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臨平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於2022年4月14日印發了《杭州市臨平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5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臨平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有效保護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浙文非遺〔2018〕18號)和《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杭文廣旅遊局〔2021〕44號),立足當前保護工作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杭州市臨平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杭州市臨平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
2022年4月14日

辦法全文

  • 杭州市臨平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杭州市臨平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傳承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浙文非遺〔2018〕18號)和《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杭文廣旅遊局〔2021〕44號),制定本辦法。
一、定義
本辦法所稱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是指列入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政府公布的杭州市臨平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項目。
二、實施主體
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範圍內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
三、認定程式
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根據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際,組織開展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工作。
認定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堅持依法行政,實施規範評審,嚴格履行推薦、審核、評審、公示、審批、公布等程式。
四、認定條件
推薦申報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
(二)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等價值;
(三)具有弘揚臨平優秀傳統文化、增強地域文化影響力、促進社會共同富裕和可持續發展的作用;
(四)在一定群體或地域內世代相傳,具有百年及以上的傳承歷史,至今仍以活態形式存在;
(五)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推薦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基本內容、分布區域、歷史淵源、存續現狀、主要特徵、重要價值、傳承群體和主要傳承人等;
(二)項目保護計畫,包括保護目標、保護內容、已採取的措施和實現的成效、擬採取的措施、管理制度等;
(三)推薦的項目保護單位情況,包括保護單位保護能力、保護承諾、相關傳承人(群體)認可意見等;
(四)反映項目表現形式及傳承活動的圖片及視聽資料等。
五、推薦渠道
鎮(街道)綜合文化站(黨群服務中心)統籌轄區內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推薦工作,經本級人民政府(辦事處)同意後,向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提出推薦報告。
區直屬單位可直接向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提出推薦。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臨平區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價值的,可以向項目所在的鎮(街道)綜合文化站(黨群服務中心)提出列入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由受理的機構向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推薦。
六、評審程式和環節
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組織認定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基本程式為:
(一)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組織對鎮(街道)推薦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
(二)組成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專家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並根據申報的項目類別,在專家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下設若干專家評審類別組。專家評審類別組由相應的非遺專家組成,每組成員數為單數,每組不少於3人。專家評審類別組採取召集人制度,每組設1名召集人。
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由非遺專家和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設主任(組長)一名,由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三)專家評審類別組審閱推薦材料,通過集體評議,討論產生列入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建議名單。建議名單應當經專家評審類別組成員過半數通過。
(四)評審委員會(評審小組)對評審類別組建議名單進行集體審議,提出推薦名單。推薦名單應經評審委員會(評審小組)三分之二成員通過。
(五)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將審定的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期不少於7日。
(六)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將公示後的名單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七、保護和傳承
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實行以項目所在地為主保護的原則。根據項目類別、生存狀況和利用價值,積極探索和創新保護方式與保護途徑,實施“一項一策”針對性保護措施。
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指導、監督轄區內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協調涉及兩個及以上行政區域申報主體的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以下措施,促進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傳承和合理利用:
(一)建立實施區域內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的工作班子和專家指導小組,協調、指導、督促各項保護工作的落實。
(二)編制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和工作計畫,制訂出台項目保護政策性意見,落實保護資金。
(三)在科學有效保護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非遺旅遊商品、非遺旅遊線路等文化旅遊產品和文化旅遊服務,創建非遺旅遊景區和非遺小鎮、民俗文化村,擴大傳承人群和消費人群,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更好融入現代生活。
(四)在秉承傳統、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開展傳統工藝關鍵技術、原料的研究和改進,提升傳統工藝產品品質,提升項目的創造性價值,增強傳承活力。
(五)在社區、村落以及各級公共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機構或者設施中廣泛開展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承傳播,建立項目傳承基地和傳承教學基地;通過展覽、展示、教育、比賽、大眾傳媒等途徑,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公眾認知度。
(六)建設本行政區域綜合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和傳習場所;鼓勵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建設該項目的展示、傳習場所,開設一定規模的研學體驗場地,並向公眾開放。
(七)建立完善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資料庫,真實、系統地記錄項目信息,定期開展項目調查,運用現代信息管理手段予以記錄、存貯,及時更新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承傳播活動等有關信息;編寫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普及型讀物。
(八)積極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提供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資金、場所及志願服務。
(九)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傳承人等參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培訓、交流、實踐等活動,提高項目保護單位和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能力。
鼓勵採取合作、共建等形式,與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科研條件、能夠承擔培訓任務的研究機構或高等院校共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培訓和研究工作。
由區直屬單位推薦申報的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該區直屬單位應指導該項目保護單位,編制項目總體保護方案和年度保護計畫。
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具體承擔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申報地區範圍內,原則上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專人負責該項目保護工作;
(三)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該項目的完整資料;
(四)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的能力,開展傳承、傳播的場所和條件;
(五)得到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傳承群體的認可。
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具有以下權利:
(一)懸掛和保存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標牌;
(二)在各項活動中可使用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標誌;
(三)參與制定項目保護規劃;
(四)優先參與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組織的非遺研討、推廣活動;
(五)按規定申報獲得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的財政資金專項補助;
(六)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具有的其他權利。
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劃和保護計畫,完善保護機制和制度體系,落實保護措施,積極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二)積極開展項目調查、建檔和實踐研究工作,收集、保存與展示相關實物;
(三)密切聯繫該項目的傳承人,及時掌握傳承人的身心狀況和傳藝情況,並為其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四)保護該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
(五)科學規範使用保護經費,確保專款專用;
(六)定期向當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及保護資金使用情況,並接受監督;
(七)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義務。
項目保護單位確需調整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項目相關傳承人、群體、單位進行集體評議;
(二)評議通過後,由項目所在地鎮(街道)綜合文化站(黨群服務中心)向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保護單位確需調整的理由、新推薦的保護單位資質材料和履責承諾;
(三)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組織對材料進行審核,組成專家組進行審議,研究確定確需調整的保護單位名單並在官方網站公示、公布。
八、監督管理
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對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績效考評、動態管理制度。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進行監督。
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情況進行評估。
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建立項目保護工作的定期自查和報告制度。
鎮(街道)綜合文化站(黨群服務中心)應每年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計畫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並於年初將上一年度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整體存續情況、保護規劃實施情況、傳承工作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傳播展示情況,以及本年度整體保護計畫報送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
由區直屬單位推薦申報的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該區直屬單位應每年將該項目上年度項目存續情況、保護規劃實施情況、傳承工作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傳播展示情況,以及本年度項目保護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
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不定期開展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情況抽查,對抽查中發現保護和傳承工作存在問題的保護單位應督促其糾正、整改。
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制定突發、重大事件應急預案。鎮(街道)綜合文化站(黨群服務中心)應及時向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報告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中發生的突發重大事項。
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鎮(街道)綜合文化站(黨群服務中心)通知其限期整改;情節特別嚴重或整改不力的,經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核實,撤銷其保護單位資格,收回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標牌,重新認定保護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一)保護不力或保護措施不當,導致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出現嚴重問題;
(二)怠於履行保護職責,未能有效實施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計畫的;
(三)歪曲、貶損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疏於管理,引起傳承人之間重大矛盾衝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未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人民政府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
(六)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項目保護情況的。
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因客觀環境改變、保護不力等原因導致不再呈“活態”特性而消亡的,經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報區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錄,並向社會公告。
對在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保護和傳承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個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九、其他
本辦法由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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