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白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根據全國綠化委員會《關於加強保護古樹名木工作的決定》、國家建設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白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者: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1-5-12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白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環保氣象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2011-5-12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白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白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全國綠化委員會《關於加強保護古樹名木工作的決定》、國家建設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樹木。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具有歷史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第四條古樹名木分為國家一級和二級。
凡樹齡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其他為二級古樹名木。
第五條本市城鄉範圍內的下列樹木,均屬古樹名木的管理範圍:(一)樹齡在百年以上的;(二)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三)樹種珍貴、稀有的;(四)樹型奇特、罕見的;(五)國家規定的重點保護樹種。
第六條市綠化委員會對全市古樹名木的保護進行統一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做好全市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及備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定級、登記、編號、設定標誌、建立檔案,並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同時劃定保護範圍,加強養護管理。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定級、登記、編號、設定標誌、建立檔案,並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同時劃定保護範圍,加強養護管理。
第七條古樹名木的養護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古樹名木生存地的所在單位或者個人為該古樹名木的養護者,並按下列規定實行責任制:(一)生長在公園、綠地、城市道路、街巷等地的古樹名木,由當地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養護;(二)生長在林地、風景名勝區等的古樹名木,由林地、風景名勝區管理單位養護;(三)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負責養護;(四)生長在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及寺廟等單位管理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養護;(五)生長在居住小區內的古樹名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定專人養護;(六)生長在居民庭院內的,由居民負責養護。
變更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八條 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範進行養護管理,確保古樹名木正常生長,並接受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指導、監督和檢查。
古樹名木的養護者應當定期做好對古樹名木的施肥、修剪和病蟲害防治工作。對長勢不良的樹木要及時進行復壯,更換營養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氣、擴大圍護範圍等,確保正常生長。發現樹木有受害或衰弱現象時,應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組織力量積極救治。
古樹名木死亡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明原因和責任後,方可進行處理。
第九條 嚴禁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一)擅自砍伐、移植或轉讓古樹名木;(二)損毀古樹名木保護標誌及設施;(三)攀樹折枝、剝損樹皮、採摘果實、種籽和葉片;(四)在樹上刻劃、張貼、釘釘、纏繞繩索或懸掛物品;(五)在施工等作業時借用樹木作支撐物或固定物;(六)在樹冠垂直投影外緣五米範圍內,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放煙氣、傾倒有害樹木的污水、污物、修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七)其他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要徵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一條 保護古樹名木人人有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毀古樹名木的行為,均有權勸阻、制止、檢舉、控告或報告主管部門處理。
對管護古樹名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由當地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採伐、損毀和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其違法行為,並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破壞古樹名木及其標誌與保護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因保護、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該管理部門領導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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