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韶關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韶府規審〔2015〕6號)經2015年12月22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8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2月29日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該《辦法》共17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韶關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 通過時間:2015年12月22日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29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韶關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號
《韶關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韶府規審〔2015〕6號),已經2015年12月22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代市長 駱蔚峰
2015年12月29日

管理辦法

韶關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保護國家重要生物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和全國綠化委員會《全國古樹名木普查建檔技術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古樹分為國家一、二、三級,分級保護:
(一)國家一級古樹:樹齡在500年及以上的樹木;
(二)國家二級古樹:樹齡在300—499年的樹木;
(三)國家三級古樹:樹齡在100—299年的樹木。
名木是指在歷史上或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中外歷代名人、領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文化價植、紀念意義和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國家級名木不受年齡限制,不分級,實行一級保護。
本辦法所稱古樹後備資源,是指樹齡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較大的保護價值,並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確認、參照三級古樹的保護措施予以保護的樹木。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城市建成區內、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建成區外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級別認定,由市綠化委員會組織鑑定,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具體實施,並按有關規定設立保護標誌牌。
古樹後備資源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後,報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備案,由縣級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設立保護標誌牌。
第六條 保護標誌牌應當標明樹名、科屬、樹齡、名貴特點、保護級別和管護責任單位等內容。
第七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生長及管護情況進行檢查;對長勢瀕危的古樹名木或古樹後備資源提出搶救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專款用於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調查建檔、病蟲害防治、科研、搶救、復壯、保護設施建設和維護等保護管理工作,將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管護。
第九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管護責任,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生長在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廟壇寺院、機關、部隊、團體和企事業等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管護;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用地範圍的,由鐵路、公路和水利管理單位管護;
(三)生長在城市道路、街巷的,由城市綠化管理單位管護;
(四)生長在居民小區內的,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街道辦事處管護;
(五)生長在城鎮居民院內或村民住宅院內的,由該業主管護;
(六)其它生長在鄉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按其權屬指定專人管護。
前款規定以外的古樹名木或古樹後備資源,其養護責任單位為所在市、縣(市、區)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管護。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管護費用由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負擔。
搶救、復壯費用,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負擔確有困難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可適當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或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保護。捐資、認養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標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韶關市綠化委員會制定的古樹名木管護技術規範,精心管理,確保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正常生長。
古樹名木或古樹後備資源受害或者長勢衰弱,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並按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治理、復壯。
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或古樹後備資源,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有關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或古樹後備資源。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破壞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一)在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的範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臨時性或永久性建築、埋設管線、淹漬或封死地面、使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傾倒垃圾或排放有毒有害廢渣廢液廢氣;
(二)攀樹折枝、挖根採摘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幹、樹皮;
(三)在施工等作業時借用樹木作支撐物、固定物;
(四)在樹上刻劃、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五)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標誌牌;
(六)損壞古樹名木的支撐、圍欄、避雷針、排水溝等有關保護設施;
(七)其他損害和破壞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對影響和危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由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採取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
第十五條 制定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時,應當在古樹群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古樹群的生長環境和風貌。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或工程建設,涉及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保護管理的,城鄉規劃部門或建設單位應當徵求林業、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需採取避讓保護措施的,應當會同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共同實施,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等原因,確需遷移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遷移費用,由申請遷移的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