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是海口市發布的保護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
- 地區:海口市
- 對象:古樹名木
- 類型:保護管理規定
管理條例,報經批准,審議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
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所稱名木,是指樹種珍貴、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研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所稱古樹後續資源,是指樹齡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保護價值的樹木。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市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全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各區、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規劃、建設、環保、旅遊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實行主管部門專業保護和責任人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按下列規定實行分級保護:
(一)名木及樹齡在300 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
(二)樹齡在100 年以上300 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
(三)古樹後續資源實行三級保護。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及其保護級別由市人民政府確認、公布。
第七條 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至少每5年組織1次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普查,根據普查建檔技術規定進行調查登記、鑑定分級、建立檔案。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普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專項經費,將其列入市、區本級財政年度預算,用於對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專業養護,保護設施的修建以及對養護經費的補助等。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養護。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的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宣傳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或者舉報損害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行為。市、區人民政府對保護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日常養護實行養護責任制,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日常養護責任人:
(一)機關、團體、部隊、 企業、事業單位和園林、風景名勝區、林場、寺廟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由所在單位養護。
(二)鐵路、公路、航道、河道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分別由鐵路、公路、航道、河道管理部門養護。
(三)居住小區、居民庭院內屬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由個人養護;不屬於個人所有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專人養護。
(四)城鎮道路、街巷、公共綠地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由城鎮綠化養護單位養護。
(五)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屬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由個人養護;不屬於個人所有的,由村委會指定專人養護。
(六)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因權屬不明發生養護責任爭議時,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養護責任人。
第十二條 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責任。養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並重新簽訂養護責任書。
第十三條 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劃定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範圍,並設定相應的保護設施:
(一)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5 米;
(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範圍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3米。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害、破壞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一)在劃定的保護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或構築物、挖坑取土、敷設管線、硬化地面、堆放雜物、使用明火、傾倒或排放有毒有害廢渣廢液廢氣;
(二)挖根折枝、攀樹摘果、剝損樹皮;
(三)借用樹幹作支撐物或固定物或在樹上刻劃、敲釘、懸掛物品、纏繞繩索、架設電線;
(四)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標誌牌;
(五)損壞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支撐、圍欄、避雷針、排水溝等相關保護設施;
(六)其它損害和破壞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砍伐、轉讓、買賣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
報經批准
第十六條 因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或者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確需移植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經批准:
(一)移植古樹後續資源的,應當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移植二級保護古樹的,應當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移植名木和一級保護古樹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申請移植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應當向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三)移植方案;
(四)移植補償協定。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對移植申請進行審查時,必須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或聽證會,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決定或報請本級、上級人民政府批准;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移植和移植後5年內的養護,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綠化養護單位進行。移植費用以及移植後5年內的養護費用,由申請移植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並採取避讓和保護措施。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徵得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條 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影響、危害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生長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採取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
第二十一條 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從事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治理、復壯和搶救工作,並按下列規定對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進行定期檢查、保護和管理:
(一)名木和一級保護古樹每三個月一次;
(二)二級保護古樹每六個月一次;
(三)古樹後續資源每年一次。
第二十二條 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養護需要,制定養護技術標準,並無償向養護責任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標準對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進行養護,發現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有受害或生長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報告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人承擔。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古樹名木的保護價值給予養護責任人適當的養護費用補助。
第二十四條 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核實、查明原因並明確責任後,予以註銷。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死亡未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核實註銷的,不得擅自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名木和一級保護古樹嚴重損傷或死亡的,每株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二級保護古樹嚴重損傷或死亡的,每株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後續資源嚴重損傷或死亡的,每株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砍伐名木或一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1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二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5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款;砍伐古樹後續資源的,每株處以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一級保護古樹的,以砍伐論處;擅自移植二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古樹後續資源的,每株處5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二級保護古樹和古樹後續資源造成樹木死亡的,以砍伐論處。
(三)轉讓、買賣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 倍以上5 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不具備相應專業資質的單位從事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移植或者養護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每株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損傷或死亡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損傷或死亡的賠償標準,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鑑定評估後確定。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會議於12月27日下午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海口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分組審議。委員們認為,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這個《規定》,對加強省會城市的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是必要的。法制委員會於12月28日上午召開會議,對《規定》進行了審議,省法制辦、省林業局、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對委員們提出的意見逐條進行研究後認為,《規定》沒有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起草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決定(草案)》,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委員們在審議中,對《規定》有關條款的立法技術和文字方面的內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1、《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養護責任人未按照養護技術標準對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進行養護,發現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有受害或生長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設定了對養護責任人的罰款處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養護責任人與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既然簽訂了養護責任書,就構成了一種契約關係,其權利義務包括損害賠償應由責任書約定,不宜通過行政處罰的手段解決民事責任問題。
2、《規定》第二十五條對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建設手續時,未徵得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也設定罰款處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這樣的設定不妥當。
鑒於這些意見不涉及合法性審查的問題,法制委員會建議,會後由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環境資源工作委員會綜合整理,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名義反饋給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和批准決定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查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環境資源工委於12月14日召開工委會議,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海口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送審稿)》(以下簡稱“規定送審稿”)進行了初步審查,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環資工委認為,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保護的不僅僅是生態環境,同時還是保護文化和歷史,其價值不可估量。海口市古樹名木較多,但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完善,受損害和破壞的情況時有發生,專門制定法規加強保護管理是必要的。規定送審稿對海口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界定、分級保護、日常養護責任確定、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法規的實施將對海口市古樹名木的有效保護管理產生積極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規定送審稿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和《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規定》等法律法規,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工委對規定送審稿進行了合法性審查,認為,該法規沒有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我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其審議通過的程式合法,為此,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