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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嶗山風景區管理暫行辦法
(1990年7月1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嶗山風景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嶗山風景區(以下簡稱景區)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由巨峰、澄瀛、流清、太清、上清、棋盤石、仰口、北九水、華樓九個風景遊覽區和沙子口、王哥莊、北宅、惜福鎮、夏莊五個風景恢復區以及景區外緣陸海景點三部分組成。
第三條景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以《嶗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為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四條景區內的所有單位、居民和遊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愛護、保護景區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
第五條嶗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景區管委會)是景區管理機構,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景區的管理工作。
景區內的所有單位除各自業務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外,都必須服從景區管委會對景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六條景區劃分為絕對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實行分類管理。
景區內的一級景點及景物周圍的一定範圍,劃定為絕對保護區,並設立標誌;九個風景遊覽區的全部範圍和五個風景恢復區的各種規劃景點、景物周圍的一定範圍,劃定為重點保護區;所有風景恢復區範圍定為建設控制區。景點、景物周圍的具體範圍,由景區管委會根據《總體規劃》確定。
第二章 資源保護
第七條景區內的一切風景名勝資源,均由景區管委會負責按照《總體規劃》要求進行統一開發、利用和管理。其他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經景區管委會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八條風景遊覽區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用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景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後,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徵用劃撥土地程式和各級政府的審批許可權辦理批准手續。
第九條不得破壞景區的地形、地貌、嚴禁隨意圍、填、堵、塞山川、河流、海灘。
絕對保護區內嚴禁開採砂、石。在景區其它區域開採砂、石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景區管委會同意後,到有關部門申領許可證,在指定地點限期限量開採。
第十條在景區內引水、蓄水、排水,不得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景區自然環境。嚴禁過度利用水體或進行其他破壞水資源的活動。
開發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必須提出開採計畫,報水利部門審批。水利部門在審批時,應徵求景區管委會的意見。水利部門對規劃景點的泉、溪、河、瀑的水量調蓄和用水分配方案應與景區管委會協商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禁止破壞景區的大氣、水源和沿海海域的生態環境。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和產生噪音污染的單位,由環境保護部門按規定徵收排污費,並限期治理。限期治理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環境保護部門有權責令其停產、停業。
第十二條嚴格保護景區林木,建立健全封山育林、植樹綠化、護林防火和防治病蟲害的規章制度,落實各項管理責任制。
景區內及其外圍地帶的林木,不分權屬都應當按照《總體規劃》要求進行撫育管理,不得砍伐。確需進行更新、撫育性採伐的,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林業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徵求景區管委會的意見。
第十三條嚴禁砍伐或損壞古樹名木。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按《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絕對保護區內嚴禁開荒。在景區其他區域內開荒,必須經景區管委會批准,在指定地點進行,不得超出劃定的範圍。
在風景遊覽區內挖掘樹樁、採集薪柴、藥材、植物標本、植物種籽及其他林副產品,必須經景區管委會批准。
在景區內放牧,必須經景區管委會批准,並限定數量和在指定範圍內進行。
第十五條保護景區內禽鳥和其他動物的棲息環境。嚴禁在風景遊覽區內狩獵。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景區古建築及其他文物古蹟。嚴禁攀爬、踩踏、刻劃、塗抹古建築和石刻碑碣。
利用景物、景點拍攝電影、電視的,應徵得景區管委會同意,並按規定交費。
第十七條景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對景區的重要景物等進行調查、鑑定,建立檔案,落實避雷、防震、防蛀、防火、防洪等措施,建立健全責任制,嚴格保護、定期維護。
第三章 建築管理
第十八條在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翻修的各種建築物,其規模、體量、高度、造型和色彩等都應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嚴禁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第十九條風景遊覽區內的一切建設項目,均應按照《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辦理報批手續。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規劃方案和建築設計方案需經景區管委會同意,分別報市和嶗山區規劃管理部門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絕對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內主要公路兩側各二百米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須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由嶗山區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控制區內的其他建設項目,由嶗山區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風景遊覽區內的大型水庫、公路、纜車索道及其他重要風景點的建設項目,必須經市政府審核同意。
第二十條絕對保護區內除必需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增設建築物或其他工程設施。
重點保護區內不得建設與風景遊覽無關的建設項目。
建設控制區內不得建設有礙風景環境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在遊人集中的遊覽區,不得建設旅館、招待所、休療養機構、辦公樓、生活區及工礦企業、貨場、倉庫等大型工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公布前在風景遊覽區內已建造的各類建築物,由景區管委會統一清查。凡不符合規劃要求,與景觀不協調的,應有計畫地進行改造;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要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條重要古建築的維修,應保持原有的歷史風貌。
目前尚未修復的宮、觀、寺、庵等古建築由景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規劃要求有計畫地進行修復,具體實施由景區管委會與市文物局、市宗教事務局協商決定。
第二十四條在景區內施工,必須保護景物及附近的林木、植被、水體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施工完畢,必須及時清理周圍場地,進行綠化,恢復環境原貌。
在風景遊覽區內,施工期應避開旅遊旺季。
第二十五條在風景遊覽區內進行建設的,應向景區管委會交納風景名勝資源費。直接為景區服務且自身不受益的建設項目,經景區管委會批准可以減免。
第二十六條景區管委會應利用嶗山地域優勢和風景名勝資源優勢,吸收本地和國內外資金,按《總體規劃》要求安排各種建設項目,搞好景區的開發、建設、改善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景區管委會應有計畫地組織民眾和有關單位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遊產品生產和旅遊服務事業。
第二十八條風景遊覽區內的商業服務業網點由景區管委會統一規劃設定,凡不適合在風景遊覽區經營的網點要限期遷出。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遊覽區經營商業服務業,均須經景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發給營業執照。未經批准,不得在風景遊覽區經營。
第二十九條風景遊覽區內從事商業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的地點和經營範圍內亮證經營,嚴格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稅收、物價和食品衛生等法律、法規,服從統一管理。
經營單位和個人應向景區管委會交納景區維護費。
第三十條風景遊覽區內的旅遊車、船的營運活動由景區管委會統一組織。
第五章 容貌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風景遊覽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都要按劃定的衛生責任區,搞好衛生保潔。嚴禁隨意傾倒垃圾、污水、堆放糞便或其他雜物。飼養家禽家畜必須離開景點、道路,實行圈養。
第三十二條禁止在景點的山石、樹木、牆壁上張貼宣傳品,亂寫濫劃。不準在景點附近設廣告牌。
第三十三條景點內禁止隨地大小便;禁止隨地吐痰;禁止隨地亂扔果皮、菸頭、紙屑、玻璃瓶、罐頭盒、塑膠袋等。
第三十四條景區管委會設衛生清潔隊,負責景區內的單位和居民衛生責任區以外的環境衛生。衛生清潔隊實行區段保潔制,並負責監督、檢查。景點附近的單位和攤販應按照規定向景區管委會交納公共衛生費。
第六章 交通管理
第三十五條景區內的公路由公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路的擴建、新建必須服從《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景區內的公路、遊覽路、橋樑、停車場、碼頭等交通設施和繁忙道口、危險地段以及路邊防護設施,分別由景區管委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定期進行檢查,加強管理和維護。危險地段、水域要設定安全標誌,作出防範說明。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開展遊覽活動。
第三十七條進入景區遊覽的各種車輛、船隻必須服從景區管委會的管理,並按規定向景區管委會交納景區維護費。
第七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八條景區內的居民和進入景區的一切人員都應遵守有關治安管理的規定,自覺維護公共秩序。
第三十九條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嚴禁攜帶槍枝、彈藥、易燃易爆物品、毒品或其它危險品進入風景遊覽區。
第四十條風景遊覽區內嚴禁進行賭博或其他違法活動。
第四十一條景區管委會要做好文明遊覽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遊人遵守公共秩序,愛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公物,注重衛生。每個風景遊覽區都要制定遊覽規則,認真貫徹執行。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對在保護、管理景區或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或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景區管委會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除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土地、森林、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景區管委會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賠償經濟損失,並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的處罰。
第四十四條景區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破壞規劃,造成風景名勝資源破壞的,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風景名勝資源費、景區維護費的具體收費辦法,由景區管委會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嶗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嶗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