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條例

《天津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條例》是為了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大運河文化遺產,充分挖掘和展示大運河天津段文化和地域特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定文化自信,促進天津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4月30日,《天津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條例(送審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30日,《天津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條例(送審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天津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條例(送審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三章 傳承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大運河文化遺產,充分挖掘和展示大運河天津段文化和地域特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定文化自信,促進本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大運河天津段北起武清區河西務鎮木廠閘,南至靜海區唐官屯鎮九宣閘,流經的武清區、北辰區、河北區、紅橋區、南開區、西青區、靜海區為大運河文化帶的核心區,本市其他區為大運河文化帶的輻射區。
本條例所稱大運河文化遺產,包括: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大運河天津段,其中包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北、南運河天津三岔口段;
(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大運河天津段以外的運河水工遺存,各類伴生歷史遺存、歷史街區村鎮,以及相關聯的環境景觀等;
(三)與大運河相關聯的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潤城、以文興業,堅持保護第一、科學規劃、活態傳承、合理利用,維護大運河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健全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
第五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和推進本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和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各項主要任務和重點工程,研究審議相關重要政策和其他重要事項,協調解決跨區、跨部門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並做好職責範圍內的傳承和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
第七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應當與京津冀協同發展(服務雄安新區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共建“一帶一路”倡議等重大區域發展戰略緊密銜接、統籌聯動,強化協同發展。
本市應當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的區域合作,充分發揮京津冀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協作機製作用,促進大運河沿線文化資源、水資源、生態環境資源、旅遊資源等方面的協同聯動、融合發展。
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經費保障,統籌現有資金渠道,設立大運河文化保護財政專項資金,加大對遺產保護、文化傳承、生態保護、流域治理等政策性資金支持力度,注重運用市場化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投入。
第九條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本市充分挖掘和闡釋大運河歷史文化價值和內涵,全面展現獨具天津地域、人文和時代特色的津沽文化、河海文化、民俗文化和城市文化,傳播大運河承載的當代價值和時代精神,講好大運河天津故事。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劃,編制本市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實施規劃,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後實施。
規劃應當分類制定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河道水系治理管護、生態環境保護治理、文化旅遊融合發展、城鄉區域統籌協調等措施,並與國土空間、文物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劃,編制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遺產構成、遺產評估、保護措施等內容。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劃,編制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規劃,明確管控保護、主題展示、文旅融合、傳統利用等主體功能區。
規劃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規劃,不得擅自調整或者修改;確需對規劃內容進行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履行報批程式。
第十三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中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的段落,其保護要求以申報世界遺產文本《中國大運河》為準,管理範圍分為遺產區和緩衝區。
大運河文化遺產中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其管理範圍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各級人民政府劃定、批准的為準。
涉及大運河沿線其他相關遺產的,其管理範圍以市和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範圍為準。
第十四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實行名錄管理。名錄應當包含名稱、類型、保護級別等。
市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大運河文化遺產普查,編制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名錄實施動態管理,新發現的大運河文化遺產,應當及時列入保護名錄。
第十五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設立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標誌、標牌和界樁。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損毀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標誌、標牌和界樁。
第十六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實行專家諮詢制度。在編制和調整保護名錄、制定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相關規劃等重要事項前,應當徵求專家意見,並建立專家意見檔案。
第十七條 在大運河文化遺產管理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在大運河核心監控區內,整體保護大運河沿線空間與風貌,相關建設應當與大運河遺產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八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推進大運河河道水系治理管護,改善河道水系資源條件,完善防洪排澇保障功能,促進岸線保護和航運服務提升,開展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推進水環境污染防治,確保大運河水生態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規劃大運河適宜河段旅遊通航功能,避免船舶航行對大運河文化遺產本體以及古遺址、古橋樑等運河遺產要素造成損害。
第十九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運河沿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村落的整體保護,保持大運河文化遺產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生產生活延續性。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運河歷史地名文化的研究、宣傳和傳承。
第二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運河沿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實行分級分類保護。
市和區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完善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機制,加強評估和動態管理。
本市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保護單位通過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申報地理標誌、登記著作權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二十一條 本市應當健全大運河文化遺產監測預警、巡查督辦和社會監督機制。發現大運河文化遺產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發生危及大運河文化遺產安全事件,大運河沿線各區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向市文化和旅遊部門報告。重大事項由市文化和旅遊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大運河文化基礎數據產生、整合和資料庫建設,構建數據綜合管理平台。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推動大運河文化遺產信息資源數據共享和開發利用。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天津段文化遺產的空間信息納入同級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建立數據共享與動態維護機制,服務大運河考古研究、遺產保護、城市更新、文化傳播等相關領域。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聯合執法、綜合執法機制,整合各類執法資源,落實執法責任,依法及時查處危害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類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產、大運河生態環境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和有關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三章 傳承與利用
第二十五條 本市構建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大運河文化遺產展示體系,建設大運河文化帶、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充分挖掘大運河歷史文化內涵,提煉升華大運河文化的當代價值和時代精神,最佳化活態傳承、加強創新發展。
第二十六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規劃要求,系統推進保護傳承、研究發掘、環境配套、文旅融合、數字再現等重點基礎工程建設。
第二十七條 本市建立大運河文化博物館等展示場所,構建集藏品徵集、檔案管理、信息服務、學術交流、文物展陳、觀光旅遊、宣傳教育等功能於一體的展示平台。
鼓勵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文物資源和文化特色打造專題博物館、陳列館、運河公園等展示場所,展現區域特色運河文化。
第二十八條 本市建立大運河文化遺產線上展示平台,充分利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開發虛擬展示、智慧導覽、沉浸式體驗等數位化產品,拓展大運河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場景。
第二十九條 本市加強與大運河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和研究,鼓勵有條件的區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和設施,為代表性項目的保存、研究、宣傳、展示、交流提供場所。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設立非遺傳承中心、傳承所、工作室,開展授徒、傳藝、交流活動。鼓勵傳承人與高校、文化場館、研究機構合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和實訓基地,拓展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途徑。
第三十條 鼓勵依託大運河沿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街區、傳統村落、名人故居、會館商號、工業遺存、考古遺址等,開展大運河文化遺產的展示和宣傳。
第三十一條 大運河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治鄉村人居環境,完善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根據大運河沿線鄉村歷史價值、文化特色,發展都市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推進美麗鄉村建設,促進大運河沿線鄉村全面振興。
第三十二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配套服務,打造文化旅遊精品線路,培育統一的文化旅遊品牌,實現大運河旅遊產品的品牌建設和品質提升,促進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和旅遊融合發展。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因地制宜,分時、分段、分區域穩妥推進大運河適宜河段旅遊通航。
第三十三條 本市鼓勵利用大運河文化遺產,培育壯大與大運河文化密切相關的創意設計服務、內容創作生產、文化投資運營、文化娛樂休閒服務等重點領域文化產業,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創產品和服務。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大運河沿線中華老字號、津門老字號品牌的振興扶持力度,促進品牌價值提升和特色產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 本市鼓勵設立大運河遺產文化研究和藝術創作基地,強化大運河歷史文化和相關遺產綜合性研究,開展以大運河文化為主題的戲曲、曲藝、文學、影視、書法、美術等領域的文藝精品創作、展演展播活動,打造大運河文化藝術品牌,弘揚傳播大運河文化。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的宣傳,支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進校園、進社區、進企業,增強全社會保護大運河文化遺產的意識。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民間習俗、傳統節慶、文化和自然遺產日活動等,宣傳、展示大運河文化遺產。
第三十六條 本市鼓勵將具有大運河天津段文化遺產特色的經典性元素、標誌性符號合理套用於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設施等的設計、裝飾或者命名。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中怠於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損毀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標誌、標牌和界樁的,由公安機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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