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浙江省杭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有效保護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杭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於2021年9月2日印發,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5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區、縣(市)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有效保護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立足當前保護工作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杭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2021年9月2日

辦法全文

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杭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是指列入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杭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項目。
第三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範圍內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
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在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際,定期組織開展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工作。認定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堅持依法行政,實施規範評審,嚴格履行推薦、審核、評審、公示、審批、公布等程式。
第五條 推薦申報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
(二)真實存在,並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等價值;
(三)具有增強中華民族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的作用;
(四)在一定群體或地域內世代相傳,具有較長的傳承歷史和清晰的傳承脈絡,至今仍以活態形式存在;
(五)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第六條 推薦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簡介、分布、歷史、現狀、價值、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活動、社會影響等;
(二)項目保護計畫,包括保護目標、已採取的措施和實現的成效、擬採取的措施、管理制度等;
(三)推薦的保護單位情況,包括保護單位資質、保護承諾、相關傳承人(群體)認可意見等;
(四)專家評審委員會對該項目的推薦意見;
(五)項目圖片及視聽資料等。
第七條 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統籌轄區內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推薦工作,基本程式為:
(一)從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中進行遴選;
(二)組織專家論證,提出推薦項目和審核意見;
(三)將推薦項目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四)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推薦報告。
第八條 市直屬單位經組織專家論證並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後,可直接向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推薦。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杭州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價值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由受理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論證通過後按程式向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推薦。
第九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對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工作,基本程式為:
(一)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對推薦材料進行初步審核。
(二)組成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專家評審委員會,並根據申報的項目類別,在專家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家評審小組。評審委員會由非遺專家和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專家評審小組由相應類別的非遺專家組成,每組成員數為單數,每組不少於3人。專家評審小組採取召集人制度,每組設1名召集人。
(三)專家評審小組詳細審閱推薦材料,通過集體評議,討論產生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初選名單,各相應類別初選名單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
(四)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小組意見進行審議,提出推薦名單,推薦名單應經評審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通過。
(五)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將審定的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期不少於20日。
(六)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將公示後的名單報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條 專家評審委員會和專家評審小組的人員組成按照文化和旅遊部非遺保護工作專家參與機制的有關要求執行。專家評審委員會和專家評審小組成員應本著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精神,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關評審工作的資料及情況並簽署保密協定。對直接參與申報材料製作的項目,或與推薦項目存在利益關係的,應迴避。
凡違反評審工作紀律者,經核實後取消其參與評審資格,並從評審委員會和專家評審小組中除名。
第十一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指導統籌轄區內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制定區域內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整體規劃,並組織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編制年度保護計畫,完善保護組織體系與制度體系,落實保護責任,量化年度保護任務指標。
由市直屬單位推薦申報的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該市直屬單位應指導該項目保護單位,編制項目年度保護規劃和保護計畫。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應上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具體承擔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的擬定名單在推薦項目時一併提出,經專家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後,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予以認定、公布,並授予市級代表性項目標牌。
市級代表性項目標牌由保護單位負責懸掛並妥善保管。未經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同意,保護單位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標牌進行變更、複製和轉授。
第十三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申報地區範圍內,原則上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專人負責該項目保護工作;
(三)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該項目的完整資料;
(四)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的能力,開展傳承、傳播的場所和條件;
(五)得到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傳承群體的認可。
第十四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具有以下權利:
(一)懸掛和保存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標牌;
(二)在各項活動中可使用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標誌;
(三)參與制定項目保護規劃;
(四)優先參與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組織的非遺研討、推廣活動;
(五)按規定申報獲得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的財政資金專項補助;
(六)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具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劃和保護計畫,完善保護機制和制度體系,落實保護措施,積極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二)積極開展項目調查、建檔和實踐研究工作,收集、保存與展示相關實物;
(三)密切聯繫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及時掌握代表性傳承人的身心狀況和傳藝情況,並為其開展傳承活動提供保障支持;
(四)保護該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
(五)科學規範使用保護經費,確保專款專用;
(六)定期向當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及保護資金使用情況,並接受監督;
(七)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義務。
第十六條 保護單位確需調整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相關傳承人、群體、單位集體評議;
(二)評議通過後,由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向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保護單位確需調整的理由、新推薦的保護單位資質材料和履責承諾;
(三)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對材料進行審核,組成專家組進行審議,研究確定確需調整的保護單位名單並在官方網站公示、公布。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等相關實物、資料的保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項目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並組織開展專題研究,創新保護實踐,展示保護成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以下措施,促進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傳承:
(一)在科學有效保護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非遺旅遊商品、非遺旅遊線路等文化旅遊產品和文化旅遊服務,擴大傳承人群和消費人群,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更好融入現代生活。
(二)在秉承傳統、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開展傳統工藝關鍵技術、原料的研究和改進,提升傳統工藝產品品質,提升項目的創造性價值,增強傳承活力。
(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的特定區域,可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制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並與環境治理、土地利用、產業發展等各類專門性規劃相銜接。
(四)在社區、鄉村以及各級公共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機構或者設施中廣泛開展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承傳播,通過展覽、展示、教育、比賽、大眾傳媒等途徑,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公眾認知度。
(五)建設本行政區域綜合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和傳習場所;鼓勵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建設該項目的展示、傳習場所,或在非遺旅遊景區、非遺小鎮內開設一定規模的研學體驗場地,並向公眾開放。
(六)建立完善非遺代表性項目資料庫,真實、系統地記錄項目信息,定期開展項目調查,運用現代信息管理手段予以記錄、存貯,及時更新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承傳播活動等有關信息,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向社會開放。
(七)開展非遺保護多部門合作,對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開展傳承、推廣、經營等活動所需的場所、環境和原材料進行統籌協調,形成非遺保護髮展合力。
積極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提供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資金、場所及志願服務。
(八)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傳承人等參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培訓、交流、實踐等活動,提高項目保護單位和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能力。
鼓勵採取合作、共建等形式,與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科研條件、能夠承擔培訓任務的研究機構或高等院校共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培訓和研究工作。
第十九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實行監督檢查、績效考評、動態管理制度。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建立項目保護工作的定期自查和報告制度。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項目年度保護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督查。
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每年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計畫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並於年初將上一年度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整體存續情況、保護規劃實施情況、傳承工作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傳播展示情況,以及本年度市級項目的整體保護計畫報送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由市直屬單位推薦申報的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該市直屬單位應每年將該項目上年度項目存續情況、保護規劃實施情況、傳承工作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傳播展示情況,以及本年度項目保護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不定期開展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情況抽查,對抽查中發現保護和傳承工作存在問題的保護單位應督促其糾正、整改。
第二十三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制定突發、重大事件應急預案。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中發生的突發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限期整改;情節特別嚴重或整改不力的,經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核實,撤銷其保護單位資格,收回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標牌,重新認定保護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一)保護不力或保護措施不當,導致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出現嚴重問題;
(二)怠於履行保護職責,未能有效實施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計畫的;
(三)歪曲、貶損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疏於管理,引起傳承人之間重大矛盾衝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未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政府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
(六)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項目保護情況的。
第二十五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因客觀環境改變、保護不力等原因導致不再呈“活態”特性而消亡的,經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報市政府批准退出名錄,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對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保護和傳承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個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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