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06年10月1日
- 文號:第96號
- 通過時間:2006年7月17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96號
省長 黃小晶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較高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且列入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省、有關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和監督;“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中應當堅持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加強監督、永續利用的原則,確保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在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中應當加強同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開展促進保護的科研活動,組織培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行為。
對保護“福建土樓” 文化遺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管理
第六條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需要,組織編制“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並依法報省人民政府及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作為“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據。
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經批准公布後,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七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其保護規劃組織劃定,並設立標誌。
第八條 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確因需要進行建設的項目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並依法報批。
第九條 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其布局、規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應當與“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及其生態環境相協調,並依法報批。
第十條 對不符合“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妨害安全、污染環境或者有礙“福建土樓”文化遺產風貌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限期清理、整改。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土地和其他資源,應當嚴格保護,加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十二條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保護監測制度,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狀況進行監測,發現可能危及“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安全的,應當及時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予以保護。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遭受災害,造成重大損失時,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福建土樓” 所在區域周邊一重山範圍內應當做好環境保護,防止生態破壞和水土流失,不得損害或者破壞“福建土樓”資源。
嚴格保護古樹名木,禁止引進與當地生態環境不相協調的外來植物物種。
第十四條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安全防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安全防範教育,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檢查。
第十五條 “福建土樓”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規劃,鼓勵、支持在遺產保護範圍內從事有利於遺產資源保護的綠化和生態保護。
第十六條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需要,有計畫地安排接納遊客,避免過度人為活動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造成影響。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新村規劃,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居民人口壓力過大的,進行有計畫外遷安置。
第十七條 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進行土樓文化遺產展示活動,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全全。
第十八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治安保衛、消防法律法規,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強用電、用火管理,並建立民眾性的治安保衛、消防隊伍,落實安全、消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九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維護,並做好安全防範。使用時,應當與“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使用保護責任書,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有損毀危險,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搶救修繕。
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進行維護和修繕時,應當遵循不改變其原狀的原則,保持原有材料、傳統結構、形制工藝和歷史原貌。其維護和修繕方案應當嚴格按照保護規劃編制,並依法報批。
第二十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所有者和使用者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鄉規民約,做好“福建土樓”文化遺產自我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進入“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不得破壞“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景觀風貌,不得污染環境,不得危及“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損、刻劃或者損壞“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及其標誌、保護設施,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標誌或者保護設施。
禁止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設定垃圾堆放場地及其他有損於“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的設施。
第二十三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繼承、保護和弘揚與“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有關的歷史傳統文化精華,蒐集和保存文化、藝術、工藝珍品,根據需要設定“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博物館(陳列室),出版、展示、宣傳“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歷史文化作品。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四條“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依法納入“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保護專項資金可以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社會各界及海外捐贈、國際組織提供的保護經費等多種渠道籌集。
鼓勵國內外組織或者個人為“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捐款、贊助。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應當用於“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門票收入實行專戶集中統一管理,全部用於“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文物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法律法規對文化、文物保護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包括??永定客家土樓:初溪土樓群,洪坑土樓群,高北土樓群,衍香樓、振福樓、永康樓。南靖土樓:田螺坑土樓群,河坑土樓群,懷遠樓、和貴樓。華安土樓:大地土樓群。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