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為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江蘇省連雲港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於2021年3月10日印發了《連雲港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連雲港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縣(區)文體(廣電)和旅遊局,開發區、徐圩新區社會事業局,雲台山景區文旅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各相關部門:
現將《連雲港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連雲港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2021年3月10日

辦法全文

  • 連雲港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連雲港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連雲港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經連雲港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以下簡稱“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認定的傳承人。
第三條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是負責全市非遺保護事業發展規劃、項目審批、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及傳承基地命名、傳承資金申報等政府的
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處室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處,組織開展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評定、認定和相應管理工作。連雲港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以下簡稱“市非遺保護中心”)是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直屬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負責對全市非遺保護工作的具體業務指導。
第四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於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活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著力培育新生代傳承人,逐步形成年齡層次最佳化、梯次結構合理、覆蓋範圍廣泛、充滿傳承活力的保護傳承群體,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五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鍊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每三年開展一次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如遇特殊工作需求,可視機開展認定工作。
第七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認定、公布等程式。
第八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德藝雙馨;
(二)從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含擴展項目)為準〕的傳承實踐活動,傳承譜系清晰,具有明確的師承關係;
(三)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10年以上,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四)在所從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領域內具有公認的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五)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夠積極開展傳承活動,採取有效模式、多種方式培養後繼人才;
(六)積極配合各級文化廣電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公益性宣傳、展演、展示等活動;
(七)本市居民或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區長期居住和工作、被認定為該項目的縣區級代表性傳承人1年(含)以上。
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蒐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申請,由個人自願提出,並採取逐級推薦的方式進行。申請人應當向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縣區文旅行政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性別、從業時間、被認定為縣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特長、成就成果、榮譽獎勵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市屬單位擁有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通過其主管部門直接向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推薦該項目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申報人選,並遞交有關申報材料。
第十條申請人所在地縣區文旅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初審並上報。
縣區文旅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按照申報要求提出推薦人選,並將有關申報材料報送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第十一條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覆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應當組織由5名(含)以上專家組成的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對推薦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提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
第十三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提出。
第十四條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並頒發證書牌匾。
第十五條市非遺保護中心建立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六條市、縣區文旅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提供或協調安排必要的傳承、傳播場所;
(二)支持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等活動。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並長期堅持開展公益活動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旅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創造條件,並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七條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每年根據年度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安排情況,確定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資金,用於補助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傳播等工作。
第十八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藝術創作與生產、文化旅遊展示展演及宣傳等活動;
(二)參加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及交流等活動;
(三)依規定獲得相應補助資金,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
(四)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
第十九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積極開展各類傳承活動,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護、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資料、實物;
(三)積極配合文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和研究等工作;
(四)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文旅宣傳推廣和其他公益性活動;
(五)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義務。
第二十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實行屬地管理,每年年初應當明確年度傳承計畫和具體目標任務,同時對上一年度傳承工作績效和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總結,並向當地縣區文旅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授權市非遺保護中心每年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一次評估考核,評估考核結果作為繼續享有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相關權益的主要依據。
對作出重要貢獻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文旅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予以表揚和鼓勵。
第二十一條建立“榮譽傳承人”授予機制,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因年齡、健康、家庭變故或其他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經本人申請或經縣區文旅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報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核准,可終止其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由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視其貢獻情況將其列為榮譽傳承人並頒發證書。該項目可重新認定他人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縣區級文旅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縣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日常管理,健全實施相關榮譽傳承人機制。
第二十二條進一步建立健全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退出機制”,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後,由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取消其資格: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已離開連雲港轄區1年以上,未在連雲港轄區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
(三)連續兩年未參加市、縣區級文旅行政主管部門召集主辦的各類會議、展示活動的;
(四)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傳承人履行義務評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六)通過不正當手段剽竊或購買行業內其他傳承人研究成果,用於自己項目傳承上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自願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縣區級文旅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縣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日常管理,健全實施相關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退出機制”。
第二十三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去世後,所在地縣區文旅行政主管部門、市非遺保護中心應及時報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備案。市、縣區文旅行政主管部門、市非遺保護中心應採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可採用多種形式對其生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工作中所作出的突出貢獻進行宣傳。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連雲港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2016年8月29日發布的《連雲港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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