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為推進浙江省杭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完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制度,杭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於2021年9月2日印發,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5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發文通知

為推進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完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立足當前保護工作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杭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2021年9月2日

辦法全文

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弘揚杭州市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杭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認定,承擔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傳播、弘揚、振興等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和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傳承人。
第三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於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力,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五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鍊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際,定期組織開展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七條 認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公布等程式。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遵紀守法,愛國敬業,德藝雙馨;
(二)居住或長期工作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流布地區;
(三)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在項目所在領域和區域內公認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
(四)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中具有核心、帶頭、示範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人員不得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公民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民族、從業時間、被認定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項目保護單位為市屬單位的,可直接向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申請,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第十條 申請人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並逐級上報。
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組織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一併報送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覆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成立評審委員會和專家評審組,對推薦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環節。
評審委員會對初評人選進行審議,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
第十三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五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區域內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七條 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協助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協助對急需搶救保護或開展傳承工作確有經濟困難的代表性傳承人,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和研究;
(四)參與展覽、展示、培訓、研討、交流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五)接受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指導、管理和考核評估,定期向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交傳承情況報告;
(六)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義務。
第十九條 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列明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明確傳習計畫和具體目標任務,方案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進行評估。考核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相關權益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各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批准,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連續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願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對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經各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將把作出積極貢獻的傳承人列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榮譽傳承人”,並鼓勵地方給予其一定的優撫。
第二十三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採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組織開展傳承人傳承事跡等宣傳報導,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杭州市各部門直屬單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關於《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的政策文字解讀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為推進杭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完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制度,杭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立足當前保護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辦法將於2021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二、辦法的主要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2、《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3、《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4、《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三、編制的主要過程
1、全面開展調研: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了辦法制訂工作的相關調研,在開展杭州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估試點工作、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工作的基礎上,起草了《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廣泛徵集意見:面向多個層面、多個角度開展意見徵集。一是向各區、縣(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非遺保護中心及非遺項目保護單位、非遺傳承人群、非遺專家代表等徵求意見;二是在局官網上公開徵求意見;三是向市政府相關部門徵求意見;四是向上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徵求意見。通過4次不同範圍不同層面的意見徵求,研究吸收各界意見後形成《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送審稿)》。
3、嚴格合法性審查:局黨組會審議後出台《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4、通過備案審查。
四、相關問題釋疑
1、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是一項管什麼的辦法?
是一項關於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和管理的辦法。
2、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五、《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共26條,涉及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認定、傳承規範和考核管理,進一步明確了以下四方面內容:
一是根據近年來上級管理要求及杭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的經驗,予以固定和規範。
二是細化了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條件,規範了認定程式,完善評審程式和環節。
三是明確了管理部門、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責任義務。
四是提出了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評估管理的要求,規範對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和去世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完善退出機制。
六、3、可向哪個部門申報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中央各部門直屬單位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直接向文化和旅遊部推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項目保護單位為省屬單位的,可直接向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申請”。
《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項目保護單位為市屬單位的,可直接向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申請,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4、如何理解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條件?
《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第八條 關於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申報條件表述為:“遵紀守法,愛國敬業,德藝雙馨;居住或長期工作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流布地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在項目所在領域和區域內公認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中具有核心、帶頭、示範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人員不得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理解時應把握3個重點:一是把握1個前提,必須先有1個杭州市人民政府認定公布的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然後才可申請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二是把握1個核心,必須是“公認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三是把握1個整體,必須是全面符合條件,缺一不可。
5、為什麼要定期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評估?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傳習計畫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評估報告,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進行評估。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實施細則》。考核評估結果是繼續享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相關權益的主要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管理,《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進行評估。考核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相關權益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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