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為市政府直屬機構。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掛上海市林業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將原上海市綠化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的職責劃入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將原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職責劃入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三)將原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的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相關規劃職責交給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四)將具體編制綠化、林業、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質量等級、定額標準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六)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七)加強綠化和市容管理,提高城鄉綠化水平,改善城市市容環境,嚴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綠化、
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專業規劃,負責編制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綠化、林業、市容環境衛生重大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實施國家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等方面的標準、規範,組織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標準、規範、規程。
(三)負責對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區縣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等方面的工作;組織協調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城管執法的保障工作;負責行業領域內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審定
公共綠地、市容環境衛生
公共設施的設計方案;審查公共綠地、林地內建設項目的方案;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公共綠地的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負責綠化、市容環境衛生養護市場管理和資質管理;負責組織、協調本市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協調城鄉重大建設項目中涉及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設施配套建設工作;指導國有林場、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統一管理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依法對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生活廢棄物和特定污染物的管理;負責本市市容環境衛生配套設施的管理;負責水域和特定區域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依法承擔拆除違法違章建築職責中的相關工作。
(六)負責組織、指導本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本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監測和管理工作;依法擬訂本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自然生態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組織、協調本市濕地的保護;指導本市野生動植物、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七)負責本市綠化和林業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綠化和林業資源的調查評估、動態監測、統計分析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本市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制定發展規劃;負責林業苗木種子等行業管理;負責林木、綠地有害生物的預測預報、防治和檢疫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本市護林防火工作。
(八)負責協調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專業規劃,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景觀燈光規劃和重要區域的景觀燈光規劃;負責制定本市景觀燈光、戶外廣告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制定有關戶外廣告設施、景觀燈光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承擔景觀燈光、戶外廣告等設施的安全監管責任。
(九)負責公園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公園、風景名勝區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依法審批公園、風景名勝區規劃方案、調整方案;負責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制定古樹名木保護等級標準,並組織資源調查。
(十)負責制定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科技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負責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重點科研項目管理,協調開展重大科研項目創新和攻關;負責組織實施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信息化重大項目建設;負責相關領域的對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承擔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城管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研究制定城管執法工作規範和行為規範;負責組織本市城管執法工作的業務培訓和綜合考核;承擔本市市屬城管執法許可權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權行使。
(十二)負責本市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方面的普法教育和社會宣傳工作,組織、協調社會參與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活動;承擔上海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領導
鄧建平,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
崔麗萍,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
夏穎彪,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
蔡友銘,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
魯建平,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
惲奇偉,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
方 岩,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
湯臣棟,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
溫永學,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掛職)。
唐家富,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總工程師。
劉磊,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巡視員。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1)負責機關文電、機要保密、檔案收發、公文審核、政務信息、信息公開、檔案管理等工作;(2)組織協調局系統重要會議、外事活動、公務接待工作;(3)負責組織對重點工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4)組織協調行業公共突發事件、防汛防台等應急處置工作;(5)負責局系統信訪工作,組織協調行業市民投訴受理工作;(6)組織協調辦理人大代表書面意見、政協委員提案;(7)組織協調“一網通辦”工作;(8)負責協調局入口網站、公務網及局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管理;(9)協助市相關部門對區黨政領導班子綠化市容績效考核工作,組織對區管理部門重點工作目標考核和局直屬單位工作目標考核;(10)負責局系統車輛管理、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後勤事務管理等工作;(11)組織局系統安全生產、治安保衛、綜合治理、保密管理、計畫生育、無償獻血、愛國衛生等工作,承擔局安委會的日常工作;(12)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政策法規處
(1)組織編制、上報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的立法規劃和年度計畫;(2)組織開展立法調研,擬訂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3)承擔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備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行業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4)組織協調推進行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告知承諾辦法實施,協調推進行政審批制度重點專項改革的法治保障和立法調研工作;(5)協調推進行政權力清單目錄管理工作;(6)組織落實行業重大執法事項法制審核制度,組織開展行業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7)承擔局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及相關法律諮詢工作;(8)協調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9)承擔行政執法證件組織申領,使用日常管理、行政執法隊員資質和信息的管理相關具體工作;(10)組織辦理重大法律事務和涉及不同處室、其他部門間的法律事務,協調處理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涉及行業法規的工作,承擔有關法規、規章草案的會簽;(11)推動落實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行業普法責任制;(12)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研究室
(1)承擔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改革發展戰略、重大問題研究工作;(2)起草行業重要發展政策、重大改革方案;(3)組織局管理決策課題研究,提出決策諮詢意見;(4)承辦局重大綜合性檔案起草工作;(5)組織協調行業綜合改革工作;(6)負責行業綜合性調研工作;(7)承擔行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的統籌聯絡工作;(8)組織綠化市容系統年鑑和行業史志資料的編寫工作;(9)承擔行業協會的相關管理和指導工作;(10)組織開展大調研工作;(11)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組織人事處
(1)研究並提出貫徹落實黨建工作有關政策、制度、方案的實施意見,並負責組織實施;(2)提出局管領導班子及其領導幹部配備、調整的意見和建議;(3)指導協調局系統(含黨組織關係掛靠單位)各級黨組織的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局黨組巡察工作;(4)編制局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行業職工技能培訓;(5)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管理、機構改革、績效工資、專業技術職稱、幹部體檢及療休養等管理工作;(6)負責公務員招錄、晉升、獎勵、事業單位人才引進以及軍轉幹部安置工作;負責處理機關公務員違反政紀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決定建議;(7)負責局機關處室和公務員、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黨組織書記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等工作;(8)負責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領導幹部兼職管理、局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9)負責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和特定身份人員的因私出境管理工作;(10)負責局系統老幹部工作、統戰工作以及局管幹部的信息檔案工作;(11)組織開展政府效能建設和市級行政責任清單動態管理工作,配合推進局系統公共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工作;(12)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規劃發展處
(1)組織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2)負責編制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綜合性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年度建設項目計畫及城市維護項目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3)組織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基建項目的規劃選址和可行性研究等立項工作;(4)負責審核公共綠地、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設計方案,負責新建公共綠地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核和竣工驗收;(5)負責落實造林規劃用地、造林年度計畫,研究提出造林配套政策建議;(6)組織協調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重大工程的實施和推進,負責推進環衛末端設施建設;配合市相關部門做好對區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指標考核評價工作;(7)組織研究制定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設施建設等相關配套政策;(8)負責協調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市場與安全監督管理工作;(9)指導、監督局直屬單位基建項目的實施;(10)協調綠化林業、市容環境衛生市場管理工作;(11)承擔行業綜合統計工作;(12)參與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修改規範性檔案和相關管理標準;(13)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財務管理處
(1)組織編制和執行部門預算;(2)組織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編制決算;(3)組織編制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專項資金決算;(4)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的財務監理、用款申請、竣工財務決算等;(5)組織局系統預算績效管理工作;(6)承擔局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政府採購、集團控購等監督管理;(7)指導並協調綠化市容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管理工作,協調生活垃圾收費管理工作,參與擬訂行業相關定額;(8)負責局直屬單位會計機構、人員的管理及會計監督,開展局內部財務監督檢查工作;(9)擬訂有關財務資金管理方面的制度;(10)參與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修改規範性檔案和相關管理標準;(11)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公園綠地處
(1)負責編制並實施公園綠地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公園綠地、行道樹管理計畫,指導、協調區綠化規劃的編制及實施;(2)組織各類公園綠地、行道樹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郊野公園分級分類管理辦法;(3)審核並組織實施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調整改造方案,協調借用公園綠地恢復重建工作;按規定承辦相關行政許可,並實施批後監管;(4)負責協調推進公園綠地的建設;(5)負責郊野公園管理,指導推進公園改造工作;(6)組織、協調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擬定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相關管理標準,並組織相關資源調查;(7)參與制定公園綠地、行道樹的養護技術標準、作業定額,並組織實施;(8)組織園林城區、園林街鎮創建及複查工作;(9)指導、督促公園綠地、行道樹安全管理工作,參與相關防汛防台工作;(10)組織開展重大園林展覽活動,審批公園舉辦全園性的活動及公園內商業服務設施的設定;(11)參與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修改規範性檔案和相關管理標準;(12)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林業處
(1)負責編制並實施林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指導協調區林業規劃的編制及實施;(2)負責協調推進林業和生態廊道建設,指導造林、撫育和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監督;(3)負責營造林項目實施方案、作業設計,以及林地內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核;(4)負責森林資源行業管理,開展森林資源調查與監測,組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林地徵用占用定額和林木年採伐限額;(5)負責保護髮展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防控責任制,以及生態補償等考核;指導公益林保護管理和林業保險工作,按規定承辦相關行政許可事項;(6)指導並組織森林防火巡查、火源管控、火情監測,以及防火能力建設和宣傳教育等森林火災預防工作;(7)負責林業、綠化有害生物監測預警與防控管理,制定有害生物防控應急預案,指導有害生物監測預報和防治、檢疫執法工作;(8)負責經濟果林、森林資源利用等林業產業發展服務指導和質量監管;(9)指導國有林場、森林公園以及基層林業工作體系等建設和管理工作;(10)研究提出經濟果林發展和森林資源管理、保護與利用,以及生態補償等林業管理相關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監督;(11)參與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修改規範性檔案和相關管理標準;(12)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野生動植物保護處(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管理處)
(1)負責編制並實施野生動植物(含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與體系)、濕地和自然保護地保護、利用規劃和相關標準,指導、協調區相關規劃的編制及實施;(2)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及濕地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和管理工作;(3)擬訂、調整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和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地名錄;(4)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救護繁育(人工培育)、棲息地保護和修復、疫源疫病監測、野生動物禁獵區建設和依法監督管理瀕危物種進出口;(5)依法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科研、開發和利用,按規定承辦相關行政許可事項,並實施批後監管;(6)組織、協調、指導濕地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組織、協調做好重要濕地的管理,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7)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新建、調整等審核建議,按規定承辦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的保護修復及生態補償,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等工作;(8)組織協調有關野生動植物、濕地、自然保護地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對外合作交流;(9)參與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修改規範性檔案和相關管理標準;(10)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執法稽查處
(1)依法查處破壞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和環境生存條件的違法行為;(2)依法查處東灘鳥類自然保護區、長江口中華鱘自然保護區內的違法行為;(3)依法查處擅自占用林地、遷移林木等重大毀林違法案件、植物新品種侵權和制售假冒偽劣林木種苗的違法行為,協調跨區域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4)負責森林資源督查與減少林地稽查,開展征占用林地等行政審批批後監管;(5)指導區林業執法人員隊伍建設,指導區森林資源、濕地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林木種苗等林業行政執法工作;(6)組織制定相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和案件審理具體標準、程式並實施;(7)承擔相關行政執法案件統計、分析和上報;(8)參與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修改規範性檔案和相關管理標準;(9)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市容管理處
(1)負責編制並實施市容管理髮展規劃,指導協調區市容規劃的編制及實施;(2)協調市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市政市容聯席會議管理工作,制定市政市容專項治理方案計畫,開展專項治理等工作;(3)組織開展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協調城市管理中涉及跨區域、跨部門市容環境的綜合性工作,組織參與相關部門開展聯合管理工作;(4)組織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市容環境保障;(5)組織制定並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的相關政策、標準與指導意見;(6)組織開展市容環境綜合管理達標和示範街鎮創建工作;(7)組織實施市容環境實效檢查、巡查及市民滿意度測評工作;(8)指導協調政府購買市容環境保障服務管理工作;(9)參與擬訂市容市貌相關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修改規範性檔案和相關管理標準,承擔市容管理統計信息工作;(10)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環衛管理處(垃圾分類管理處)
(1)負責編制並實施環境衛生髮展規劃;制定年度生活廢棄物處置計畫,並指導各區落實實施;(2)組織協調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餐廚廢棄物等固體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建設和管理;組織推進生活垃圾可回收物點站場體系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3)協調推進環境衛生項目的建設;(4)組織指導區及相關部門開展環境衛生質量監督及評價工作,指導協調區管理部門、有關作業單位開展公共場所、道路、水域保潔作業和公共廁所等環衛配套設施建設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參與相關防汛防台工作;(5)參與制定環衛作業服務定額、服務標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協助生活垃圾收費管理工作;(6)組織實施環衛作業服務市場準入制度,按規定承辦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批後監管;指導環衛作業服務招投標;(7)按照城鄉一體化要求,組織推進農村環境衛生整治和管理工作;(8)協調推進環衛科技進步項目的套用;(9)承擔環衛基礎數據統計分析工作;(10) 參與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修改規範性檔案和相關管理標準;(11)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景觀管理處
(1)組織編制景觀照明、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制定並推進景觀照明、戶外廣告、店招店牌、流動戶外廣告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的實施;(2)組織編制重要區域的景觀照明、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方案,指導區編制、實施景觀照明、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方案;(3)組織開展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景觀照明保障工作,協同相關部門做好戶外宣傳工作;(4)組織擬訂有關景觀照明、戶外廣告、店招店牌、流動戶外廣告的技術標準、管理規定;(5)審批市政府確定的重要區域和重要類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導、監督區戶外廣告、店招店牌設施設定審批以及日常監管;(6)指導區做好景觀照明、戶外廣告、店招店牌等設施的安全監管工作,參與相關防台防汛工作;(7)協調景觀照明、戶外廣告、店招店牌違規設定查處工作;(8)參與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修改規範性檔案;(9)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行政許可處
(1)集中受理局機關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行政許可事項,統一製作、發放相關許可文書和證書,按照程式規定統一協調各辦理部門的相關工作;(2)承辦對建設項目配套綠化的方案意見徵詢、竣工驗收;(3)承辦關於遷移、砍伐樹木、占用綠地以及進入東灘鳥類自然保護區和長江口中華鱘自然保護區(國家級和地方級)的行政許可事項,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4)配合推進行業行政許可“一網通辦”工作;(5)對承辦的行政許可事項按規定實施批後監管,對口指導檢查區、管委會行政許可工作;(6)受理政府信息公開查詢,承擔行政許可相關信息統計分析工作;(7)協調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相關處室和單位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維護、套用和清單編制;(8)組織相關處室和單位編制、修改承辦事項的行政許可辦理指南並做好網上動態維護;(9)參與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修改規範性檔案和相關管理標準;(10)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科技信息處
(1)編制並實施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專用設備發展規劃以及行業信息化工作發展規劃;(2)組織協調重大科研項目攻關,承擔重點科研項目和技術契約管理工作;組織有關科研成果驗收評價和管理,指導協調技術引進和科技成果轉化及推廣套用以及森林生態服務價值評估工作;(3)組織協調國家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林業等方面的標準、規範,組織制定相關地方性標準、規範、規程,推進行業標準化和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制定行業作業定額標準;(4)組織開展行業職工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教材編制,組織國內外技術合作交流,開展行業科普管理工作;(5)指導協調行業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組織推進行業重大信息化項目建設,配合推進“一網通辦”相關係統對接,協調推進行業公共數據的共享套用;(6)制定專用設備配置標準、選型和管理規範,指導行業專用設備使用和管理,推進行業專用設備的發展;(7)承擔局科技委和行業學會的日常工作;(8)組織引進、馴化和推廣新優植物品種,承擔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等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9)參與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修改規範性檔案和相關管理標準;(10)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社會宣傳處
(1)協助局黨組開展中心組理論學習,指導協調直屬單位黨組織中心組學習;(2)組織協調行業社會宣傳、社會動員工作;(3)承擔局重大社會宣傳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4)組織制定並實施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行業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加強行業志願者管理;(5)組織協調行業政務微博、微信日常管理工作;(6)承擔聯繫、協調新聞媒體和輿情監測等相關工作;(7)組織、指導行業思想政治和行業文化建設工作;(8)指導本系統政研會的工作,聯繫協調《上海綠化市容》、《園林》雜誌工作;(9)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市綠委辦秘書處
(1)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全國綠化委員會、市綠化委員會部署的工作;(2)組織編制全民義務植樹實施計畫,組織協調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的宣傳教育、指導服務工作;(3)指導、服務居住區、單位(部門)綠化的建設和管理;(4)推進立體綠化發展,研究制定立體綠化扶持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立體綠化養護技術標準;(5)組織經市政府批准的綠化評比表彰獎勵活動;(6)組織協調各部門、系統綠化工作,指導區、街道(鎮)和部門綠辦工作;(7)參與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修改規範性檔案和相關管理標準;(8)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直屬單位黨委
(1)負責具體推進局系統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2)根據直屬單位紀委的意見,處理局直屬黨總支、黨支部科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分決定;(3)審批接收局直屬黨總支、黨支部的預備黨員;(4)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直屬單位紀委
(1)負責協助局黨組做好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主體責任的日常具體工作;(2)開展局系統黨員幹部黨風黨紀和反腐倡廉教育;(3)接收駐委紀檢監察組審理結束的案件,做好報審工作;(4)聯繫駐委紀檢監察組,承擔駐委紀檢監察組移送案件處理的程式性工作;(5)檢查局機關和局直屬黨總支、黨支部科級及以下幹部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以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加強作風建設、依法行使職權和廉潔從政等情況;(6)負責調查審理局機關和局直屬黨總支、黨支部科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機關黨委
(1)組織開展局機關黨組織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負責局機關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2)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組織的重大會議精神和決議;(3)組織局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黨員幹部的政治理論學習,開展黨風、黨紀、廉政建設教育;(4)協助黨組管理機關黨組織和民眾組織的幹部,參與領導幹部考核及民主評議工作,對機關幹部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5)指導機關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6)根據直屬單位紀委意見,處理局機關科級及以下公務員違反黨紀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分決定;(7)組織開展局機關幫困救助活動;(8)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一、局工會(綠化市容行業工會)
(1)依法維護行業職工合法權益,協調落實困難職工各項保障政策和救助幫扶工作;(2)發動和組織行業職工開展各類實踐創新活動,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技能比武和立功競賽活動;(3)指導基層落實職代會制度,推進基層民主建設;指導基層工會參與平等協商、集體契約簽約;(4)指導基層工會換屆選舉,協助基層工會領導幹部管理;(5)指導行業企事業單位工會開展勞動保護工作;(6)開展各類勞模、先進評選和管理工作;(7)組織開展服務女職工各類活動,指導基層工會做好女職工工作;(8)承擔局退管會的日常工作;(9)負責局工會經費管理,承擔基層工會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10)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二、局團委
(1)組織制定並實施局系統共青團工作計畫,開展團青組織、團幹部和團員隊伍建設;(2)組織團員青年開展思想政治理論學習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3)組織行業青年先進集體創建,培養推薦各類青年優秀人才;(4)指導基層團青組織換屆改選,協助基層黨組織做好團幹部的管理工作;(5)開展入團培訓,做好發展團員工作;(6)了解、反映團員、青年思想狀況,組織開展青年文體活動;(7)負責團費收繳及青年活動經費管理;(8)承辦局黨政、團市委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