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為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青海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0年11月24日發布了《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25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市(州)文化和旅遊局:
《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1月23日省文化和旅遊廳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於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24日

辦法全文

  • 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青海省文化和旅遊廳(以下簡稱“省文化和旅遊廳”)認定的傳承人。
第三條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青海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於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五條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鍊忠誠、執著、樸實、求真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原則上每5年開展一批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七條 認定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式。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青海省籍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一)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發揮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五)傳承譜系清晰,具有明確的師承關係;
(六)被認定為該項目的市(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2年(含)以上。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蒐集、整理和研究的國家公職人員原則上不得認定為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公民提出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的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性別、民族、從業時間、被認定為市(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省屬單位擁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可以直接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推薦該項目的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申報人選,並遞交有關申報材料,遞交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及申請人所在地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意見、省屬單位組織專家評審的推薦意見。
屬跨地區申報的,公民個人自願申請徵得項目保護單位及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申報流程推薦。
第十條 縣(區)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當地非遺評審委員會專家進行初審並逐級上報。
市(州)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述申報材料後,應當組織本地區非遺評審委員會專家進行複審,提出本地區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一併報省文化和旅遊廳。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覆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應當組織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審委員會委員組成的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對推薦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提出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根據需要,可以安排實地調查、現場答辯環節。
評審委員會對評審組提出的初評人選進行審議,提出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
第十三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
第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並頒發證書。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和知識,並建立檔案,及時完善和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七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的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保護單位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提供或協調安排必要的傳承、傳播場所;
(二)支持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七)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並長期堅持開展傳承活動的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創造條件,並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八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每年根據年度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安排情況,確定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資金,用於補助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傳播等工作。
第十九條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五)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義務。
第二十條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實行屬地管理。市州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省屬項目保護單位應當與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簽訂傳習協定,列明傳承義務,明確年度傳習計畫和具體目標任務,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每年向所在市州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當年傳承情況報告,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州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傳習計畫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總結,並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交書面報告。
評估結果作為享有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州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省文化和旅遊廳取消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願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因年齡、健康、家庭變故或其他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經本人申請或經市州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報省文化和旅遊廳核准,可保留其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名譽,暫停其傳習補助,該項目可根據流程重新認定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五條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所在地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組織開展傳承人傳承事跡等宣傳報導,並及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省屬項目保護單位的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省文化和新聞出版廳2009年11月19日發布的《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暫行)》(青文新廳字〔2009〕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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