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促進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通過時間:2019年8月30日
  • 批准時間:2019年9月27日
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8月30日紹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包括:
(一)浙東運河河道:西興運河(錢清顧家盪至迎恩門段)、紹興環城河、城內運河(迎恩門至都泗門之間的上大路河、蕭山街河、蕺山河香橋至長橋段、都泗河)、山陰故水道(都泗門至曹娥老壩底)、虞余運河(百官趙家壩至五夫長壩段)等;
(二)遺產點:古纖道(錢清板橋至柯橋上謝橋)、八字橋、八字橋歷史文化街區。
大運河沿線具有保護價值的運河聚落遺產、運河水利工程與航運設施遺產、文物遺存以及運河生態與景觀環境等大運河其他遺產要素,依照本條例予以保護。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籌協調、分級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相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並決定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保護、管理和利用相關具體工作。
第五條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以及大運河其他遺產要素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開展相關組織、協調與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綜合執法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專家諮詢工作制度。編制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保護名錄、報批重大建設工程或者作出有關重大決定的,應當聽取專家意見或者邀請專家進行評估論證。
第七條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與紹興市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建設、水利、交通、旅遊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與區人民政府編制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批准公布前,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經批准公布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審批程式執行。
第九條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體現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和大運河其他遺產要素的構成、現狀評估;
(二)分類分段分級保護的重點、標準、措施;
(三)確定核心區和緩衝區的具體範圍,限定核心區、緩衝區土地利用強度和建設規模;
(四)考古、遺產展示、運河生態與景觀環境整治、岸線管理保護等規劃以及相關規劃建議;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名錄製度。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部門與區人民政府組織普查、編制和修訂保護名錄,根據本條例規定將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河道、遺產點和大運河其他遺產要素明確為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經批准公布為保護對象的,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應當逐一建檔,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對象權屬等明確保護責任人和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保護責任人應當加強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河道、遺產點和大運河其他遺產要素的保護和日常維護。
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緩衝區內的非國有的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需要修繕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保護責任人給予補助;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十二條對保護名錄中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的運河遺產要素,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評估,並視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依法公布或者推薦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條件的,應當依照相關要求和程式申報補充列入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監測預警機制。
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實施動態監測和日常巡查。發生危及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安全事件,或者發現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依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布點、規範設定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標誌和核心區、緩衝區的邊界界樁。
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已設定保護標誌外,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其他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設定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和邊界界樁。
第十五條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緩衝區內的地塊在土地收儲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之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通知文物主管部門對該地塊文物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文物的,依照國家、省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在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緩衝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符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要求。
在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內,除符合保護規劃要求並經依法批准實施的文物保護、環境保護、防洪排澇、水工設施、遊船碼頭、跨河橋樑等工程以及歷史文化街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居民住宅修繕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對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內符合農村建房條件的農戶,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措施通過依法調劑、置換等方式在核心區外予以安置。
第十七條在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緩衝區內不得建設危害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安全或者污染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環境的設施。
已有的不符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要求、危害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安全或者污染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環境的設施,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治理。
第十八條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緩衝區內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景觀環境相協調;工程施工時應當合理選擇施工方案和工藝,避免對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人為損毀。
第十九條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古鎮、古村、古街等運河聚落進行保護修繕以及環境風貌綜合整治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評估論證、有序組織實施,延續運河聚落的傳統格局和風貌。
第二十條加強大運河河道水質監測,定期清淤疏浚,做好日常保潔維護。
合理分流大運河航道的貨運功能,限定船舶流量、噸位和航速,避免船舶航行對大運河河岸以及古纖道、古橋樑等運河遺產要素的損毀。
新建跨越大運河河道的橋樑、管線等設施,應當符合大運河通航要求。對現有不符合大運河通航要求的現代橋樑、管線等設施,由市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市河道、航道主管部門以及管線產權單位提出整改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分步改建或者依法拆除。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的;
(二)擅自修建、改建、添建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的;
(四)其他危害運河遺產要素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適度、合理、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浙東運河文化園、遺產公園,開闢參觀遊覽區、體驗休閒區等,提升大運河沿線市政公用、公共生活服務、公共文化體育等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推動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與文化、商貿、旅遊等產業協調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下列活動:
(一)開發、推廣運河特色旅遊線路和旅遊產品;
(二)建立與運河文化相關的專題博物館、展覽館和體驗區;
(三)設立運河文化研究、藝術創作基地,發展文創產業;
(四)其他有利於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文化傳承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綜合展示體系,利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以及大運河沿線古鎮古村、名人故居、會館商號、工業遺產等各類場所,因地制宜開展宣傳展示活動。
第二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酒釀製、石橋營造、越窯青瓷燒制、傳統木船製作技藝和紹興傳統戲曲、水鄉社戲等大運河沿線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掘、整理和研究,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以及展示設施,組織大運河傳統民俗節慶活動,傳承弘揚優秀運河文化。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鼓勵各類媒體、文化教育機構和志願服務組織等開展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置: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要求編制、變更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組織保護名錄的普查、編制、修訂工作的;
(三)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列入保護名錄的運河遺產要素損毀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定、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標誌、邊界界樁和市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設定的保護標誌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除文物、歷史建築以外的保護對象刻劃、塗污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除文物、歷史建築以外的保護對象擅自修建、改建、添建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原狀改變或者歷史風貌破壞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對除文物、歷史建築以外的保護對象擅自遷移、拆除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條例解讀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中國大運河是世界上距離最長、規模最大的運河,體現了我國勞動人民的偉大智慧和勇氣,傳承著中華民族的悠久歷史和文明,2014年被成功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大運河紹興段位於中國大運河的南端,是浙東運河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長101.4公里,列入世界遺產的河道全長77.6公里,自西向東經過柯橋區、越城區和上虞區,遺產核心區面積為819.88公頃,緩衝區面積為1770.49公頃。遺產點段包括浙東運河河道本體、古纖道、八字橋和八字橋歷史文化街區等4處。
制定條例是我市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大運河保護傳承利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規劃綱要》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市的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存在著遺產規劃不夠完善、管理職責不夠明晰、傳承利用質量不高等問題,亟需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保護好大運河遺產,傳承好大運河文化,利用好大運河資源,為紹興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提供法制保障。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今年2月份,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印發2019年立法計畫,將《紹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列為初次審議項目。市人大常委會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起草過程中提前參與,與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共同調研,了解掌握大運河紹興段保護工作存在的難點和突出問題,提高了法規草案的針對性、有效性。4月初,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4月30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市人大法工委會同有關單位開展了深入調研,召開部門座談會、專家論證會、基層座談會及其他專題座談會10餘次;將草案分送省、市和區、縣(市)相關部門以及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庫成員等徵求意見,並通過紹興市人大入口網站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8月30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9月27日,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批准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條例的主要特點
條例按照“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要求,主要體現以下特點:
一是注重整體保護。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類型多樣,不同時期和不同形態的遺產資源疊加交錯,保護要求複雜。條例注重對大運河紹興段的整體保護,不僅保護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包括的河道和遺產點,並對大運河沿線具有保護價值的運河聚落遺產、運河水利工程與航運設施遺產、文物遺存以及運河生態與景觀環境等大運河其他遺產要素予以保護。同時通過規範規劃編制,建立保護名錄製度、監測預警機制,明確遺產保護範圍和建設活動要求等舉措,抓好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與周邊環境風貌、文化生態的整體性保護。
二是立足本地實際。大運河是紹興的一張金名片,至今仍在發揮著交通、水利、航運等功能,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動力。條例堅持從實際出發,針對我市大運河保護的現狀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從政府部門職責、科學規劃編制、系統整體保護、有效傳承利用等方面進行規制,如根據我市大運河沿線古鎮、古村、古街為數眾多的現狀,規定了保護修繕及環境風貌整治的內容;針對大運河有些河道不能通航的問題,明確了河道保潔及航運要求;考慮到核心區內農戶建房的實際問題,明確了具體的安置解決措施。
三是規範傳承利用。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是流動的文化長廊,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這一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遺產,是我們的歷史責任。針對我市大運河傳承利用質量不高的現狀,條例結合《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規劃綱要》的要求,明確了政府、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活動,細化了對大運河沿線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挖掘、研究與活態展示的舉措,傳承弘揚了優秀運河文化。
最後,我們相信,在市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各級政府的精心組織下,在各級人大的監督和支持下,通過大家共同努力,一定能把條例貫徹好實施好,推動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再上新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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