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為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上海市青浦區文化和旅遊局於2022年3月3日印發了《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3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青浦區文化和旅遊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一、總則,二、認定,三、保護,四、管理,五、附則,

發文通知

各街鎮相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有效保護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加強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根據《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青浦區文化和旅遊局制定了《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區文化和旅遊局
2022年3月3日

辦法全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有效保護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是指列入青浦區人民政府公布的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項目。
第三條 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以下分別簡稱“區級代表性項目”“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保護和管理以及相關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二、認定

第四條 區級代表性項目、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由上海市青浦區文化和旅遊局(以下簡稱“區文旅局”)組織實施。
認定區級代表性項目、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推薦、評審、審議、公示、審批、公布等程式。
第五條 推薦區級代表性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對正確理解我國各民族、各地區生活發展變遷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具有增強中華民族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的作用;
(三)植根於青浦地方文化土壤,具有青浦文化特徵,與青浦歷史文化發展相融合;
(四)具有較長的歷史傳統、清晰的傳承脈絡和較廣泛的影響力,至今仍在社區中以活態形式存在。
第六條 推薦區級代表性項目,應當充分尊重相關社區、群體或者有關個人的意願。
第七條 推薦區級代表性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項目保護計畫;
(三)保護單位情況;
(四)項目視聽資料;
(五)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八條 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個人指傳承人為單個自然人。
團體指兩名(含)以上傳承人構成的自然人組合。團體成員分別掌握某項區級代表性項目的重要環節、程式或者部分,相互間不可或缺,分工協作,共同傳承該區級代表性項目。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或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區級代表性傳承人:
(一)熟練掌握並承續某項區級代表性項目,在該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和較大影響;
(二)在該區級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中具有核心作用,長期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該區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傳承工作,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蒐集、整理和研究,但不直接從事傳承活動的,不得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區級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條 推薦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薦人的基本信息;
(二)該區級代表性項目的傳承譜系、被推薦人的技藝特點及成就、授徒傳藝情況等;
(三)被推薦人持有該區級代表性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四)反映被推薦人技藝特點和授徒傳藝情況的視聽資料;
(五)其他有助於說明被推薦人代表性的材料。
被推薦人為團體的,還應提交團體成員組成名單、成員技藝特點等材料。
第十一條 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進行項目遴選,並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後,向區文旅局提出推薦。
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推薦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第九條規定,並徵得該區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同意後,向區文旅局提出推薦。
第十二條區屬單位推薦區級代表性項目,且願意擔任該區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承擔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經其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同意後,向區文旅局提出推薦。
區屬單位推薦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經其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相應的區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同意後,向區文旅局提出推薦。
第十三條在青浦區社會組織管理局登記註冊的本區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區級社會組織”)推薦區級代表性項目,且願意擔任該項目的保護單位,承擔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經其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青浦區文化館同意後,向區文旅局提出推薦。
區級社會組織推薦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經其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相應的區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以及青浦區文化館同意後,向區文旅局提出推薦。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區文旅局提出推薦區級代表性項目的建議。
個人或者團體認為本人或者本團體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可以向相關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提出被推薦為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申請。
第十五條 區文旅局委託青浦區文化館具體負責區級代表性項目、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六條 區文旅局邀請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相關成員,組成專家評審小組。
第十七條 專家評審小組在審閱推薦材料基礎上,通過個人投票的方式產生區級代表性項目、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初選名單。進入初選名單的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投票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專家評審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提出迴避:
(一)參與被推薦的區級代表性項目、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論證或者申報材料製作;
(二)與被推薦區級代表性項目、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及相關群體存在利益關係。
第十九條 區文旅局對區級代表性項目、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初選名單進行審議,提出推薦名單,並將推薦名單及基本信息在區文旅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二十日。
第二十條 區文旅局根據專家評審小組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待入選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名單,報青浦區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區文旅局根據專家評審小組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區文旅局向區級代表性項目授予標牌,向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授予證書。

三、保護

第二十二條區級代表性項目一經公布,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區級代表性項目編制保護計畫,並在三個月內提交至青浦區文化館。
區文旅局可以根據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流布範圍和生存狀態,結合保護工作的需要,對部分區級代表性項目編制專門保護計畫。
第二十三條 區文旅局從願意承擔某項區級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相關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區級社會組織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程式,認定該區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保護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該區級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相對完整的資料,並得到該區級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或者傳承群體的認可;
(三)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的意願和能力;
(四)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第二十四條 推薦保護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基本情況;
(二)獨立法人資格證明;
(三)保護單位有能力承擔保護職責的說明;
(四)自願承擔某項區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職責,並同意區文旅局無償使用該區級代表性項目推薦材料進行宣傳、推廣的聲明。
第二十五條 推薦保護單位,由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在推薦區級代表性項目時提出建議,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一併提交材料。
保護單位經評審、審議、公示、審批等程式後,由區文旅局認定、公布。
第二十六條 由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推薦的區級代表性項目,其保護單位應當位於該行政區域範圍內;由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推薦的區級代表性項目,該項目保護單位應當位於青浦區行政範圍內。
第二十七條 由一個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或者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推薦的區級代表性項目,認定一個保護單位。由多個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或者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推薦的某項區級代表性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相應認定多個保護單位。
第二十八條 保護單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義務,需要進行調整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由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推薦的區級代表性項目,由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組織徵求相關傳承人、群體、單位的意見;由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推薦的區級代表性項目,由其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組織徵求相關傳承人、群體、單位的意見;
(二)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徵求意見後,將有關材料報送區文旅局;
(三)區文旅局對材料進行審核後,研究確定確需調整的保護單位名單。
第二十九條 調整保護單位,除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提交保護單位推薦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護單位確需調整的理由;
(二)原保護單位同意放棄作為保護單位的聲明。
第三十條 保護單位因保護不力或者保護措施不當等主觀原因,導致區級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者出現嚴重問題,或者使區級代表性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或者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由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或者有關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核實後,將有關情況報區文旅局。區文旅局進行審核後,可以撤銷該保護單位資格,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認定保護單位。
第三十一條 區文旅局和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應當通過以下措施,支持區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對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傳播活動給予指導和資金扶持;
(二)通過在各街鎮、村居以及各級公共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機構或者設施中設立工作室、傳承點等方式,為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公益性傳播、傳承活動提供場地和設施條件;
(三)加強對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宣傳,擴大影響,提高其社會地位;
(四)組織開展培訓、交流、實踐等活動,提高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傳播能力。
第三十二條 青浦區文化館、區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區級代表性項目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第三十三條 區文旅局、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應當支持區級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在秉承傳統、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通過技術革新、材料改進、產品研發、創意設計、市場行銷等手段,提升區級代表性項目的創造性價值,增強傳承活力。

四、管理

第三十四條 保護和傳承區級代表性項目,應當落實保護和傳承責任,量化年度保護和傳承任務指標。
由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推薦的區級代表性項目,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應當與該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簽訂保護和傳承協定。
由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推薦的區級代表性項目,該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與該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簽訂保護和傳承協定。
第三十五條 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或者本單位的區級代表性項目計畫執行以及保護傳承情況等進行自查、檢查,對保護計畫未有效實施、保護傳承措施不力、經費使用不當等問題,項目保護單位等責任主體及時糾正、整改,並將結果報區文旅局。
第三十六條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本轄區區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總體情況和每項區級代表性項目的存續情況、保護傳承工作進展情況等報送區文旅局。
由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推薦的區級代表性項目,該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區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工作情況報送區文旅局。
區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中發生的如遭遇突發嚴重情況、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個人或者團體成員死亡等重大事項,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應當及時向區文旅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區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各街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區屬單位、區級社會組織的主管部
(一)未按照保護計畫落實各項保護措施的;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項目保護情況的。
第三十八條 區級代表性項目標牌由保護單位負責懸掛並妥善保管。未經區文旅局同意,保護單位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標牌進行變更、複製、轉授。
第三十九條 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因個人死亡、年齡、疾病,團體解散等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區文旅局應當及時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區級代表性項目的區級代表性傳承人。

五、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青浦區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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