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為了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四川省內江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制定了《內江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內江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四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是指已列入內江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條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助力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於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和傳承實踐活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五條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鍊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需要,開展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七條 認定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式。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為市級代表性傳承人: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二)長期從事該項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市級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三)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的影響;
(四)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五)從事該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5年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市級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申報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從業時間、被認定為地方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項目保護單位為市級機關直屬單位的,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直接向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推薦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第十條 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一併報送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覆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認定為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實地調查和現場答辯環節,提出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
第十三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在收到異議之日30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建立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七條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配合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收集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等工作;
(四)配合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的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教學活動;
(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六)接受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指導、管理和考核;
(七)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規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義務。
第十九條 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列明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義務,明確年度傳習計畫和具體目標任務,報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根據傳習計畫,應當於每年10月30日前對該年度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進行初評估,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初評估報告,報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組織專家進行複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核實後,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取消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四)觸犯刑律,或者因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願放棄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提出書面申請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報告。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該傳承人歷年考評情況作出評估,並從下一年度起停發傳習補助經費。
第二十三條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以採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組織開展傳承人傳承事跡等宣傳報導,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停發傳習補助經費。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市級機關直屬單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內江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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