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以下簡稱大運河遺產)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大運河遺產包括:
(一)大運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龍山河、浙東運河西興段等;
(二)大運河水工設施遺存:拱宸橋、廣濟橋、鳳山水城門遺址、西興過塘行碼頭等;
(三)大運河附屬遺存:富義倉等;
(四)大運河相關遺產:橋西歷史文化街區;
(五)其他依法補充列入的遺產要素。
第三條大運河遺產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統籌協調、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大運河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四條大運河遺產實施整體性保護,並發揮大運河水工設施遺存的功能價值,保護大運河附屬遺存、相關遺產與大運河河道的有機聯繫,保持大運河沿線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維護大運河兩岸自然生態和景觀環境。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將大運河遺產保護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列入目標考核。
市人民政府和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展示、開發、利用、文化交流中的重大問題。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大運河遺產的保護,組織本級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大運河遺產保護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工作。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部門所屬的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大運河遺產的日常保護、監測、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部門,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區域的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大運河綜合整治、沿岸土地開發利用、基礎設施建設、旅遊開發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條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大運河遺產的文物保護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大運河遺產通航水域的航道管理、港政管理、運輸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監督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
城市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市河道管理的職責分工負責大運河河道的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運河遺產保護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大運河遺產中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綠化、旅遊、農業、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大運河遺產保護資金。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運河遺產的義務,並有權舉報、制止破壞大運河遺產的行為。
鼓勵利用大運河遺產宣傳周等形式,舉辦展示大運河遺產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活動。
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大運河遺產保護志願者工作機制,組織、指導、培訓志願者參與大運河遺產保護和宣傳工作。
第十條杭州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以下簡稱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是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依據。
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明確大運河遺產的構成、保護標準和保護重點,分類分段分級制定保護措施;確定遺產區、緩衝區範圍,限定遺產區、緩衝區土地利用強度和建設規模,推進生態廊道建設,減少城鄉建設、航運、遊覽等對大運河遺產的負面影響,協調遺產保護與沿線城鄉發展、居民生活的關係。
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根據大運河遺產的保護需要,分級劃定緩衝區範圍為一級緩衝區和二級緩衝區。
第十一條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由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部門會同市文物、規劃等部門以及實施大運河綜合整治、沿岸土地開發利用、基礎設施建設、旅遊開發等工作的有關單位編制,經徵求市建設、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在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經批准公布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批准。
第十二條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家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總體規劃、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相一致,並與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相銜接。
市水利、航道、港口、環境保護等專業規劃以及大運河遺產沿線區域城市詳細規劃、鄉(鎮)規劃、村莊規劃,應當與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相協調。
大運河兩岸發展規劃、產業規劃應當符合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應當根據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在大運河遺產區、緩衝區邊界設定界樁。
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大運河遺產所在地標識系統,向公眾提供真實、完整的大運河遺產信息。
第十四條 在大運河遺產區、緩衝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符合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要求。其中,在大運河遺產區、一級緩衝區內的,占地面積超過三千平方米的建設項目,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在大運河遺產區、緩衝區內不得建設危害大運河遺產安全或者污染大運河遺產環境的設施;已有的危害大運河遺產安全或者污染大運河遺產環境的設施,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搬遷。
第十五條在大運河遺產區內,除下列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
(一)大運河遺產保護和展示、歷史文化街區整治、景觀維護、環境整治工程;
(二)防洪排澇、清淤疏浚、水工設施維護、水文水質監測設施、氣象監測設施工程;
(三)航道和港口設施、跨河橋樑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設施工程;
(四)居民住宅修繕;
(五)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確定的不影響遺產安全的鼓勵發展類產業項目。
在大運河遺產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報請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部門進行遺產影響評價。有關部門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同時告知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部門。
水工、航道等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應當避開大運河遺產水工、附屬遺存以及沿線文物古蹟、遺址;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採用對大運河遺產影響最小的建設方案,並按照規定對大運河遺產採取保護措施,實施原址保護。
第十六條在大運河遺產區、緩衝區內進行建設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應當與大運河遺產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七條在大運河遺產區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的,應當採取對大運河遺產影響最小的施工方案和工藝。遺產影響評價認為應當編制施工保護方案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並在開工十日前報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備案。
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認為施工保護方案不足以保障遺產安全的,應當在五日內提出整改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的整改意見修改施工保護方案,並按照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八條大運河遺產沿線及其周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閘、壩、堤岸、碼頭、橋樑等水工、航運設施遺存,古建築、遺址、石刻以及近現代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築等,除依法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和歷史建築外,由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編制登記目錄並向社會公示,予以保護,禁止損毀、擅自遷移或者拆除。
經考古發掘、歷史研究和價值評估,對大運河遺產沿線及其周邊其他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遺存,可以依照世界文化遺產申報相關要求和程式,補充列入大運河遺產。
第十九條大運河遺產航道內的碼頭、橋樑等水工設施遺存,已列入大運河遺產要素或者被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防護、警示設施。設定的防護、警示設施應當與大運河遺產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條大運河遺產區、緩衝區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內建築的使用人或者所有權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保護義務,做好文物或者建築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可以對使用人或者所有權人履行保護責任的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給予獎勵或者經費補助。使用人或者所有權人無力維護、修繕的,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應當給予幫助。
第二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運河及其支流的全流域管理,加大河道綜合整治,實施生態治理,改善大運河水質。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大運河沿線區域的截污納管建設;在不具備城市、城鎮公共污水管網排放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與排污規模相適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二條在大運河河道行駛的船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防污染設施,沿線碼頭等船舶集中停泊區域應當按照規範配置船舶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儲設施。船舶污水、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實施收集、運輸、處置。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大運河航道內船舶燃料加注點布局規劃與建設,鼓勵、推廣清潔能源動力供船舶套用。
第二十三條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根據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規定和大運河水質保護需要,可以在大運河遺產沿線區域劃定畜禽、水產網箱養殖的禁養或者限養區域,並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對大運河遺產河道淤積情況進行監測,定期組織清淤疏浚,清除影響水質的浮泥,減少水底泥污染物釋放。
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組織大運河遺產河道保潔。
第二十五條大運河遺產區內的閘、壩、堤岸、碼頭、涵洞、泵站、駁坎等水工、航運設施,橋樑、欄桿、道路、綠化、公共衛生、標識等市政設施,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維護管理單位或者所有權人負責維護、管理。
水工設施、航運設施、市政設施破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維護管理單位或者所有權人應當及時組織修復。設施修復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確保與大運河遺產景觀環境相協調。
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部門根據大運河遺產保護需要,可以制定水工設施、航運設施、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規範,對維護管理單位或者所有權人履行維護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給予相應的經費補助。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大運河遺產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刻劃、塗污或者損毀、擅自修繕、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二)損毀大運河遺產界樁、標識;
(三)損毀閘、壩、堤岸等水工設施,水文、水質、氣象監測等設施,通訊、照明設施,防護、警示設施;
(四)擅自占用、填堵、圍圈、覆蓋水域或者挖掘河道;
(五)擅自實施爆破、鑽探、挖掘作業或者采砂、採石、取土;
(六)向水體或者在坡岸傾倒、堆放垃圾、廢料、泥沙、泥漿、工程渣土等廢棄物;
(七)向大運河河道排放、傾倒污水,或者在河道內洗刷污染水體的機具、車輛、容器或者其他物品;
(八)在禁止水域內游泳、垂釣、非法捕撈水生動物;
(九)其他破壞大運河遺產及其景觀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應當對大運河遺產進行日常監測,形成記錄檔案,對監測信息進行分類處理,按國家、省要求上報世界文化遺產監測數據,提交日常監測報告。
文物、環境保護、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運輸、氣象、規劃、國土資源、房產、旅遊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世界文化遺產的監測要求,開展大運河相關專業監測工作,提供相關監測數據。
第二十八條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應當進行大運河遺產保護日常巡查,發現遺產保護中存在問題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於職權範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維護管理單位或者有管轄權的部門。
相關單位或者部門對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書面告知的問題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的線索,應當進行處理或者依法立案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
第二十九條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部門應當建立大運河遺產監測預警系統,編制遺產保護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發生危及大運河遺產安全事件,或者發現大運河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部門應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應當積極開展大運河遺產突出普遍價值的展示與傳播工作,增進公眾對大運河遺產價值的認識和理解,增強公眾對大運河遺產的尊重和保護意識。
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組織中國小校開展與大運河遺產保護相關的教育活動,提高青少年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水平。
第三十一條大運河遺產的利用應當遵循科學、合理、持續、效用的原則,在有效保護其真實性、完整性的前提下,維持和延續其水利、航運、遊憩等功能。
第三十二條大運河遺產所在地開闢為參觀遊覽區的,應當符合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保障大運河遺產和遊客安全。
大運河遺產區、緩衝區內的觀光旅遊設施、客運船舶的外觀應當與大運河遺產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發掘和整理,建立大運河傳統民俗檔案,組織大運河傳統節慶活動,保護大運河傳統文化。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損毀、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列入登記目錄的水工、航運設施遺存,或者古建築、遺址、石刻以及近現代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築的,由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損毀大運河遺產界樁、標識的,由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損毀水工設施、監測設施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損毀通訊、照明設施,防護、警示設施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擅自占用、填堵、圍圈、覆蓋水域或者挖掘河道的,由城市管理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向大運河遺產水體或者坡岸傾倒、堆放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部門、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6年10月,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審議了《杭州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會後,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的審議意見,就條例草案進行了調研。一是將條例草案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委員會徵求意見;二是將條例草案送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徵求意見,並將條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網登載,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三是與市運河綜保委赴運河沿線城市學習考察。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運河綜保委進行了多次溝通研究。2016年12月9日,法制委員會舉行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管理體制
城建環保委建議,一是成立由市政府領導牽頭的大運河綜合保護協調議事機構;二是加大要強化屬地責任,區級也應當設立綜合保護中心;三是應當將大運河各段的保護管理工作列入考核任務,將運河綜保資金納入財政預算。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這些建議,並對涉及機構設定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同時,法制委員會認為,大運河的相關綜合整治、沿岸土地開發利用、基礎設施建設、旅遊開發等事項,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執行,不宜也沒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設立大運河資產運營單位。(修改稿第五條、第六條)
二、關於保護規劃
有委員提出,為提高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效力,建議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實施,涉及規劃調整的也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此類保護規劃並沒有應當經過人大常委會審批的程式要求,但可以參考《
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杭州西溪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就此類規劃設定一定的程式限制,即“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在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稿第十一條)
三、關於建設控制
徵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應當對大運河周邊工程建設予以控制。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建議參考《
杭州西溪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增加規定,“建設項目占地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超過三千平方米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也有類似規定。(修改稿第十六條)
四、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部分條款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對有關條款進行了梳理並作了相應修改。(修改稿第三十六條)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就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編制主體、生態廊道、施工保護方案備案、養殖污染控制等內容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實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