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浙江省頒布的關於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是一項地方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
  • 分類:地方法律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等檔案精神,為規範省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完善全省文化遺產保護專項經費保障和運行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設立,用於支持市縣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促進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穩步發展。專項資金安排周期暫定2015-2017年,到期後,進行綜合評價,根據績效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安排。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根據市縣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採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省級引導、市縣為主、統籌安排、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門和文化、文物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文化、文物部門主要負責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項目資金使用監管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支出範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全省省級以上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等支出。具體包括:
(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
(二)可移動文物保護及文物保護科技項目;
(三)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
(四)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保護;
(五)傳統戲劇非遺項目保護振興;
(六)省財政廳、省文化廳、省文物局同意的具有代表性的宗祠建築保護等其他文化遺產保護支出。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應急搶險、超出文物文化遺產保護範圍的環境整治、文物文化遺產徵集等各項支出;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各種工資福利性支出;償還債務;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八條 專項資金以設區市本級(不含所轄區,下同)和縣(市、區)為單位,按因素法分配。
Ⅰ、文物類:
(一)財力因素(10分):10分×當地轉移支付係數(按二類六檔財政補助辦法);
(二)業務工作量因素(80分):根據各地文物資源、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項目數、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維修面積數、可移動文物保護及文物保護科技項目數計算得分。
(三)績效考核完成因素(10分):當地績效考核完成得分÷全省各市縣平均績效考核完成得分×10分。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另行制定。
(四)若某市、縣(市、區)當年業務工作量因素得分為0的,其因素綜合得分也視同為0。年度內發生重大文化遺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市、縣(市、區),其因素綜合得分也視同為0。
Ⅱ、非物質文化遺產類:
(一)地方財力因素(10分)。具體計分方式為:10分×當地轉移支付係數(按二類六檔財政補助辦法)。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因素(80分)。主要根據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數、非物質文化遺產基地數、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場館數、非物質文化遺產數位化保護建設項目數計算。
(三)績效考核完成因素(10分)。當地績效考核完成得分÷全省各市縣平均績效考核完成得分×10分。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另行制定。
第九條 對個別需完成特定目標,且不適用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方式按因素法分配資金的特殊內容,省財政廳可根據需要將其從補助資金中單列,實行項目管理。
第十條 專項資金分配辦法:各市、縣(市、區)分配資金=各市、縣(市、區)因素綜合得分÷全省市、縣(市、區)因素綜合得分總計×剔除第九條單列資金後剩餘的專項資金總額度。
第十一條 通過因素法測算分配到市、縣(市、區)的省補助文物類資金原則上不少於20萬元/年;當年少於20萬元的市縣,本年度不安排省補助資金,結轉下年度累計安排。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廳、省文物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相關數據審核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按照本辦法規定核定各市、縣(市、區)專項資金補助額度,並於當年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同時抄送市、縣(市、區)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後,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地方財力,會同同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制訂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在省財政廳資金檔案下達兩個月內將《浙江省(文物/非遺)保護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報備表》(附屬檔案1)報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省文物局備案(一式兩份,含電子版,統一送省文化廳或省文物局匯總)。
第十四條 文化遺產保護資金(文物類)應遵循以下使用規範:
(一)文化遺產保護資金(文物類)實行項目庫管理。各市、縣(市、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科學、規範的項目儲備庫,符合條件的項目才能納入項目儲備庫(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其項目方案事先須通過國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審批或必要性審查)。分配專項資金時,原則上要在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選取,沒有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不得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的對象。
(二)各市、縣(市、區)文化文物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於每年9月底前,將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情況報省文化廳、省文物局、省財政廳備案(見附屬檔案2)。
涉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中具有代表性的宗祠建築保護工程項目的,應將保護工程方案一併報省文物局備案。
(三)市、縣(市、區)在進行項目事前儲備、資金分配並報省級部門備案前,應將項目有關信息在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入口網站上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後方可納入項目儲備庫或上報省級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機制,並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廳、省文物局,或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年度考核,對各市、縣(市、區)上年度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報送虛假信息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對發生上述行為的市縣收回或相應扣減省級專項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省文物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文化廳 浙江省文物局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教字〔2006〕148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文化廳 浙江省文物局關於印發〈浙江省宗祠建築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教字〔2011〕158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文化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教字〔2006〕166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