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大運河岸線保護管理條例》於2023年8月22日經濟寧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於2023年9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27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運河岸線保護管理,提高大運河岸線利用的綜合效益,保障經濟、社會、生態和文化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山東省港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運河岸線的保護、開發、利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大運河岸線,是指京杭運河(含南四湖段)及其連通河道轄區內的水域和陸域。具體範圍由市大運河岸線保護利用規劃劃定。
第三條 大運河岸線保護管理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科學規劃、有序開發、分區保護、集約利用的原則,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大運河岸線保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建立大運河岸線保護管理協調機制,組織、協調跨區域跨部門的重大事項,制定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實施重大項目建設管理,督促重要工作的落實。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大運河岸線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河長制的落實,建立健全大運河岸線巡查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報告和制止違反大運河岸線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大運河岸線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在大運河岸線的保護管理中,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港口岸線的規劃、保護和管理,推進港口岸線資源整合,依法查處違法使用港口岸線等行為;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岸線開發、利用所需建設用地的登記與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用地等行為;
(三)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域岸線空間管控、河勢穩定、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采砂等行為;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岸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監督管理漁業捕撈生產,依法查處違法水產養殖、畜禽養殖、非法捕撈水生生物等行為;
(六)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企業綠色低碳技術改造,統籌推進綠色低碳製造體系建設;
(七)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和旅遊資源的保護、傳承、利用;
(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推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能源、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和市南四湖流域管理辦公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大運河岸線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大運河岸線保護管理共治體系,通過政策扶持、市場運作等方式,組織、引導、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等依法參與大運河岸線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運河岸線範圍內水流、林地、耕地、濕地等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和修復。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大運河岸線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大運河岸線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對舉報內容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處理,並回復舉報人。對大運河岸線保護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水務、生態環境、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及時編制市大運河岸線保護利用規劃,並向社會公布。編制市大運河岸線保護利用規劃應當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國土空間規劃,並與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市大運河岸線保護利用規劃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大運河岸線保護和利用的原則、目標和任務;
(二)大運河岸線的布局和功能區劃;
(三)大運河岸線的具體區域和紅線範圍;
(四)重點保護的大運河岸線區域;
(五)大運河岸線的保護措施;
(六)其他應當納入市大運河岸線保護利用規劃的內容。
第十一條 市大運河岸線保護利用規劃應當依法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三章 分區保護
第十二條 根據河道自然條件、岸線現狀及岸線保護和利用要求,大運河岸線分為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實施分區保護。
第十三條 大運河岸線保護區的範圍包括:
(一)引起深泓變遷的節點段或者改變分汊河段分流態勢的分匯流段等重要河勢敏感區;
(二)列入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的水源地;
(三)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
(四)位於生態保護紅線範圍的河湖岸線;
(五)市大運河岸線保護利用規劃劃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四條 大運河岸線保留區的範圍包括:
(一)河勢變化劇烈、岸線開發利用條件較差,暫不具備開發利用條件的岸段;
(二)位於重要生態敏感區,但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的河湖岸線;
(三)已列入國家或者省級規劃,尚未實施的防洪保留區、水資源保護區、供水水源地的岸段;
(四)為生態建設需要預留的岸段;
(五)規劃期內暫無開發利用需求的岸段;
(六)市大運河岸線保護利用規劃劃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五條 大運河岸線控制利用區的範圍包括:
(一)岸線開發利用程度相對較高的岸段,為避免進一步開發可能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航道穩定、遺產安全等帶來不利影響,需要控制或者減少其開發利用強度的岸段;
(二)重要險工險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設施、河勢變化敏感區、地質災害易發區、水土流失嚴重區需要控制開發利用方式的岸段;
(三)位於生態敏感區,未納入生態紅線範圍,但需要控制開發利用的岸段;
(四)市大運河岸線保護利用規劃劃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六條 大運河岸線保護區內實施最嚴格的岸線管控措施,禁止建設妨害生態環境、威脅防洪安全、破壞運河遺產等建設項目,逐步清退或者關閉已建成的違法違規項目、不符合岸線管控要求的項目。大運河岸線保留區內加強岸線生態環境保護,保障堤岸防洪安全,為生態建設、防洪治理等需要預留岸段。大運河岸線控制利用區內合理控制或者降低岸線開發利用強度,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經過嚴格論證,降低開發建設對防洪安全、遺產安全、供水安全、航運穩定等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十七條 大運河岸線利用條件較好,河勢基本穩定,岸線開發利用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生態環境、遺產安全等影響較小的岸段,可以規劃為開發利用區,依照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開發利用。
第十八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納入大運河岸線分區保護區域的,法律、法規作出更為嚴格保護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防洪護岸、河道治理、供水、航道整治、港口、國家重要基礎設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眾利益的建設項目,確需在大運河岸線保護區、保留區內實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相關手續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大運河岸線範圍內設定各分區界樁和標誌牌,載明區域範圍、禁止行為、執法部門、處罰標準等相關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掩蓋界樁和標誌牌。
第四章 集約利用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大運河岸線集約利用,引導產業向陸域縱深發展,減少對臨水岸線的占用。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大運河沿線企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健全環境保護監管機制,支持沿線企業開展綠色技術創新和清潔低碳生產。
第二十三條 開發、利用大運河岸線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市大運河岸線保護利用規劃,體現動態平衡、高效利用的資源配置要求,實現項目能進能出、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充分挖掘岸線的潛在價值。利用大運河岸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推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港口岸線的統籌利用,防止港口重複建設、無序開發和岸線資源浪費,加強港口與城鄉建設、產業發展布局的有效銜接,促進港產城融合發展。
第二十五條 港口岸線應當優先用於公用港區建設,重點保障貨櫃、大宗散貨等專業化、規模化公用港區以及新能源船舶配套碼頭、船用新能源加注站、水上綠色服務區、水上救援基地等服務設施的岸線需求,推廣套用有利生物多樣性的生態型護岸建設,促進港航事業安全綠色可持續發展。對具有公鐵水聯運、水水中轉及綜合樞紐功能的公用港區,應當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納入所在地區國土空間規劃,嚴格實施用途管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自用碼頭提供公共服務,鼓勵沿河中小企業集中使用公用港區,避免重複建設。
第二十六條 建設可能影響港口岸線使用功能的項目,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前應當徵求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七條 港口資源整合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鼓勵通過股權、業務合作、併購重組、委託經營等方式開展存量整合,引導不符合產業布局、岸線利用效率低下、經濟效益不高、競爭力不強的項目退出港口岸線。市人民政府負責推動港口資源整合,決定港口資源整合重大事項。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轄區內港口資源整合。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運河歷史文化和人文景觀的綜合保護與開發,最佳化大運河沿線文旅資源配置,合理設定客運旅遊碼頭,發展遊船、遊艇經濟,聚焦運河、儒家、水滸等文化特色,打造運河文化體驗廊道,促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最佳化大運河沿線生活空間布局,建設濱水綠地、便民步道、親水岸線公園等休閒場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運河岸線保護利用評估辦法,對岸線保護和利用狀況定期開展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對岸線使用者進行精準管理。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鄉水務、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發現可能影響或者破壞大運河岸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主管部門和屬地政府聯合監管機制,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聯合執法、集中治理,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做好日常監管,對大運河岸線保護利用情況進行動態監控,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加強大運河岸線智慧監管系統建設,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岸線資源信息整合與共享機制,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實現岸線保護的實時監測監控、科學精準研判和遠程調度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大運河岸線保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統一執法標準,加強大運河岸線的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