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揚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揚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發揮大運河文化遺產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揚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揚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由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3年3月2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30日批准,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22日
  • 發布單位: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號
《揚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已由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3年3月2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 4月12日

條例全文

揚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23年3月2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三章 傳承和利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發揮大運河文化遺產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運河文化遺產,是指列入本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大運河遺存河道、水工遺存、各類伴生歷史遺存等物質文化遺產,以及與大運河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
(一)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大運河遺產河道:古邗溝故道、裏運河、高郵明清大運河故道、邵伯明清大運河故道、揚州古運河、瓜洲運河;
(二)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大運河遺產點:瘦西湖、個園、汪魯門宅、盧紹緒鹽商住宅、鹽宗廟、天寧寺行宮、盂城驛、邵伯古堤、邵伯碼頭、劉堡減水閘;
(三)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以外的大運河遺存河道:邗溝東道、老通揚運河揚州段、儀揚河等;
(四)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以外的大運河水工遺存和伴生歷史遺存:運河三灣、江都水利樞紐、躍龍關、子嬰閘、平津堰、南關壩、邵伯老船閘、儀征東門水門遺址、攔潮閘、隋煬帝墓等;
(五)與大運河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列入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其他文化遺產。
第三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協調、分級管理、保護優先、活化傳承、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健全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
第五條 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是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的綜合協調、組織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揚州市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辦公室(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公室)負責開展大運河文化遺產的價值研究、文化傳承和宣傳弘揚等工作,推動大運河文化遺產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發展,並維護、運行大運河文化遺產監測管理平台。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海事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給予財政支持和保障。
創新投融資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的投融資渠道;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為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提供支持。
第七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應當與共建“一帶一路”倡議、長江經濟帶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大運河文化帶和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等戰略緊密銜接、統籌聯動,強化協同發展。
第八條 鼓勵開展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志願服務活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提供便利,發揮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志願組織的作用。
鼓勵村、社區將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參與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大運河文化遺產的義務,對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產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市、縣(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並建立舉報獎勵機制。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九條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劃,編制揚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揚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向社會徵求意見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條 揚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保護目標和原則;
(二)文化遺產構成要素;
(三)文化遺產綜合評估;
(四)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重點、標準和具體措施;
(六)傳承和利用措施;
(七)其他需要納入保護規劃的內容。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涉及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以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文本《中國大運河》為準;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以各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範圍為準。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製度,做好保護名錄的編制、公布、調整工作。
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大運河遺產河道、遺產點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已經公布的大運河文化遺產,應當列入保護名錄。
新發現的大運河文化遺產,應當及時列入保護名錄。
大運河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構)築物、設施、場所、物品及影像資料等,可以列入保護名錄或者參照保護名錄進行保護。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揚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分級分類制定大運河文化遺產的專項規劃,明確保護措施和控制要求。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統一的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和展示標識系統,規範設立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標識標誌和界樁界標。
第十四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依法承擔物質文化遺產的日常維護管理和修繕工作。
列入保護名錄的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其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是保護責任人,依法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工作。
保護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五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實行專家諮詢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和調整保護名錄,開展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估,以及決定涉及大運河文化遺產的其他重要事項,應當徵求專家意見。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大運河文化遺產,應當及時向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報告。
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採取臨時保護措施,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經初步認定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並自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有關單位發出預先保護通知,參照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要求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預先保護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列入保護名錄;未被列入保護名錄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單位解除預先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土地在收儲或者出讓、劃撥前,應當依法開展考古工作。發現有文物遺存的,應當依法採取措施進行保護和處理。
第十八條 在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不得危及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的安全或者污染其環境,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應當依法履行報批程式,並保證其安全;在其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履行工程設計方案的報批程式,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
第十九條 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構)築物和設施,其風貌、體量、密度等應當與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環境相協調。
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不符合規劃要求、危及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安全或者污染其環境的建(構)築物和設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大運河河道及其支線水系的保護:
(一)把大運河河道保護納入河長制工作範圍;
(二)開展大運河河道水生態環境等基礎情況調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檔案,建立健全大運河水生態環境保護和監測評價體系,加強水污染防治;
(三)推進大運河河道兩岸標誌性文化景觀和岸堤防護林生態保護和修復,加強大運河沿線生態廊道建設;
(四)加強大運河航運管理,避免船舶航行對大運河河岸以及古纖道、古橋樑等文化遺產的損毀。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大運河相關的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將反映大運河歷史變化的地名、傳說、風俗等按照規定列入保護名錄。
第二十二條 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以文字、圖片、錄音、錄像、口述史等方式,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相關技藝,做好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成果保存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和代表性項目集中、形式和內涵完整、自然生態和人文環境較好的大運河沿線村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實行整體保護。
第二十四條 對大運河文化遺產涉及的智慧財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將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傳統技藝、生產工具、藝術表現形式等申請商標註冊、專利和著作權登記的,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支持、指導、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在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或者損毀、擅自修繕、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
(二)塗污、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標識標誌、界樁界標;
(三)損毀閘、壩、堤岸等水工設施,大運河水文、水質監測等設施,交通標識、標誌、助航導航設施,通訊、照明設施,防護、警示設施;
(四)擅自占用、填堵、圍圈、覆蓋或者挖掘河道;
(五)擅自打井、挖塘、采砂、挖渠、取土、建墳、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響大運河文化遺產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六)向水體或者在坡岸傾倒、堆放垃圾、廢料、泥沙、泥漿、工程渣土等廢棄物;
(七)其他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產的行為。
第三章 傳承和利用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運河文化遺產傳承和利用項目庫,推進大運河文化帶和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培育壯大相關文化產業,推動大運河文化遺產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弘揚大運河承載的文化價值和精神內涵為核心,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的宣傳工作。
每年6月22日為揚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日。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牽頭組織開展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集中宣傳。
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編寫適合中小學生特點的大運河文化讀本讀物,組織學生開展實踐活動,增強中小學生對大運河文化的認同、傳承和弘揚意識。
第二十八條 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大運河文化學術研究、保護等機構,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大運河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整理、研究、學術交流等活動。
支持揚州中國大運河博物館以多樣化的形式,展現大運河的歷史、文化、生態和科技面貌。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運河文化遺產傳播活動。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公共數據及數字資源平台建設,推動大運河文化遺產數字資源的開發、套用與轉化。
大運河文化遺產公共數據應當納入同級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與相關行業、領域信息共建共享,服務大運河考古研究、遺產保護、城市更新、文化傳播等相關領域。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大運河沿線城市的交流合作、協同發展;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的國際合作和傳播,鼓勵和支持世界運河歷史文化城市合作組織、世界運河城市論壇等國際組織、平台在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十一條 河道、水工等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水利、航運等使用功能,有條件的可以對公眾開放。
支持符合條件的水工遺存申報世界灌溉工程遺產。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與大運河相關的革命故居、革命舊址、戰役戰鬥舊址、革命烈士紀念設施等紅色文化資源,加強革命傳統和愛國主義教育,傳承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與大運河相關的工農業遺產調查、評估和認定工作,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工農業遺產應當依法登記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不可移動文物。
鼓勵依法利用大運河歷史遺留的工業設施,發展文化創意、科技研發等新型產業,推動工業遺產的活化利用。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大運河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和研究,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和設施,為代表性項目的保存、研究、宣傳、展示、交流提供場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傳統節慶以及傳統民俗活動,對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成果進行宣傳展示,傳承弘揚大運河文化。
第三十五條 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推動大運河全域旅遊規劃建設,依託大運河文化旅遊資源,整合相關水系以及沿線鹽商、漕運、水工、園林、郵驛、碼頭、古渡、傳統村落、獨特物產、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等資源,開發、推廣大運河特色旅遊項目和旅遊產品。
鼓勵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古鎮、古村、古街、歷史地段等進行保護修繕以及環境風貌綜合整治,打造彰顯大運河文化內涵、鄉村傳統肌理和景觀格局的村落集群。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大運河文化研究和藝術創作,發展與大運河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新型文化產業。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利用大運河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七條 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重點扶持和培養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後繼人才。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大運河文化遺產教學、研究基地,設定相關專業和課程,開展文化遺產研究,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等專業人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發生危及大運河文化遺產安全事件或者發現大運河文化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執法資源,建立健全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聯合執法、綜合執法機制,協調跨行政區域執法,提高執法規範化和智慧型化水平。
第四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以及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進行約談。約談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整改要求、整改結果等報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條 對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產、違反國家規定污染大運河生態環境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國家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責任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日常維護管理和修繕義務的,由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或者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依法履行報批程式,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由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塗污、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標識標誌、界樁界標的,由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負有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職責的行政機關、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與大運河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本條例未規定的,依照《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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