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是梅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是梅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是梅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第一條 為了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工作,有效保護、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相關資料庫。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第...
第十八條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管理機構(下稱“建設管理機構”)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畫。第十九...
完成32項省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實物資料徵集。⒉積極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推動漢劇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梅州圍龍屋申報世界文化遺產。⒊加強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隊伍建設。新增兩批次市級、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爭取新增15...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全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資金、人才培養、設施建設等方面支持客家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開展的傳承、傳播工作,鼓勵和支持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在秉承傳統的前提下,對項目進行研究創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發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內容解讀 2019年11月29日,文化和旅遊部正式印發《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保護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更新檔案和相關資料庫,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壞和流失。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第三條 國家級非物質...
第十一條 省、市、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代表性項目專家評審制度,組織專家對推薦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具體評審辦法,由省文化主管部門制定。省、市文化主管部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成立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
第二十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進行評估、檢查和監督,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處理。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和《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有關精神,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梅州市組織開展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
第六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文化、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補助經費和業務經費。補助經費包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工作站建設、傳承和研究基地、...
第七條 組織管理費是指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調查研究、規劃編制、宣傳出版、諮詢評審、交流培訓、資料庫建設等。第八條 保護補助費是指補助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揭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
《荔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管理辦法》,是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2022年8月25日印發的規範性檔案。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檔案通知 各街道文化站、區非遺保護單位:《荔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門類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十大門類分別為: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第五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廣播、電視、報刊、出版、網路等媒體單位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非物質...
(二)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展示和傳播活動。(三)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和代表性項目傳承人的命名表彰。(四)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後繼傳承人的培養。(五) 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性保護。(六) 非物質文化...
(四)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五)不具備項目實施條件的。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文化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補助經費申報書 ...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推薦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
第六條 組織管理費是指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規劃編制、調查研究、宣傳出版、培訓、資料庫建設、諮詢支出等。第七條 保護補助費是指補助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
本辦法所指的資金申報主體主要包括:市級(含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研究基地、大師工作室、工作站建設管理單位,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聚集區、工坊...
完善國家、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做好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工作。制定《山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與管理辦法》,夯實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責任,加強績效評估和動態管理。加強與代表性項目...
開展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發掘、整理和研究工作;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和資金申報等具體業務;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網站和新媒體平台建設工作;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交流、推介、宣傳保護工作的職能機構。地理...
組織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工作;負責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及傳承人的申報與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傳承人的檔案和資料庫的建立運行工作;協調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有關規定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並向社會公布。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徵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後,可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有關規定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並向社會公布。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徵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後,可以向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