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管理辦法
(2013年7月8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8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5號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保護和管理,規範大運河遺產利用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保護、管理、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是指與
京杭大運河(以下簡稱大運河)相關的水工遺存,各類伴生歷史遺存,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環境景觀,以及近代以來興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價值的水工設施。
第四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段管理的體制,遵循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的原則。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保護和科學研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大運河遺產保護和申遺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審訂、修改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規劃。
第六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工作。
第七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募集等方式設立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基金,專項用於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大運河遺產保護志願者工作機制,組織、培訓、指導志願者參與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第九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調查登記的屬於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不可移動文物向社會公布,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公布為同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省級和市級保護規劃,分別由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省級和市級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務院公布實施的總體規劃相一致,與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並逐級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水利、航運、環保等規劃,應當與公布實施的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規劃相協調。
公布實施的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省級和市級保護規劃,未經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不得修改。
第十一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實行專家諮詢制度。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保護規劃、審批文物保護方案、進行工程建設,或者決定其他涉及大運河遺產的重大事項前,應當徵求文物保護專家意見,並建立專家意見檔案。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大運河遺產保護的重大事項的,應當舉行聽證。
第十二條 在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實行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價制度。
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設施維護、輸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
禁止在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挖沙取土、亂搭亂建、傾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壞河堤、刻劃文物本體、毀壞界碑、界樁或者其他遺產標識,以及擅自耕種、植樹。
第十三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跨行政區域的,毗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大運河遺產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協調不成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四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闢為參觀遊覽區的,應當符合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規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的保護要求。
第十五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中國小開展與大運河遺產相關的教育、教學活動,提高青少年遺產保護意識。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輕的,對個人可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挖沙、取土的;
(二)在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亂搭亂建的;
(三)向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河道內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的;
(四)破壞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河堤,刻劃文物本體,或者毀壞界碑、界樁及其他遺產標識的;
(五)擅自在大運河遺產保護範圍內耕種、植樹的。
第十七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為了加強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保護和管理,規範大運河遺產利用行為,2013年8月4日省政府出台《山東省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5號,以下簡稱《辦法》),並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出台背景
舉世聞名的京杭大運河,是世界上開鑿最早、最長的一條人工河道,是蘇伊士運河的16倍,巴拿馬運河的33倍。大運河北起北京,南達杭州,流經北京、河北、天津、山東、江蘇、浙江6個省市,溝通了海河、黃河、淮河、長江、錢塘江五大水系,全長1782公里。自開鑿到現在已有2500多年的歷史,形成了大量的文物古蹟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大運河以其深厚的歷史文化內涵,被譽為“古代文化長廊”“古代科技庫”“名勝博物館”“民俗陳列室”,其歷史遺存是研究中國古代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絕好實物資料,是中國悠久歷史文明的最好見證。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大運河的傳統功能逐步衰弱,真實性和完整性正在遭到破壞。如果不及時啟動“申遺”這樣重大的保護工作,大運河所承載的歷史文化、遺蹟和自然風光等,將不可避免地退化並逐漸消亡,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損失。
2006年5月,京杭大運河整體被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9年4月,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國家13個部委和運河沿線8個省、市的領導組成了大運河保護和申遺省部際會商小組,確定2014年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正式啟動了運河申遺工作。2011年9月,國家文物局下發了《關於印發〈中國大運河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點段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物保函〔2011〕1604號),明確要求大運河沿線各省市申遺的必備條件是已經制定省級層面的保護管理專項法規或規章。
大運河山東段主河道全長約643公里,流經德州、聊城、泰安、濟寧、棗莊5個地級市,涉及16個縣(市、區)。目前,省政府成立了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的山東省大運河保護申遺工作領導小組,並下發了《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規劃(2012-2030年)實施工作的通知》(魯政字〔2012〕276號)。運河沿線的5個市均成立了相應的領導機構,公布了保護規劃,明確保護目標和任務,加強運河遺產的保護。《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規劃(2012-2030年)》已由國家文物局批覆。該規劃共確定申遺點128處。規劃實施後,其效力需要在專項法規或規章中予以明確,並通過法規、規章推動規劃的落實,以確保大運河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二、《辦法》的立法依據
《辦法》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遵照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中國大運河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點段工作要求的通知》等規範性檔案的要求,參考了文化部《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文化部第54號令)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的內容與文化部發布的《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4號)相銜接,主體保持一致。在制定過程中,結合山東實際,重點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規定:
(一)關於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範圍。從大運河流經山東的歷史和現實狀況出發,《辦法》第三條劃定了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保護範圍,是指與京杭大運河(以下簡稱大運河)相關的水工遺存,各類伴生歷史遺存,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環境景觀,以及近代以來興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價值的水工設施。
(二)關於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工作領導機構。《辦法》第五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設立大運河遺產保護和申遺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的領導機構,並明確領導小組依法履行協調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的重大事項,審訂、修改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規劃的職責。在規章中明確保護工作領導機構,對於這項涉及到省政府多個部門和5個地級市的工作,將會起到重要的協調和保障作用。
(三)關於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規劃制度。《辦法》參照《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4號),規定了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制度,對規劃的構成、制定和頒布實施單位、制定程式等均予以明確。特別是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布實施的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省級保護規劃和市級保護規劃,未經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不得修改”;第十二條規定,“在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實行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價制度”。這些具體規定使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具有了更充分的保障。
(四)關於實施大運河遺產保護專家諮詢制度和聽證制度。《辦法》第十一條依據《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和國家政務公開的要求,設立了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專家諮詢制度和聽證制度,規定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保護規劃,審批有關文物保護方案,進行建設工程,或者決定其他涉及大運河遺產的重大事項前,均應當徵求文物保護專家的意見,建立專家意見檔案,並應當舉行聽證會,公開聽取公眾的意見。這一規定有利於文物保護專家和公眾參與政府重大決策,有利於大運河遺產得到有效保護,使得政府作出的涉及大運河遺產的重大決策更加科學、民主、透明。
(五)關於實行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價制度。為加強基本建設過程中對大運河遺產的保護,把工程建設對大運河遺產的不良影響降至最低,《辦法》第十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並參照《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4號),規定了在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實行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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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府出台《京杭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管理辦法》,旨在對京杭大運河遺產山東段進行保護、管理和利用。據了解,這是京杭大運河沿線8省市中第一個出台專門管理辦法保護運河的省份。
記者3日從山東省文物局了解到,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行的《山東省京杭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管理辦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提出,在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傾倒垃圾、排放污水、亂搭亂建等,將被視為破壞文物行為,最高將被處以3萬元罰款。
該辦法規定,若有單位或個人破壞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河堤刻畫文物本體,或毀壞界碑、界樁及其他遺產標誌或擅自在大運河遺產保護範圍內亂搭亂建、耕種、植樹,縣級以上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若情節較輕,將對個人處以警告或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情節較重,將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及以下的罰款。同時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募集等方式設立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基金,專項用於大運河山東段遺產保護。
京杭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是中國大運河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長約643公里,61個遺產點被列入“申遺”預備名單,留存了大量的文物古蹟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研究中國古代水利、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重要實物資料。目前,大運河遺產已進入2014年世界遺產名錄衝刺階段,京杭大運河立法的頒布實施將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審核世界遺產申報項目保護管理狀況提供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