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洛陽市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洛陽市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於2012年9月18日由洛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洛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9.18
  • 實施時間:2012.11.01
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管理辦法具體條目,

洛陽市人民政府令

市政府令第119號
《洛陽市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9月12日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柳身
2012年9月18日

管理辦法具體條目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運河遺產的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洛陽市隋唐洛陽城遺址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大運河遺產的保存現狀和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運河遺產,包括洛陽市域內、與隋唐大運河密切相關的倉儲遺蹟、橋樑河道、水工遺存以及各類伴生的歷史遺存和文化景觀等。
第三條 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堅持統一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確保大運河遺產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市文物行政部門是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建設、國土、環保、水務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大運河遺產的有關保護工作。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大運河遺產的保護職責。
第五條 大運河重要遺產包括:
(一)含嘉倉遺址;
(二)回洛倉遺址;
(三)根據普查登記、科學研究或考古發掘,並經文物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重要遺產。
第六條 大運河重要遺產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為:
(一)含嘉倉遺址保護範圍:東至平等街南北一線,南至中州渠,西至環城西路北延長線,北至春都路北200米東西一線。
(二)回洛倉遺址保護範圍:北至海格爾耐火材料廠北圍牆,東至小李村西圍牆以東100米,南至310國道以南200米,西至海格爾耐火材料廠西圍牆。
保護範圍邊線往四周各外擴10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根據考古發現或者研究成果,應當及時依法增補重要遺址。大運河重要遺產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法重新劃定的,從其新的規定。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捐資用於大運河遺產保護;大運河遺產保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並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大運河遺產的義務。對破壞大運河遺產及其歷史風貌的行為有權制止、舉報。對於在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由市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遺產保護的需要依法編制,並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遺產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水利、環保等規劃,應當與其相協調。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大運河遺產的調查研究和考古發掘,科學編制其保護展示規劃,將價值突出、功能完善的遺產闢為參觀遊覽區或遺址博物館。
第十一條 在大運河重要遺產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對設有禁止拍攝標誌的區域或者文物進行拍攝;
(二)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上塗污、刻畫、攀爬、張貼;
(三)違規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
(四)修墓、立碑;
(五)擅自建房、建窯、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墾荒等;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害遺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採集文物;
(八)其他危害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大運河重要遺產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確需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符合洛陽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並依法履行報批程式。
第十三條 在大運河重要遺產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時,應當符合洛陽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不得破壞大運河遺產的環境景觀和歷史風貌。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處2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一條第(五)、(六)項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在大運河遺產保護範圍內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危害遺址安全的,對大運河遺產本體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時,工程設計方案未履行報批手續,對大運河遺產本體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對遺址及其保護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因工程建設施工對大運河遺產本體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或者構築物、恢復遺址原狀,對相關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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