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管理辦法》,是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2022年8月25日印發的規範性檔案。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荔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25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荔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
《荔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管理辦法》,是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2022年8月25日印發的規範性檔案。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荔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管理辦法》,是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2022年8月25日印發的規範性檔案。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檔案通知各街道文化站、區非遺保護單位:《荔灣區非物質文化遺...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相關資料庫。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對本行政區域...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除業務開展經費以外,用於保護和弘揚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費。本辦法所指的資金申報主體主要包括:市級(含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研究基地、大師工作...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認定的,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傳承保護責任,具有公認的代...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第三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原則。第四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國範圍內...
第十條本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含瀕危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實行名錄管理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錄。第十一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逐級申報制度。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
第十八條 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
文化和旅遊部、財政部共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項目庫。保護資金項目庫分為項目申報庫、項目儲備庫、項目執行庫,分別對應項目申報、項目審核、項目執行環節。第五條 保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以及審計、文化和旅遊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二章...
第七條 鄉鎮(街道)文化站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的指導下,開展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保護、保存工作。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聘請文體協管員開展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保護本行政區域內具有...
第一條 為了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工作,有效保護、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列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
第二十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進行評估、檢查和監督,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處理。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實施時間 二○○五年三月...
2023年3月16日,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印發《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認定保護管理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發文通知 各區文化(廣)局、有關單位:為有效保護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加強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根據...
意見提出:“完善代表性項目制度。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代表性項目分類體系。健全國家、省、市、縣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加強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估,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夯實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責任,加強績效評估和動態管理。加強與代表性項目相關的文化空間保護。積極做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申報和...
為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於2022年4月14日印發了《杭州市臨平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發文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單位:為進一步加強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有效...
第十一條 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申報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報報告:由區文化行政部門向市文化行政部門作出對本區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名稱、保護單位、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的審核意見;(二)項目申報書:包括項目簡介、基本信息、項目說明、項目論證、項目管理、保護計畫、區級專家...
第一條 為加強杭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是指列入杭州...
第二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屬地保護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門負責保護、保存;但縣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由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保護、保存。 第二十三條 縣文化主管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列出名單,制定搶救保護方案,採取科學有效...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評審、政策諮詢等工作,應當聽取專家庫成員的意見。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建立更新檔案和相關資料庫,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壞和流失。符合下列...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參照《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縣級...
台州市非物質文化遺代表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台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上海市青浦區文化和旅遊局 2022年3月3日 辦法全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有效保護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青浦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二)其他重大項目保護補助經費的主要開支範圍包括: 國家名錄項目以外的重大課題研究補助費、資料搶救整理及出版費等。第七條 組織管理經費是指為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正常開展所發生的各項支出,主要包括普查經費、宣傳出版經費和專家諮詢經費等。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與管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由地方各級文化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