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與認定辦法

為建立科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傳承,浙江省麗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於2009年6月9日印發了《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與認定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與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09年6月9日
  • 實施時間:2009年6月9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麗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為更加有效地保護與傳承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進一步做好我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與認定辦法》(浙文社〔2007〕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與認定辦法》,現印發給大家,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辦法全文

  • 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與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確保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傳承,根據浙江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08〕127號),參照《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與認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已列入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的有代表性的傳承人。
第三條 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評定和命名工作,由麗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組織實施,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具體工作。
第四條 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命名,應經申報、審核、評審、公示、評定等程式。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僅存的傳承人;
(二)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不同流派、風格、特色的代表性傳承人;
(三)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某種獨特知識、技能或傳統藝術的代表性傳承人;
(四)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在一定地域範圍內或行業內被公認為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傳承人。
第六條 申報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學歷、工作單位和職業,當前的工作和生活情況;
(二)本人在該項遺產中的習藝時間和實踐經歷;
(三)本人在該項目歷史傳承譜系中的序位,與同一地區、同一輩分的傳承人之間的不同工藝特色;
(四)本人在該遺產項目的傳承、發展中的藝術成就及相關榮譽;
(五)本人傳承該項目遺產的相關證明資料。
第七條 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由個人或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向所在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各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審核申報材料,提出意見,報麗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八條 麗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根據各縣(市、區)廣電新聞出版局上報的材料,結合申請人(單位)所申請項目在本轄區內的分布情況,組織該項目及有關專家對申請人的申報資格進行審核,確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並將其他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名單和申報材料提交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九條 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委員會成員從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中選擇。評審委員會應遵循“堅持標準,擇優支持,寧缺勿濫、公正合理”的原則,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條 麗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對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委員會報送的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第十一條 麗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根據公示結果,審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下發檔案、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參加該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活動;
(二)積極開展傳習活動,帶徒傳藝,培養新人;
(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淵源、傳承譜系、傳統技藝等的記錄和整理工作;
(四)積極採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原始資料、實物。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支持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其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傳習活動場所;
(二)給予適當的經費資助;
(三)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相關研討、展示、宣傳、傳播等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
(四)其他有利於傳承的必要和可行的幫助。
第十四條 麗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建立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各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每三年對當地代表性傳承人傳習和生活狀況等情況進行一次調查,並將調查情況報麗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五條 麗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對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中非身體原因不履行義務的,或觸犯刑律的,依照有關程式取消其該項代表性傳承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麗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