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3年4月28日,蘇州市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訊息,《蘇州市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
發展歷程
2022年12月30日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三章 傳承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推動大運河文化帶建設,促進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推進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大運河蘇州段範圍包括大運河相城區望亭鎮至吳江區桃源鎮段,以及山塘河、上塘河、胥江、環城河、頔塘等河道。
相城區、虎丘區、姑蘇區、吳中區和吳江區是大運河文化帶蘇州段核心區。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崑山市是大運河文化帶蘇州段拓展區。
第三條 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保護優先、強化傳承、合理利用,規劃引領、統籌推進、創新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的領導,將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審議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重要工作落實情況。
市、區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具體落實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推進和督促檢查。
市、區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宗教事務、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和綠化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體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的資金投入,統籌利用各類財政資金、政府基金,支持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河道水系治理、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等領域的重點項目建設。
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重大決策專家論證、諮詢制度。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工作平台,為志願者開展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志願服務提供便利。
第九條 對在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大運河沿線其他城市的信息互通、經驗共享、合作共建,共同推進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劃,編制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實施規劃,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後公布並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劃,制定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劃,組織編制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組織實施,並報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明確遺產構成、遺產評估、保護整體措施、分類專項規劃、規劃分期實施方案等內容。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經批准公布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原報批程式執行。
第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等部門,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劃,組織編制大運河文化帶空間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大運河沿線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第十四條 市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劃,組織編制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實施規劃,統籌大運河文化資源、旅遊資源,集中展現大運河承載的歷史文化和價值理念。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實施規劃要求,根據大運河文化遺產資源的整體布局、稟賦差異及其周邊人居環境、自然條件、配套設施等情況,推進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打造管控保護、主題展示、文旅融合、傳統利用等功能區,完善文化傳承、文化教育、公共服務、旅遊觀光、休閒娛樂、科學研究等功能。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全省統一的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標識系統,設定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標識。
第十六條 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的重點是大運河文化遺產。本市大運河文化遺產包括:
(一)山塘河、胥江、上塘河、平江河、環城河、古運河、江南運河等世界文化遺產河道;
(二)盤門、寶帶橋、山塘歷史文化街區(含虎丘雲岩寺塔)、平江歷史文化街區(含全晉會館)、吳江古纖道等世界文化遺產點;
(三)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大運河水工遺存、附屬遺存、相關物質遺產和歷史文化街區;
(四)崑曲、古琴藝術、端午習俗、香山幫傳統建築營造技藝、緙絲織造技藝、宋錦織造技藝、碧螺春製作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五)其他依法補充列入的大運河文化遺產。
第十七條 大運河蘇州段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範圍和要求以申報世界遺產文本《中國大運河》為準。
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以省人民政府劃定、批准的為準。
第十八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實行名錄和檔案制度。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應當包含名稱、類型、保護範圍、保護責任人和保護措施等,並動態調整。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園林和綠化管理等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大運河文化遺產普查,編制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產檔案的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第十九條 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組織對大運河沿線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發掘、整理和研究,組織開展端午習俗、軋神仙廟會等傳統民俗節慶活動,加強對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運河沿線相關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範圍。
第二十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實行預先保護制度。
對市民提出或者在大運河文化遺產普查中發現,並經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初步認定具有保護價值但是尚未列入保護名錄的文化遺產,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並自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所有權人、使用人發出預先保護通知,告知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和六十日的預先保護期限。
預先保護通知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決定是否列入保護名錄;列入保護名錄的,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所有權人、使用人。預先保護期屆滿未列入保護名錄的,預先保護失效。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範設定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標識和界樁。
第二十二條 禁止塗污、損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標識、界樁,或者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標識。
第二十三條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會同水務、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落實大運河文化遺產監測管理規範和要求,完善大運河文化遺產監測預警管理平台,健全大運河文化遺產監測預警、巡查督辦和社會監督機制。
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會同水務、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完善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發生危及大運河文化遺產安全的情況,或者發現大運河文化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大運河沿線岸線功能分區和國土空間主導功能差異,加強空間形態、城鄉風貌的引導和管控,保護城河共生、鎮河共生的傳統格局和獨特歷史風貌,最佳化城市天際線,控制城市景觀視線走廊。
第二十五條 在大運河蘇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劃,依法履行報批程式,不得危及大運河文化遺產安全,不得污染大運河生態環境,不得破壞大運河歷史風貌。
在大運河蘇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實行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估制度、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工程建設考古前置制度。考古調查、勘探手續由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依法辦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水系治理,完善大運河沿線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和提升大運河水質。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園林和綠化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沿線河岸、濕地的生態保護和修復,恢復和改善陸生、水生動植物生存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支持塘浦圩田、桑基魚塘等生態生產模式的保護和發展,展現具有江南水鄉特色的農業文化。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運河河道綜合整治,定期對大運河水工設施、航運設施、市政設施進行排查、修復、改造、提升,最佳化通航環境,提高通航能力,發揮大運河內河水運主通道功能。
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航運管理,合理限定船舶航速,避免船舶航行對大運河河岸以及古纖道、古橋樑等文化遺產的損毀。
第三章 傳承和利用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入挖掘、全面闡釋大運河所承載的歷史文化內涵,提煉升華大運河文化的當代價值和時代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文化自信自強,最佳化活態傳承、創新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文化空間。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接國家、省大運河文化帶建設重大戰略,分級分類建立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項目庫,推動大運河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大運河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壯大與大運河文化密切相關的創意設計服務、內容創作生產、文化投資運營、文化娛樂休閒服務等重點領域文化產業。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市場主體利用大運河沿線老舊廠房、倉庫等工業遺產發展文化產業。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體育等部門應當促進大運河文化和體育休閒產業融合發展,發展水上運動項目產業,支持舉辦大運河健步走、龍舟賽等體育活動。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沿線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套用大運河智慧旅遊服務平台,培育大運河主題旅遊精品線路,建設生態騎行車道和人行步道等休閒慢行綠道系統,完善水陸公共運輸體系。
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商務等部門應當推動傳統文化精品劇目、老字號、民俗節慶、傳統手工技藝等融入大運河文化旅遊項目,打造大運河文化旅遊特色品牌。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盤門景區、平江歷史文化街區、虎丘山風景名勝區、寶帶橋-澹臺湖公園等大運河代表性景點景區建設,提升大運河沿線整體風貌,最佳化濱河生態空間,促進大運河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數位化建設,推進大運河文化基礎數據產生、整合和資料庫建設,利用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遙感監測、數字孿生等技術,推動大運河文化遺產資源數據共享和開發利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大運河文化綜合大數據平台,豐富數位化套用場景,打造開放、安全的數字大運河系統。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探索運用物聯網技術和空間信息技術,加強對大運河沿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預防性保護和數位化保護。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宣傳工作,通過節慶、會展等形式,依託大運河沿線的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站)、非物質文化遺產場館、名人故居、會館商號、工業遺產、考古遺址等,開展大運河文化的展示和宣傳。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優勢,創新宣傳模式,講好大運河文化故事,提升大運河文化的國內和國際影響力。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以大運河文化為主題的戲曲、文學、影視、書法、美術等領域的文藝精品創作、展演展播活動,弘揚傳播大運河文化。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大運河文化研究,加強大運河文化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端智庫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設大運河文化相關研究方向,推進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研究成果轉化利用。
鼓勵、支持編寫適合中小學生特點的大運河文化讀本讀物,開設校本課程,設計研學線路,開展實踐教學,組織學生走進大運河文化遺產宣傳展示場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傳播基地,增強學生對大運河文化的認同、傳承和弘揚意識。
第三十五條 鼓勵將具有大運河文化特色的經典性元素、標誌性符號合理套用於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設施等的設計、裝飾或者命名。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完善與大運河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制度,通過補助資助、提供展示平台或者場地等方式,支持大運河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大運河沿線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創意產品,支持和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開展產品宣傳,建立產品銷售渠道和展示平台,擴大體驗人群和消費人群,促進大運河沿線非物質文化遺產更好融入現代生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和市、區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許可權約談相關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損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標識、界樁,或者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標識的,由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對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產、違反國家規定污染大運河生態環境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國家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在以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為重點的同時,還明確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生態保護、航運管理、文化產業、大運河代表性景點景區建設等內容,展現整體保護傳承利用大運河文化的理念,在立法上具有創新性。
《條例》共5章42條,在著力構建權責明晰、各司其職的管理體制機制的同時,也健全完善大運河文化保護的規劃體系。為此,《條例》規定,蘇州要編制四個規劃,即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實施規劃、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大運河文化帶空間發展規劃、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實施規劃。
《條例》專門規定:加強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數位化建設,推進大運河文化基礎數據產生、整合和資料庫建設,利用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遙感監測、數字孿生等技術,推動大運河文化遺產資源數據共享和開發利用;建立大運河文化綜合大數據平台,豐富數位化套用場景,打造開放、安全的數字大運河系統,並探索運用物聯網技術和空間信息技術,加強對大運河沿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預防性保護和數位化保護。
《條例》主要規定三方面法律責任,包括建立約談機制;對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標識、界樁以及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標識的破壞行為設定行政處罰;對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產、違反國家規定污染大運河生態環境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條例》的出台和施行,是蘇州加強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的一項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