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嘉興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18年3月31日
全文,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說明,

全文

(2017年12月27日嘉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以下簡稱大運河遺產)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運河遺產,包括:
(一)遺產河道:蘇州塘、嘉興環城河、杭州塘、崇長港、上塘河;
(二)遺產點:長虹橋、長安閘。
第三條  大運河遺產保護遵循“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大運河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運河遺產保護的組織領導。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兩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一)建立大運河遺產監測和預警系統,編制大運河遺產保護應急預案,協調相關部門處置應急預警事件;
(二)收集大運河遺產監測數據,提交監測報告;
(三)負責大運河遺產的研究、展示和檔案資料等收集工作;
(四)依法開展大運河遺產保護的執法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文化、旅遊、綜合執法、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大運河遺產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募集大運河遺產保護資金,用於大運河遺產保護。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大運河遺產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大運河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鼓勵新聞媒體、各類文化教育機構和志願者參與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以下簡稱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
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經批准公布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原編制和報批程式執行。
第九條  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大運河遺產保護與管理總體規劃、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與嘉興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水利、航道、港口等專項規劃以及大運河遺產沿線區域城市詳細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應當與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保護目標和原則;
 (二)遺產構成要素;
 (三)遺產綜合評估;
 (四)保護重點和分類保護措施;
 (五)遺產區和緩衝區區劃;
 (六)遺產展示、考古和綜合環境整治規劃以及相關規劃建議;
 (七)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遺產區和緩衝區區劃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區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市、縣兩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設定大運河遺產標誌牌以及大運河遺產區、緩衝區邊界界樁,並建立大運河遺產所在地標識系統,向公眾提供真實、完整的大運河遺產信息。
第十二條  在大運河遺產區內,除大運河遺產保護和展示、景觀維護、防洪排澇、清淤疏浚、水工設施維護、水文水質監測設施建設、航道和港口設施建設、跨河橋樑和隧道建設、遊船碼頭和建築物修繕等必要的建設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採石等作業。
在大運河遺產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避開大運河水工遺存相關古蹟、遺址,並採取對大運河遺產影響最小的施工工藝。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保護措施,實施原址保護。
 第十三條  在大運河遺產區、緩衝區內進行建設工程,應當與大運河遺產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符合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前提下,按照適度、合理、可持續的要求,充分發揮大運河遺產文化傳播、水利航運、旅遊休憩等功能。鼓勵依法開展下列活動:
    (一)建立運河傳統民俗檔案,發展運河特色文化產業;
    (二)開發、推廣運河特色旅遊產品和旅遊線路;
    (三)建設展覽館、公園、參觀遊覽區等;
    (四)利用遺產河道,發揮歷史延續的航運功能、水利功能;
    (五)其他有利於大運河遺產保護和文化傳承的活動。
第十五條  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不可移動文物;
(二)擅自占用、填堵、圍圈、遮掩水域;
(三)損毀防護、警示設施;
(四)損毀標誌牌、界樁;
(五)其他破壞大運河遺產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大運河遺產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開展利用活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占用、填堵、圍圈、遮掩水域的,由水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損毀防護、警示設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文物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做好本區域內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工作,並指定工作機構負責。行政處罰工作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第二十一條  對按照世界文化遺產申報相關要求和程式,補充列入大運河遺產的,依照本條例予以保護。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和管理,按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以下簡稱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運河遺產包括:
(一)遺產河道:蘇州塘、嘉興環城河、杭州塘、崇長港、上塘河;
(二)遺產點:長虹橋、長安閘。
第三條 大運河遺產保護遵循“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大運河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 大運河遺產實施整體性保護,發揮大運河遺產河道、水工遺存的功能價值,保持大運河沿線傳統的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維護大運河兩岸自然生態和景觀環境,促進大運河遺產保護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實現大運河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工作。大運河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工作,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大運河遺產保護的日常維護和宣傳教育工作。
發改、國土、農業、教育、財政、環保、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文化(文物)、旅遊、綜合執法、氣象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大運河遺產實施統一保護和管理。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修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承擔大運河遺產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
文物主管部門按本條例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建立大運河遺產監測和預警系統,編制遺產保護應急預案,協調相關部門處置應急預警事件;
(二)收集相關遺產監測數據,提交監測報告;
(三)負責大運河遺產的研究、展示和檔案資料收集工作;
(四)加強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工作,開展大運河保護執法工作。
第七條 大運河遺產保護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募集大運河遺產保護資金,用於大運河遺產保護。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大運河遺產的義務,有權舉報、制止破壞大運河遺產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在大運河遺產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大運河遺產突出普遍價值的展示與傳播工作,增進公眾對大運河遺產價值的認識和理解,增強公眾對大運河遺產的尊重和保護意識。
鼓勵新聞媒體、各類教育機構有效利用大運河遺產資源,開展大運河遺產保護的宣傳活動。
第十條 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由市文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組織編制。
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經批准公布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照原審批程式批准。
第十一條 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與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相一致,並與嘉興市城市總體規劃、嘉興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水利、航道、港口等專項規劃以及大運河遺產沿線區域城市詳細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應當與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相協調。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開闢為參觀遊覽區的,應當符合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二條 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明確大運河遺產的構成要素、保護標準和保護重點,劃定大運河遺產區和緩衝區, 分類制定保護措施。減少城鄉建設、水利、航運、遊覽等對大運河遺產的負面影響,協調大運河遺產保護與沿線城鄉發展、居民生活的關係。
遺產區是指大運河遺產的保護範圍。
緩衝區是指大運河遺產的建設控制地帶。
第十三條 在遺產區內,除大運河遺產保護和展示、景觀維護、防洪排澇、清淤疏浚、水工設施維護、水文水質監測設施建設、航道和港口設施建設、跨河橋樑和隧道建設、遊船碼頭和居民住宅修繕等必要的建設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在緩衝區內,要嚴格限制土地開發利用強度,嚴格控制工程建設規模和建築高度,不得進行任何有損大運河遺產歷史環境和空間景觀的建設活動,不得修建風格、體量、色調等與大運河遺產不協調的建築物或構築物。
第十四條 在遺產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符合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避開大運河水工遺存相關古蹟、遺址,並在進行工程建設施工時,採取對大運河遺產影響最小的施工工藝。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保護措施,實施原址保護。
建設項目選址、布局、高度、體量、外形、風格和色調,應當與大運河遺產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五條 在遺產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工程項目設計方案,編制工程可能對大運河遺產產生破壞或影響的評估報告,確有需要的,還必須制定保護方案,由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工程驗收必須有文物主管部門參與,工程資料應當提交文物主管部門存檔備案。
第十六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統一設定大運河遺產標誌牌、大運河遺產區、緩衝區邊界界樁,並建立大運河遺產所在地標識系統,向公眾提供真實、完整的大運河遺產信息。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大運河及其支流河道生態治理,各級環保、水利、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防治遺產河道污染,改善大運河水環境,達到世界文化遺產要求的水質標準。
第十八條 大運河遺產保護區內的水閘、涵洞、泵站、碼頭、駁坎、堤岸等水工、航運設施,以及橋樑、欄桿、道路、綠化、公共衛生、標誌標牌等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水工工程、航運等設施出現破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十九條 遺產河道、遺產點的管理單位是遺產保護的直接責任人。
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負責維護和管理遺產河道、遺產點及相關保護設施,履行保護義務。
第二十條 禁止在大運河遺產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或者損毀、擅自修繕、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二)損毀大運河遺產界樁、標識;
(三)擅自占用、填堵、圍圈、遮掩水域或者挖掘河道;
(四)爆破、鑽探或者擅自採石、取土;
(五)向水體或者在岸坡傾倒、堆放垃圾、廢料、泥沙、泥漿、工程渣土等廢棄物;
(六)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設施、防汛設施,水文、水質監測設施,通訊、照明設施,防護、警示設施;
(七)其他破壞大運河遺產及其景觀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大運河遺產保護區內,從事商業宣傳或影視拍攝等活動,應當徵得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第二十二條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測、定期監測和反應性監測,形成記錄檔案。發生危及大運河遺產安全事件,或者發現大運河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編制工程可能對大運河遺產產生破壞或影響的評估報告,未制定保護方案,或者未按照經批准的方案實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刻劃、塗污不可移動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損毀不可移動文物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損毀大運河遺產界樁、標識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文物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2014年6月,中國大運河項目正式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嘉興共有5段河道和2個遺產點入選,標誌著嘉興首個世界文化遺產誕生,並成功躋身世界遺產城市行列。根據《嘉興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計畫實施方案》,《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我市2017年一類立法計畫項目。現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草案) 》的必要性
1972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公約第5 條明確要求公約締約國應制定法律對遺產進行保護。嘉興市大運河地處江南運河要衝,連線著太湖和錢塘江兩大水系,境內110公里作為世界文化遺產的河段,占整個大運河申遺河道總長的十分之一以上,是浙江申遺河道的五分之二。嘉興市大運河以明清運河主河道為骨幹,其網狀河道體系至今保持暢通,是孕育嘉興的“母親河”,是活著的、流動的重要文化遺產。嘉興大運河流經秀州、南湖、經開、桐鄉、海寧等區域,發揮著重要的交通、運輸、行洪、灌溉、輸水等作用,具有流經範圍廣、涉及部門多、管理內容複雜的特點。同時,嘉興地處中國經濟最為發達的長三角地區,運河沿線的基礎建設頻繁,給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帶來很大難度。因此,通過立法對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實施保護,既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要求,也是實現保護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現實需要和綜合性、整體性的傳承大運河文明的需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情況
《條例(草案)》由市文化局負責起草,並於4月下旬提交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收到文稿後,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調研和修改工作,先後走訪了長虹橋、長安閘兩個遺產點附近的社區、企業、居民,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運河沿線居民以及運河流經區域海寧、桐鄉、秀洲、南湖、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有關鎮政府和部門的座談會,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還多次召集文化、發改、建委、環保、國土、綜合執法、旅委、交通運輸、農經、水利和嘉城等市級部門(單位)專題進行研究,並認真聽取文物保護方面專家的論證意見。5月28日,《條例(草案)》全文在嘉興政府入口網站上刊發,《南湖晚報》、嘉興電視台等媒體分別播發了信息,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二十八條, 包括立法的目的、原則和保護目標,職責分工、管理機構、保護規劃、工程建設、文化遺產信息監測以及有關禁止性的規定等。主要內容是:
(一)關於保護對象和保護範圍。《條例(草案)》保護的對象是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5段河道,2個遺產點。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遺產區和緩衝區劃定,是依據省政府2012年12月31日“浙政函【2012】24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大運河(浙江段)遺產保護規劃的批覆》確定的。
(二)關於管理機構和職責分工。根據文化部令第54號《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關於“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的規定,以及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條例(草案)》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大運河遺產實施統一保護和管理。
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涉及多部門多行業的系統工程,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條例(草案)》明確,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工作,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工作,考慮到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範圍內的文物保護職能由市文物主管部門承擔,《條例(草案)》採納了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意見,明確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發改、國土、農業、教育、財政、環保、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文化(文物)、旅遊、綜合執法、氣象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工作。
(三)關於規劃編制和工程建設。《大運河(嘉興段)遺產保護規劃》2012年9月已經嘉興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批准並頒布實施。《條例(草案)》明確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修改、變更應當按原審批程式,故《條例(草案)》第10~12條對規劃編制、變更,以及與各專業規劃的銜接及要求作了規定。
關於工程建設項目的管控,《條例(草案)》第13~15條確立了危害遺產安全建設項目的排除規則,嚴格限定了遺產區內建設項目的類別範圍,規定了緩衝區內不得進行任何有損大運河遺產歷史環境和空間景觀的建設活動,不得修建風格、體量、色調等與大運河遺產不協調的建築物或構築物。規定了遺產區內建設項目的總體要求,以及保護區建設項目建設設計方案、評估報告和審批的程式控制制度。
(四)關於禁止性規定。《條例(草案)》對大運河遺產各類設施的維護、禁止行為、日常巡查與監測、應急預警以及大運河水污染防治等作了相關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問題。《條例(草案)》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再重複設定;根據我市大運河遺產保護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在第24條中規定未編制工程可能對大運河遺產產生破壞或影響的評估報告,未制定保護方案,或者未按照經批准的方案實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整改;第25、26條對刻劃、塗污不可移動文物和損毀大運河遺產界樁、標識的,也規定了相關的罰則。
同時,《條例(草案)》對文物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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