反季節種植等; ③制定立體綠化推廣的鼓勵政策、技術措施和實施方案,立體綠化面積逐年遞增且效果良好; ④因地制宜推廣海綿型公園綠地建設。 | ||||
25 | 風景名勝區、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與管理 | ①依法設立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的管理機構,管理職能到位,能夠有效行使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職責; ②規劃區內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或自然遺產嚴格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與國際公約進行保護管理; ③具有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等規劃,嚴格履行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審批等手續。 | 考核範圍為城市規劃區 | |||
26 | 海綿城市規劃建設 | 因地制宜、科學合理編制海綿城市規劃,並依法依規批覆實施,建成區內有一定片區(獨立匯水區)達到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 ||||
四、生態環境(9) | 27 | 城市生態空間保護 | ①城市原有山水格局及自然生態系統得到較好保護,顯山露水,確保其原貌性、完整性和功能完好性; ②完成城市生態評估,制定並公布生態修復總體方案,建立生態修復項目庫; ③有成功的生態修復案例及分析。 | 考核範圍為城市規劃區 | ||
28 | 生態網路體系建設 | ①結合綠線、水體保護線、歷史文化保護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統籌城鄉生態空間; ②合理布局綠楔、綠環、綠道、綠廊等,將城市綠地系統與城市外圍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態要素有機連線,將自然要素引入城市、社區。 | 設區城市考核範圍為城市規劃區,縣級城市為市域範圍 | |||
29 | 生物多樣性保護 | ①完成不小於市域範圍的生物物種資源普查; ②已制定《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和實施措施; ③有五年以上的監測記錄、評價數據,綜合物種指數≥0.6,本地木本植物指數≥0.80。 | ||||
30 | 城市濕地資源保護 | ①完成城市規劃區內的濕地資源普查; ②已編制《城市濕地資源保護規劃》及其實施方案,並按有關法規標準嚴格實施。 | 考核範圍為城市規劃區 | |||
31 | 山體生態修復 | ①完成對城市山體現狀的摸底與生態評估; ②對被破壞且不能自我恢復的山體,根據其受損情況,採取相應的修坡整形、礦坑回填等工程措施,解決受損山體的安全隱患,恢復山體自然形態。保護山體原有植被,種植鄉土、適生植物,重建山體植被群落; ③破損山體生態修復率每年增長不少於10個百分點或修復成果維護保持率≥95%。 | 設區城市考核範圍為城市規劃區,縣級城市為市域範圍 | |||
32 | 廢棄地生態修復 | ①科學分析城市廢棄地的成因、受損程度、場地現狀及其周邊環境,運用生物、物理、化學等技術改良土壤,消除場地安全隱患。選擇種植具有吸收降解功能、抗逆性強的植物,恢復植被群落,重建生態系統; ②廢棄地修復再利用率每年增長不少於10個百分點或修復成果維護保持率≥95%。 | 考核範圍為城市規劃區 | |||
33 | 城市水體修復 | ①在保護城市水體自然形態的前提下,結合海綿城市建設開展以控源截污為基礎的城市水體生態修復,保護水生態環境,恢復水生態系統功能,改善水體水質,提高水環境質量,拓展親水空間; ②水體岸線自然化率≥80%,城市河湖水系保持自然連通; ③地表水Ⅳ類及以上水體比率≥60%; ④建成區內消除黑臭水體; ⑤《室外排水設計規範》(GB50014)規定的內澇防治重現期以內的暴雨時,建成區內未發生嚴重內澇災害。 | 考核範圍為城市規劃區 | |||
34 | 全年空氣品質優良天數(天) | ≥292天 | ||||
35 | 城市熱島效應強度(℃) | ≤2.5℃ | ||||
五、市政設施(6) | 36 | 城市容貌評價值 | ≥9.00 | |||
37 | 城市管網水檢驗項目合格率(%) | 100% | ||||
38 | 城市污水處理 | ①城市污水應收集全收集; ②城市污水處理率≥95%; ③城市污水處理污泥達標處置率100%; ④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COD濃度≥200mg/L或比上年提高10%以上。 | ②為否決項 | |||
39 | 城市垃圾處理 | ①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 ②生活垃圾填埋場全部達到I級標準,焚燒廠全部達到2A級標準; ③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 ④建築垃圾和餐廚垃圾回收利用體系基本建立。 | ①為否決項 | |||
40 | 城市道路建設 | ①城市道路完好率≥95%; ②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及實施方案,確保2020年達到城市路網密度≥8公里/平方公里和城市道路面積率≥15%。 | ||||
41 | 城市地下管線和綜合管廊建設管理 | ①地下管線等城建基礎設施檔案健全; ②建成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平台; ③遵照相關要求開展城市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及運營維護工作,並考核達標。 | ||||
六、節能減排(5) | 42 |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 ≥30% | |||
43 | 北方採暖地區住宅供熱計量收費比例(%) | ≥40% | ||||
44 | 林蔭路推廣率(%) | ≥85% | 否決項;考核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 |||
45 | 步行、腳踏車交通系統 | ①制定步行、腳踏車交通體系專項規劃,獲得批准並已實施; ②建成較為完善的步行、腳踏車系統。 | ||||
46 | 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 | ①近3年(含申報年)新建建築中綠色建築比例≥50%; ②節能建築比例:嚴寒寒冷地區≥65%,夏熱冬冷地區≥60%,夏熱冬暖地區≥55%; ③制定推廣綠色建材和裝配式建築政策措施。 | ||||
綜合否決項 | 47 | 對近3年內發生以下情況的城市,均實行一票否決: ①城市園林綠化及生態環境保護、市政設施安全運行等方面的重大事故; ②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等方面的重大違法建設事件; ③被住房城鄉建設部通報批評; ④被媒體曝光,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 ||||
三、國家園林縣城標準
類型 | 序號 | 指標 | 考核內容 | 備註 |
一、綜合管理(8) | 1 | 園林綠化管理機構 | ①按照政府職能分工的要求,設立職能健全的園林綠化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有效行使園林綠化管理職能; ②專業管理機構領導層至少有1-2位園林綠化專業人員,並具有相應的園林綠化專業技術隊伍,負責全縣域園林綠化從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竣工驗收到養護管理全過程指導服務與監督管理。 | |
2 | 園林綠化建設維護專項資金 | ①政府財政預算中專門列項“園林綠化建設和維護資金”,保障園林綠化建設、專業化精細化養護管理及相關人員經費; ②近2年(含申報年)園林綠化建設資金保障到位,且與本年度新建、改建及擴建園林綠化項目相適應; ③園林綠化養護資金與各類綠地總量相適應,不低於當地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定額標準,並隨物價指數和人工工資增長而合理增加。 | ||
3 | 園林綠化科研套用 | 近2年(含申報年)積極套用園林綠化新技術、新成果。 | ||
4 | 《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實施 | ①《縣城總體規劃》審批後一年內編制完成《綠地系統規劃》的編制; ②《綠地系統規劃》由具有相關規劃資質或能力的單位編制(修訂),與縣城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協調,並依法審核批准實施。 | ①為否決項 | |
5 | 綠線管理 | 嚴格實施縣城綠線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和《城市綠線劃定技術規範》(GB/T51163-2016)要求劃定綠線,並在至少兩種以上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布,設立綠線公示牌或綠線界碑,向社會公布四至邊界,嚴禁侵占。 | 否決項 | |
6 | 園林綠化制度建設 | 建立健全綠線管理、建設管理、養護管理、生態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古樹名木保護、義務植樹等園林綠化規章、規範、制度。 | ||
7 | 園林綠化管理信息技術套用 | 已建立園林綠化信息資料庫、信息發布與社會服務信息共享平台;可供市民查詢,保障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 ||
8 | 公眾對園林綠化的滿意率(%) | ≥85% | ||
二、綠地建設(11) | 9 |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 | ≥38% | |
10 | 建成區綠地率(%) | ≥33% | 否決項 | |
11 | 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人) | ≥9.00㎡/人 | 否決項;考核範圍為建成區 | |
12 | 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 | ≥80%; 1000-2000(含)㎡公園綠地按照300m服務半徑考核,2000㎡以上公園綠地按照500m服務半徑考核;歷史文化街區參照《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計算。 | 考核範圍為建成區 | |
13 | 符合《公園設計規範》要求的綜合公園(個) | ≥1 | ||
14 | 新建、改建居住區綠地達標率(%) | ≥95% | 考核範圍為建成區 | |
15 | 園林式居住區(單位)、達標率(%)或年提升率(%) | 達標率≥50%或年提升率≥10% | 考核範圍為建成區 | |
16 | 道路綠化普及率(%) | ≥95% | 考核範圍為建成區 | |
17 | 道路綠地達標率(%) | ≥80% | 考核範圍為建成區 | |
18 | 防護綠地實施率(%) | ≥80% | 考核範圍為建成區 | |
19 | 河道綠化普及率(%) | ≥85% | 考核範圍為建成區 | |
三、建設管控(10) | 20 | 綠地系統規劃執行和建設管理 | ①綠地系統規劃得到有效執行,綠地建設符合規劃; ②綠化建設成果得到有效保護,規劃綠地性質無改變; ③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與公園綠地建設項目設計和項目竣工驗收。 | |
21 | 大樹移植、行道樹樹種更換等控制管理 | ①制定嚴格控制大樹移植及隨意更換行道樹樹種的制度或管控措施,並落實良好; ②近2年(含申報年),公園綠地、道路綠化建設或改、擴建中未曾發生大規模(群植10株以上)移植大樹(胸徑20cm以上的落葉喬木、胸徑在15cm以上的常綠喬木以及高度超過6米的針葉樹)、未經專家論證及社會公示認可而更換行道樹樹種等現象。 | ||
22 | 公園規範化管理 | ①公園免費開放率100%; ②公園設計符合《公園設計規範》等相關標準規範要求,公園功能完善,設施完好,安全運行; ③公園配套服務設施經營管理符合《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等要求,保障公園的公益屬性。 | ||
23 | 公園綠地應急避險功能完善建設 | ①在全面摸底評估的基礎上,編制《綠地系統防災避險規劃》或在《綠地系統規劃》中有專章; ②承擔防災避險功能的公園綠地中水、電、通訊、標識等設施符合相關標準規範要求。 | 加分項 | |
24 | 綠道建設管理 | ①綠道建設符合《綠道規劃設計導則》等相關標準規範要求; ②綠道及配套設施維護管理良好。 | ||
25 | 古樹名木及後備資源保護 | ①嚴禁移植古樹名木,古樹名木保護率100%; ②完成樹齡超過50年(含)以上古樹名木後備資源普查、建檔、掛牌並確定保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 | ||
26 | 節約型園林綠化建設 | ①園林綠化建設以植物造景為主,以栽植全冠苗木為主,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大樹移植、大廣場、噴泉、水景、人工大水面、大草坪、大色塊、假樹假花、雕塑、燈具造景、過度亮化等; ②合理選擇套用鄉土、適生植物,嚴格控制反季節種植等。 | ||
27 | 立體綠化推廣 | 因地制宜制定立體綠化推廣的鼓勵政策、技術措施和實施方案,且效果明顯。 | 加分項 | |
28 | 歷史風貌保護 | ①制訂縣域內歷史文化風貌保護規劃及實施方案,並已獲批准,實施效果良好; ②縣城發展歷史印跡清晰,老縣城形態保存基本完好,縣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得到有效保護; ③規劃區內道路格局符合縣城形態特徵,尺度宜人,不盲目拓寬取直; ④不同歷史發展階段的代表性建築保存完好,新建建築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特徵,風格協調統一。 | 考核範圍為規劃區 | |
29 | 風景名勝區、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與管理 | ①依法設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職能明確,並正常行使職能; ②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或自然遺產嚴格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與國際公約進行保護管理; ③具有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等規劃,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依法辦理選址審批手續。 | 考核範圍為規劃區 | |
四、生態環境(6) | 30 | 生態保護與修復 | ①縣域原有山水格局及自然生態系統得到較好保護,顯山露水,確保其原貌性、完整性和功能完好性; ②水體岸線綠化遵循生態學原則,自然河流水系無裁彎取直、築壩截流、違法取砂等現象,水體岸線自然化率≥80%; ③自然山體保護完好,無違法違規開山採石、取土以及隨意推山取平等現象; ④按照縣城衛生、安全、防災、環保等要求建設防護綠地; ⑤依據規劃推進環境整治和生態修復。 | 考核範圍為規劃區 |
31 | 生物多樣性保護 | ①已完成不小於縣域範圍的生物物種資源普查; ②以生物物種普查為基礎,在《綠地系統規劃》中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專篇; ③生物物種總量保持合理增長,重要物種及其棲息地得到有效保護。 | 加分項 | |
32 | 鄉土、適生植物資源保護與套用 | ①結合風景名勝區、植物專類園、綜合公園、生產苗圃等建立鄉土、適生植物種質資源庫,並開展相應的引種馴化和快速繁殖試驗研究; ②積極推廣套用鄉土及適生植物,在試驗基礎上推廣套用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豐富地被植物品種; ③本地木本植物指數≥0.70。 | ||
33 | 濕地資源保護 | ①已完成規劃區內的濕地資源普查; ②以濕地資源普查為基礎,制定濕地資源保護規劃及其實施方案; ③規劃區內濕地資源保護管理責任明確,管理職能正常行使,資金保障到位。 | 加分項; 考核範圍為規劃區 | |
34 | 全年空氣品質優良天數(天) | ≥292天 | ||
35 | 地表水Ⅳ類及以上水體比率(%) | ≥60% | ||
五、市政 設施 (8) | 36 | 縣容縣貌 | ①建成區環境整潔有序,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和廣告設定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無違章私搭亂建現象。居住小區和街道環衛保潔制度落實,無亂丟棄、亂張貼、亂排放等行為; ②商業店鋪:燈箱、廣告、招牌、霓虹燈、門樓裝璜、店面裝飾等設定符合建設管理要求,無違規設攤、占道經營現象; ③交通與停車管理:建成區交通安全管理有序,車輛停靠管理規範; ④公廁數量達標,設定合理,管理到位。設定密度應≥3座/km,設定間距應滿足《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相關要求。 | |
37 | 管網水檢驗項目合格率(%) | ≥95% | ||
38 | 污水處理 | ①污水處理率≥85%; ②有污泥達標處理設施,污水處理污泥達標處置率≥60%; ③城區旱季無直接向水體排污現象,年降雨量400mm(含)以上的新建城區採用雨污分流建設,老城區有雨污分流改造計畫。 | ①為否決項;②③為加分項 | |
39 |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 ≥90% | 否決項 | |
40 | 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 | ≥90% | ||
41 | 道路完好率(%) | ≥95% | ||
42 | 市政基礎設施安全運行 | ①縣城供水、供氣、供熱、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地下管網、道路橋樑等市政基礎設施檔案健全; ②運行管理制度完善,監管到位,縣城安全運行得到保障。 | ||
43 | 無障礙設施建設 | 建成區內主要道路、公園、公共建築等公共場所設有無障礙設施,且使用及維護管理情況良好。 | ||
六、節能減排(3) | 44 | 北方採暖地區住宅供熱計量收費比例(%) | ≥30% | 考核北方供暖地區 |
45 | 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 | ①近2年(含申報年)新建建築中綠色建築所占比例≥30%; ②節能建築比例:嚴寒寒冷地區≥40%,夏熱冬冷地區≥35%,夏熱冬暖地區≥30%; ③制定推廣綠色建材和裝配式建築政策措施。 | ||
46 | 林蔭路推廣率(%) | ≥60% | 考核範圍為建成區 | |
綜合否決項 | 47 | 對近2年內發生以下情況的縣城,均實行一票否決: ①園林綠化及生態環境保護、市政設施安全運行等方面的重大事故; ②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等方面的重大違法建設事件; ③被住房城鄉建設部通報批評; ④被媒體曝光,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
四、國家園林城鎮標準
類型 | 序號 | 指標 | 考核內容 | 備註 |
一、綜合管理(4) | 1 | 園林綠化管理職能 | ①有具體部門或專職的園林綠化專業人員負責鎮區範圍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②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園林綠化、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有效行使園林綠化管理職能。 | |
2 | 園林綠化建設維護專項資金 | ①園林綠化建設養護管理及相關人員經費納入鎮政府財政預算; ②近2年(含申報年)園林綠化建設資金保障到位,且與本年度新建、改建及擴建園林綠化項目相適應; ③園林綠化養護資金與各類綠地總量相適應,且不低於當地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定額標準,並隨物價指數和人工工資增長而合理增加。 | ||
3 | 綠地系統規劃編制 | ①在鎮總體規劃中有綠地系統規劃專篇,充分體現節約型、生態型、功能完善型園林綠化理念; ②各類綠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與區域自然生態系統保護相協調,滿足防災避險要求。 | ||
4 | 園林綠化制度建設 | ①嚴格落實當地建設管理、養護管理、生態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古樹名木保護、義務植樹等園林綠化規章、規範、制度。 ②建立公共信息發布平台,能滿足公眾參與,並保障有效社會監督。 | ||
二、綠地建設與管控 (10) | 5 | 綠化覆蓋率(%) | ≥36% | 考核範圍為建成區 |
6 | 綠地率(%) | ≥31% | 否決項;考核範圍為建成區 | |
7 | 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人) | ≥9.00㎡/人 | 否決項;考核範圍為建成區 | |
8 | 公園綠地建設與管理 | ①公園綠地布局合理均勻,至少有一個具備休閒、娛樂、健身、科普教育及防災避險等綜合功能的公園,並符合《公園設計規範》; ②以植物造景為主,推廣套用鄉土、適生植物;植物配置注重喬灌草(地被)合理搭配,突出地域風貌和歷史文化特色; ③因地制宜規劃建設應急避險場所並保障日常維護管理規範到位。 | ||
9 | 道路綠化 | ①建成區內主要幹道符合城鎮道路綠化設計相關標準規範; ②至少有一條符合“因地制宜、適地適樹”原則的達標林蔭路; ③道路綠化普及率≥85%; ④道路綠地達標率≥80%。 | 考核範圍為建成區 | |
10 | 近2年(含申報年)附屬綠地達標建設 | ①新建小區綠地率≥30%,改建小區綠地率≥25%; ②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綠地建設達標。 | ||
11 | 河道、水體綠化普及率(%) | ≥80% | ||
12 | 古樹名木及後備資源保護 | ①嚴禁移植古樹名木,古樹名木保護率100%; ②完成鎮區範圍內、樹齡超過50年(含)以上古樹名木後備資源普查、建檔、掛牌並確定保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 | 否決項 | |
13 | 綠地管控 | ①現有各類綠地均得到有效保護; ②制定嚴格控制改變規劃綠地性質、占用規劃綠地等管理措施並有效實施。 | ||
14 | 節約型園林綠化建設 | ①積極推廣套用鄉土及適生植物; ②園林綠化建設以植物造景為主,以栽植全冠苗木為主,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大樹移植、大廣場、噴泉、水景、人工大水面、大草坪、大色塊、假樹假花、雕塑、燈具造景、過度亮化等; ③因地制宜推廣陽台、屋頂、牆體等立體綠化。 | ||
三、生態環境(2) | 15 | 地表水Ⅳ類及以上水體比率(%) | ≥50% | |
16 | 濕地資源保護 | 已完成規劃區內的濕地資源普查和濕地資源保護規劃專題研究,並採取措施有效保護。 | 加分項;考核範圍為規劃區 | |
四、市政 設施 (7) | 17 | 鎮容鎮貌 | ①鎮區環境整潔有序,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和廣告設定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無違章私搭亂建現象,居住小區和街道環衛保潔制度落實,無亂丟棄、亂張貼、亂排放等行為; ②商業店鋪:燈箱、廣告、招牌、霓虹燈、門樓裝璜、門面裝飾等設定符合建設管理要求,無違規設攤、占道經營現象; ③交通與停車管理:建成區交通安全管理有序,車輛停靠管理規範; ④公廁數量達標,設定合理,管理到位。 | |
18 | 城鎮供水 | ①城鎮公共供水普及率≥80%; ②城鎮供水水質檢測項目合格率≥95%。 | ||
19 | 污水處理與排放 | ①鎮區生活污水處理率≥70%; ②旱季無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污現象,年降雨量400mm以上的地區新鎮區實施雨污分流,老鎮區有雨污分流改造計畫。 | 加分項 | |
20 | 生活垃圾收集與處理 | ①鎮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90%; ②鎮區無100立方米以上的非正規垃圾堆放點; ③鼓勵實施垃圾減量、分類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積極開展有關宣傳教育,並建立常態化宣傳機制。 | ①為否決項;②③為加分項 | |
21 | 道路設施 | ①道路路面質量良好; ②道路設施完善,路面及照明設施完好,雨箅、井蓋、盲道等設施建設維護完好。 | ||
22 | 節能減排 | ①公共設施(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建築)採用節能技術;新建建築執行國家節能或綠色建築標準,既有建築有節能改造計畫並實施; ②推廣使用太陽能、地熱、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 ③推廣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回用、污水再生利用。 ④推廣使用綠色建材和裝配式建築。 | 加分項 | |
23 | 無障礙設施建設 | 鎮區主要道路、公園、公共建築等公共場所推行無障礙設施。 | ||
五、特色風貌(3) | 24 | 生態保護與修復 | ①鎮域內原有山水格局、河流水系、濕地資源等自然生態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受損棄置地生態與景觀恢復良好; ②無改變自然地貌、開山採石、填埋水體、河湖岸線及水底過度硬化等情況; ③依據規劃推進環境整治和生態修復,顯山露水,保護自然生態。 | |
25 | 歷史風貌保護 | 鎮域內歷史文化遺存、地域風貌資源得到妥善保護與管理。 | ||
26 | 城鎮建設特色 | ①城鎮規模適宜,布局合理,特色鮮明; ②城鎮風貌與其地域自然環境特色協調,體現地域文化特色,整體建築風貌協調統一; ③城鎮路網結構符合鎮區空間形態特徵,不盲目拓寬取直。 | ||
綜合否決項 | 27 | 對近2年內發生以下情況的城鎮,均實行一票否決: ①城鎮園林綠化及生態環境保護、市政設施安全運行等方面的重大事故; ②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等方面的重大違法建設事件; ③被住房城鄉建設部通報批評; ④被媒體曝光,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
五、相關指標解釋
1. 園林綠化管理機構
指由城市(縣、鎮)人民政府設定的指導、管理本行政區域規劃區範圍內城市園林和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
2. 城市綠線管理
城市綠線是城市中各類綠地範圍的管理控制界線。城市綠線管理是指城市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和《城市綠線劃定技術規範》(GB/T51163-2016)要求劃定並嚴格控制管理。
3. 城市園林綠化制度建設
指在城市政府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等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與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管養相關的法規制度、標準規範等。納入考評的園林綠化制度主要包括綠線管理、綠地建設及養護管理、城市生態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古樹名木保護、義務植樹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4. 城市數位化管理
指城市園林綠化、道路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包含地面及地下設施)實施數位化管理的狀況及效果,包括數位化管理體系建設、運行管理及效果評估等。
城市園林綠化專項數位化信息管理系統指建立城市園林綠化數位化信息庫及監管平台等,利用遙感或其他動態信息對城市各類綠地進行實時監管。
5. 公眾對城市園林綠化的滿意率
本考核指標是針對市民民眾對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與管養的滿意程度進行抽查評估。抽查方式為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
計算方法:公眾對城市園林綠化的滿意度(%)=城市園林綠化滿意度總分(M)大於等於8分的公眾人數(人)/城市園林綠化滿意度調查被抽查公眾的總人數(人)×100%。
註:滿意度總分為10分。
6.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
(1)城市建成區是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配套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城市建成區界線的劃定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的範圍,且形態相對完整。
(2)綠化覆蓋面積是指城市中喬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積,包括屋頂綠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積以及零星樹木的垂直投影面積,喬木樹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以及灌木樹冠下的草本植物垂直投影面積均不能重複計算。
計算方法:建成區綠化覆蓋率(%)=建成區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積(km)/建成區面積(km)×100%
7. 建成區綠地率
計算方法:建成區綠地率(%)=建成區各類城市綠地面積(km)/建成區面積(km)×100%
考核說明:允許將建成區內、建設用地外的部分“其它綠地”面積納入建成區綠地率統計,但納入統計的“其他綠地”面積不應超過建設用地內各類城市綠地總面積的20%;且納入統計的“其他綠地”應與城市建設用地相毗鄰。
………。
13. 園林式居住區(單位)達標率(%)或年提升率(%)
計算方法:園林式居住區(單位)達標率(%)=建成區內園林式居住區(單位)的數量(個)/建成區範圍內居住區(單位)總數量(個)×100%
園林式居住區(單位)年提升率(%)=建成區內每年新增園林式居住區(單位)的數量(個)/建成區範圍內總居住區(單位)總數量(個)×100%
考核說明:園林式居住區(單位)的標準詳見《園林式居住區(單位)標準》;園林式居住區(單位)考核管理辦法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
園林式居住區(單位)標準
序號 | 指標 | 考核標準 |
1 | 組織 管理 | 由相應的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居住區(單位)園林綠化進行監督和指導。 |
居住區(單位)綠地日常養護管理規章、制度健全,管理職責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 ||
綠地日常管護和改造提升經費參照當地養護定額標準納入預算,落實到位。 | ||
綠地規劃、設計、建設、管養檔案資料齊全,管理規範。 | ||
居民(單位職工)對居住區(單位)園林綠化的滿意率≥85%。 | ||
積極開展園林綠化、垃圾減量及分類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等生態環保宣傳教育活動,至少每季度舉辦一次公益活動(講座、發放宣傳材料等)。 | ||
2 | 規劃 建設 | 新建居住區綠地率≥30%,改建居住區綠地率≥25%,居住區集中綠地建設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單位綠地率符合《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 |
綠地布局、功能分區合理,與居住區(單位)地形及建築協調,突出居住區(單位)特色。 | ||
園林建築、小品、設施滿足居民(單位職工)休憩、健身文化娛樂及科普宣傳等功能需要,造型美觀,尺度、體量、色調與環境協調,位置得當。 | ||
積極推廣陽台、屋頂、牆體、棚架等立體綠化。 | ||
以植物造景為主,推廣套用鄉土及適生植物,喬、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層次分明、季相豐富。 | ||
推行生態綠化方式,嚴格控制硬質鋪裝、大樹移植、植物亮化、模紋色塊、假樹假花等違背節約型、生態型園林綠化建設理念與要求的做法。 | ||
3 | 管養 維護 | 年度管養工作計畫具體細緻、責任分工明確,植物修剪、施肥、病蟲害防治等養護及時到位。推廣無公害農藥及生物技術防治病蟲害。 |
植物長勢良好,無明顯死株、殘株、缺株等,無裸露土地。 | ||
愛綠護綠等環保宣傳到位,主要植物標識設定完善,積極推廣二維碼標牌。 | ||
完成居住區(單位)內古樹名木及樹齡超過50年(含)以上的後備資源普查、建檔、掛牌並確定保護責任人或責任單位,保護管理措施完善。 | ||
安全管理措施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及警示標誌齊全、醒目。 | ||
無侵占、破壞綠地及毀壞樹木花草、設施等違法違規行為。規劃建成綠地保存率100%。 | ||
4 | 配套 設施 | 建(構)築物、公共設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無私搭亂建現象。 |
道路、廣場平整無破損;停車設施完好,車輛停放有序,交通秩序良好;照明採用節能照明技術和燈具且使用正常。 | ||
排污、排水、垃圾收集清運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環境整潔、美觀、舒適。 |
14. 城市道路綠地達標率
………。
16.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綜合評價值
指標解釋:是對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水平、城市園林綠地養護管理水平、城市綠地功能實現水平、城市綠地景觀水平及城市綠地人文特性(文化性、藝術性和地域特色性)進行綜合評價。
該指標由實地考查專家組負責按抽樣統計法現場考查、評估、打分、核算;最終結果以住房城鄉建設部專家考查組的綜合評價值為準。
計算方法:E綜合=E綜1×0.2+E綜2×0.2+E綜3×0.2+E綜4×0.2+E綜5×0.2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綜合評價值評價表
評價內容 | 評價分值 | 代碼 | 權重 | ||||
8.0分~10.0分 | 6.0分~7.9分 | 小於6.0分 | |||||
1 |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水平 | ①城市綠地建設以植物造景為主,體現“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的基本原則。綠地營造考慮城市氣候、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特點,充分保護和利用原有地形、植被等原生態要素和環境。 ②公園綠地設計符合《公園設計規範》及其他相關規範的要求,設計具有系統性、科學性和前瞻性。 ③綠地施工符合《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82-2012)要求,施工工藝應具備科學性、先進性、獨特性、新穎性,主要節點的細部處理精緻、流暢,工程施工技術資料應按照相關規範的要求做到規範、準確、及時、完備。 | 好 | 一般 | 差 | E綜1 | 0.2 |
2 | 城市園林綠地養護管理水平 | ①各類綠地維護管理制度健全,有完整的組織管理體系,養護管理人員專業、年齡及能力結構合理。 ②植物生長健壯,無明顯病蟲害,無死株、缺株;植物修剪適度,無明顯枯枝、斷枝、病枝,植物保存率為100%。 ③臨時擺放的植物更換及時、草坪無空禿,綠地無黃土裸露現象。 ④公園綠地的附屬設施、建築、小品、園路、標牌標識等布局合理,維護保養完好。 | 好 | 一般 | 差 | E綜2 | 0.2 |
3 | 城市綠地功能實現水平 | ①滿足城市居民日常休閒健身等需求;公園綠地出入口位置、外部道路交通條件方便市民使用;公園綠地內部道路組織以及公廁、售賣、停車場等公共服務設施設定的數量、規模和位置符合《公園設計規範》要求。 ②滿足科普教育、防災避險以及地方歷史文化遺產、遺存、遺蹟等的保護與展示需求。 ③道路綠地滿足對城市街區識別、交通隔離、遮陰防塵降噪等需求。 ④防護綠地植物種類選擇、配置方式、種植寬度等滿足相應的防護要求。 | 好 | 一般 | 差 | E綜3 | 0.2 |
4 | 城市綠地景觀水平 | ①因地制宜,植物材料選擇以適應生境、成活並健康生長為基本原則;喬灌草(地被)合理配置、層次豐富;重視植物群落的配置,突出季相變化,體現適地適樹和生物多樣性;生態效益與景觀效果兼顧。 ②綠地設計對於自然和人文景觀的塑造表達準確、完整、真實,特色鮮明,景觀效果符合園林美學的要求。 ③城市綠地系統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對城市風光帶的保護和完善成效顯著,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獨特植物景觀。 ④城市出入口和重要的街頭綠地節點景觀特色明顯,城市主幹道綠化基本體現“一路一景”的園林設計特色。 | 好 | 一般 | 差 | E綜4 | 0.2 |
5 | 城市綠地人文特性 | ①公園綠地設計風格、植物配置符合當時當地的歷史文化獨特性,注重歷史文化、藝術景觀的結合;雕塑小品、亭廊等園林構築物應體現歷史文化特性。 ②綠地建設能有效保護了歷史文化遺址、遺蹟和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紀念意義的資源;能體現當地歷史傳統、文化藝術特徵、經濟發展水平及地域風貌特色等。 ③博物館、陳列館等展示館舍應布局合理、功能適用,與周邊環境協調。 ④利用各類綠地積極舉辦各種與地方文化內涵相關的文化活動,並體現教育性,娛樂性,普及性,針對性。 | 好 | 一般 | 差 | E綜3 | 0.2 |
17. 公園建設管理規範化
公園的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維修管養及運行管理符合《公園設計規範》以及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公園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
其中:
(1)根據《城市綠地分類標準》,歷史名園是體現一定歷史時期代表性的造園藝術,需要特別保護的園林。
(2)根據《國家重點公園評價標準》,國家重點公園是指具有重要影響和較高價值,且在全國有典型性、示範性或代表性的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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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城市容貌評價值
計算公式:E容= E容1×0.3+E容2×0.3+E容3×0.2+E容4×0.2
式中:E容 —— 城市容貌評價值; E容1 —— 公共場所評價分值; E容2 —— 廣告設施與標識評價分值; E容3 —— 公共設施評價分值; E容4 —— 城市照明評價分值。
考核說明:城市容貌中的公共場所、廣告設施與標識、公共設施和環境照明等對城市園林綠化的整體效果也有較大影響。本項內容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價,具體評價如下表所示:
城市容貌評價值評價表
評價內容 | 評價取分標準 | 評價分值 | 權 重 | ||||||
9.0分~10.0分 | 8.0分~8.9分 | 7.0分~7.9分 | 6.0分~6.9分 | 小於6.0分 | |||||
1 | 公共場所 | 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的有關規定 | 好 | 較好 | 一般 | 較差 | 差 | E容1 | 0.30 |
2 | 廣告設施與標識 | 好 | 較好 | 一般 | 較差 | 差 | E容2 | 0.30 | |
3 | 公共設施 | 好 | 較好 | 一般 | 較差 | 差 | E容3 | 0.20 | |
4 | 城市照明 | 好 | 較好 | 一般 | 較差 | 差 | E容4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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