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四川省內江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制定了《內江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內江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為了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四川省內江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制定了《內江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四川省內江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制定了《內江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1月...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全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認定的傳承人,包括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發展歷史...
第一條 為確保我市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文化部現開展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工作。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文化和旅遊部認定的傳承人。2024年2月19日,文化和旅遊部公布第六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5號)和《湖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
辦法全文 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發展浙江省優秀傳統文化,支持和鼓勵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加強動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
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海北州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北政辦〔2013〕29號,各縣人民政府,青海湖農場,州政府各部門:由州文化體育局擬定的《海北州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
支持和鼓勵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加強動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二)在該項目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且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三)積極開展傳承、傳播活動,培養後繼人才。不直接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工作和活動的人員不得被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為推進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完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浙江...
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為更加有效地保護與傳承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進一步做好我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與認定辦法》(浙文社〔2007〕10號)...
各市、縣、自治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各有關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第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該辦法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有效,有效期兩年。發文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省市駐定各單位:《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縣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
2017年12月,被推薦為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2018年5月,被評定為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2022年5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2021年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評估結...
該實施辦法由發布之日起施行。發文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和《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精神,區財政局、區文廣旅遊局制定了《越城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