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旅遊促進條例

連雲港市旅遊促進條例

連雲港市旅遊促進條例,於2020年8月28日連雲港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連雲港市旅遊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連雲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0/9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江蘇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旅遊的規劃建設、資源保護、產業促進、經營服務以及保障支持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旅遊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理念,發揮海洋、山體、濕地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優勢,突出西遊文化、山海文化、水晶文化、淮鹽文化等地域文化特色,建設“一帶一路”國際旅遊門戶和山海相擁的知名旅遊城市。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作為戰略性支柱產業,加大對旅遊業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完善促進旅遊發展的考核激勵制度,建立健全旅遊發展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旅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雲台山風景名勝區、開發園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相關職責,做好促進旅遊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域內促進旅遊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旅遊發展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旅遊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範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行為,組織開展培訓交流、技術研發、產品推介和市場拓展等活動,發揮行業協會在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按照資源整合、產業融合、全域旅遊的要求,組織編制市旅遊發展規劃。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本區域旅遊發展規劃,並書面徵求市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促進旅遊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兼顧相關旅遊項目、基礎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需求。
依法需要審批或者核准的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和核准時,應當徵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旅遊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加大旅遊資源整合力度,避免低水平、同質化、小規模等盲目、重複建設,提高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集約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投融資平台作用,推動重點景區、景點實施整體開發和集團化經營,提高旅遊項目的市場集中度和區域競爭力。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國內外知名文化旅遊企業以及其他主體投資建設旅遊項目,並將重大旅遊項目、文化旅遊綜合體建設納入產業項目考核體系。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域旅遊的要求,完善基礎設施,提升公共服務水平,最佳化交通體系,實現機場、高鐵站、汽車站、港口客運站等交通樞紐與主要景區、景點之間交通的無縫連線。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旅遊集散中心,為旅遊者提供信息諮詢、交通換乘、應急救援等服務。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通往景區的道路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旅遊指示標識。
第十四條 旅遊景區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建設停車場、免費公共廁所、智慧型語音導覽系統,統一規劃、合理設定符合環境衛生、安全保障、無障礙等要求的配套設施。
景區開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聽取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利用自然保護區、海洋、海島、山體、森林、濕地、河湖等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護其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完整性,保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利用歷史、文化、建築等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持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利用工業、農業、水利、漁業等社會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持其內容與環境、景觀、設施的協調統一。
第三章 產業促進
第一節 山海旅遊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獨特的自然地理優勢,塑造和維護與海岸地質地貌景觀相協調的海濱城市風貌,推動形成山海港島城一體的旅遊格局。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海事、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開通海上旅遊航線、沿海環山旅遊專線和景區直通車,實現陸島連線、海島互通、景區直達。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海上旅遊航線、旅遊專線、景區直通車,由旅遊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者補助。具體辦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各類主體投資建造、改建、更新和購置符合安全適航標準的休閒漁業船舶,發展海洋旅遊項目。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升海岸線、海島等海洋旅遊資源開發水平,完善海洋公園、公共沙灘、遊艇碼頭等旅遊基礎設施,培育海洋旅遊特色品牌。
連島景區應當按照國際旅遊島的定位,建設連島海濱風情小鎮,完善中心漁港、遊艇碼頭、海鮮餐飲、民宿集聚區、藝術街區等設施,發展濱海度假、海島旅遊、遊艇觀光、海上垂釣、體驗式捕撈等海洋休閒度假旅遊項目。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的西遊文化景觀、摩崖石刻、古樹名木等資源,規劃建設旅遊小鎮、美食購物街區、民宿集聚區等功能區,整合東磊、漁灣、雲龍澗等景區資源,開發環山旅遊線路,培育花果山核心旅遊品牌。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開發利用孔望山、錦屏山、大伊山、伊蘆山、夾谷山、羽山等區域的山體、森林、溫泉以及人文歷史資源,發展具有地域特色的旅遊項目。
第二十條 鼓勵花果山、連島、海上雲台山、伊甸園、潮河灣等重點景區聯合推行長周期循環使用的門票和車船票銷售制度,開發度假旅遊產品。
第二節 文化旅遊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地方文化資源,促進文化與旅遊深度融合,發展文化旅遊產業。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挖掘西遊文化資源,支持建設大型西遊文化旅遊項目,鼓勵開發西遊文化旅遊線路和文化創意產品,推動建設西遊文化研究中心,在核心景區、交通樞紐、城市廣場等區域建設西遊記人物雕塑、景觀小品以及故事情景播放設施,營造西遊文化氛圍。
鼓勵依託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民間藝術、手工藝、傳統節日等開展民俗旅遊。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革命紀念館、抗日山、開山島等革命遺址和紀念設施,打造紅色旅遊品牌。
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以及培訓機構利用紅色旅遊景區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海州古城、板浦古鎮以及新浦民主路、連雲老街、南城東大街等歷史文化街區的歷史文化資源,有序發展明清市井、民國風情、航海、漁家、鹽商等文化體驗旅遊項目。
第二十五條 鼓勵有關經營主體開發和培育具有影響力的商務會展、文化交流、體育賽事、旅遊節慶活動等文化體育旅遊品牌,豐富旅遊產品供給。
鼓勵博物館、美術館、畫廊、藝術工作室、城市書房等向旅遊者免費開放,開發旅遊特色文化產品。
第三節 國際旅遊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雲港片區的優勢,完善口岸等出入境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增開國際旅遊航線,大力發展跨境旅遊。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郵輪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國際郵輪母港和岸上國際配送中心建設,開發近海、沿海以及無目的地郵輪、遊艇旅遊項目。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醫療產業集聚和口岸優勢,規劃建設國際醫療旅遊合作區,引進國內外醫療機構,創新康養旅遊模式,發展國際醫療旅遊和高端醫療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類主體拓展入境旅遊市場,發展離境免稅購物業務,協調海關、邊防檢查、口岸簽證等部門,為境外旅遊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出境入境服務。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的文化旅遊交流合作,引入國際精品賽事和大型演藝活動,發展國際文化藝術品交易、展示業務,開發國際旅遊精品線路。
第四節 其他旅遊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鄉村旅遊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社會資本利用荒山、荒地、荒灘等資源,開發漁家風情、家庭農場、自駕游基地等鄉村旅遊項目。
第三十二條 鼓勵企業利用港口、核電、醫藥、石化、礦山、釀酒、釀醋等資源,發展工業觀光、工業遺址展示、工業科普體驗等工業旅遊項目。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夜間景觀、商業設施、特色餐飲等資源,發展夜間旅遊項目,打造夜宿海島、夜泊港灣、夜遊古城等夜間旅遊品牌。
鼓勵景區、景點、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延長夜晚開放時間,開展夜間文化旅遊消費體驗活動。
第三十四條 鼓勵沿海、山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劃建設文化主題突出、生態環境優美、基礎設施完善的民宿集聚區,提高旅遊旺季的接待能力。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民宿發展扶持政策,鼓勵城鄉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依法從事民宿旅遊經營活動,為旅遊者提供個性化服務。
第四章 經營服務
第三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引導旅遊者購買旅遊保險產品,妥善處置旅遊突發事件。
經營高空、高速、海上、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經營許可,配備專業救援人員和設施,提供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為旅遊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措施,在旅遊者就餐時提供公筷公勺,倡導文明衛生用餐,制止餐飲浪費行為。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旅遊景區以及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購物、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誠信經營,提高服務水平,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景區、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及其周邊強拉硬拽或者以尾隨、阻攔、反覆糾纏等方式招攬旅遊者乘車、住宿或者推銷其他服務項目;
(二)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預訂客房的旅遊者入住或者隨意提高客房價格;
(四)非法使用、披露旅遊者個人信息;
(五)利用旅遊渠道組織跨境賭博活動;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保障旅遊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得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三)發布虛假信息,欺騙、誤導旅遊者消費;
(四)與購物場所經營者串通,誘導旅遊者購買假冒偽劣商品;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導遊工作室、網路社交平台、學會、車友會、驢友會、俱樂部、研修培訓機構等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本地旅行社、導遊以及導遊工作室等不得為外地旅行社組織的不合理低價旅遊購物團隊提供地接服務。
第三十九條 旅遊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應當正確使用質量等級標識,按照相應的等級標準提供服務。
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質量等級標識進行經營活動,不得使用與質量等級標識相似的文字、符號進行虛假宣傳。
第四十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建設旅遊電子商務平台,開發、使用網路信息查詢以及預訂、支付、評價等功能,提升旅遊信息化服務水平。
第五章 保障支持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財政、土地、金融等產業扶持政策,積極發展旅遊新業態,鼓勵開發精品旅遊線路,培育知名旅遊品牌,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旅遊發展需要逐步增長。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旅遊規劃編制、城市旅遊形象推廣、旅遊項目獎補、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高端旅遊業態培育等。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遊人才隊伍建設,引進和培養高層次、緊缺型旅遊人才,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旅遊專業建設。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與重點景區、大型旅遊企業合作,共同建設旅遊人才培訓基地。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公務活動和工會組織的職工療養休養活動,可以委託旅遊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會務、展覽等服務。
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出具合法票據,出具的合法票據可以作為報銷憑證。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與長三角一體化區域、淮海經濟區、隴海蘭新經濟帶等區域的旅遊合作,開發重點合作區域的旅遊客源市場,並根據區域合作機制給予其他城市的居民旅遊優惠待遇。
第四十六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志願服務體系,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信息諮詢、秩序維護等旅遊志願活動。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基礎信息資料庫、公共服務平台等智慧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無線網路覆蓋,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高旅遊服務標準化、智慧型化水平。
旅遊公共服務平台應當為旅遊者提供景點導航、語音講解、酒店預訂、門票預約等服務,提升旅遊者滿意度。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旅遊市場監管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旅遊案件聯合查辦、旅遊投訴統一受理、執法信息共享等綜合監管機制,規範旅遊市場秩序。
第四十九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旅遊誠信體系建設,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共享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懲戒。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景區、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及其周邊強拉硬拽或者以尾隨、阻攔、反覆糾纏等方式招攬旅遊者乘車、住宿或者推銷其他服務項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旅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預訂客房的旅遊者入住或者隨意提高客房價格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導遊工作室、網路社交平台、學會、車友會、驢友會、俱樂部、研修培訓機構等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正確使用質量等級標識的,或者未按照相應的等級提供服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抄告有關質量等級評定機構。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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