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自然資源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資環〔2023〕42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加強省自然資源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修訂了《浙江省自然資源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9月6日
辦法全文
浙江省自然資源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自然資源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生態保護和修復、海洋綜合管理、地質和礦產管理、測量標誌管理以及自然資源基礎建設等的省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原則上為三年。到期後,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三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調整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照“突出重點、示範引領、講求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共同管理。省財政廳牽頭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指導市縣預算管理等。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年度自然資源重點任務等,負責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對資金使用情況組織監督檢查,組織做好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並指導市縣做好相關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財政、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專項資金支持領域,具體負責項目儲備、任務申報、資金分配、項目管理、資金監管、監督檢查、全過程績效管理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重點和分配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自然資源領域任務:
(一)生態保護和修復領域。山水林田湖草海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藍色海灣”整治工程、列入《浙江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的廢棄礦山和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等。
(二)海洋綜合管理領域。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與評估、海洋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海洋生態監測與評估、海域海島海岸線動態監管及數據維護、海域海島海岸線(含領海基點)調查監測評估及能力建設、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與評估、海底路由管道監管、數字海洋建設、海洋資源承載力調查以及保護利用等。
(三)地質和礦產管理領域。戰略性礦產和優勢礦產資源勘查,礦產調查評價、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城市地質調查、土地質量地質調查、生態地質調查、海岸帶地質調查,地質環境監測預警,地質遺蹟調查保護及地質文化村建設,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地質資料信息服務等。
(四)自然資源基礎建設領域。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國土空間治理、自然資源專項管理和自然資源所建設、測量標誌建設和保護等。
(五)其他。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需要支持的工作以及省財政廳和省自然資源廳認為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項。
重點支持領域可根據年度自然資源重點工作任務進行調整。對不再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支持領域,應當及時取消或調整使用方向。
第七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各市縣補助資金通過因素加權計算確定,可統籌用於本辦法規定的支持領域。具體分配因素和權重如下:
(一)工作任務(80%)。根據各地上報的工作任務量,省自然資源廳審核後確定。其中:山水林田湖草海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藍色海灣”整治工程,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擇優確定工作任務。
(二)財力狀況(10%)。根據省財政轉移支付分類分檔及係數有關規定確定。
(三)績效因素(10%)。根據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確定。
省財政廳和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專項資金管理需要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適時調整分配因素和權重等。
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堅持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確定年度重點支持工作任務,並組織申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及時上報重點支持工作任務,並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三章 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管理
第九條 每年10月底前,省自然資源廳結合部門預算編報和審核情況,將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報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後,會同省自然資源廳按不低於當年專項資金規模的70%,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剩餘資金待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下達。績效目標隨同資金檔案一併分解下達。
第十條 市縣財政、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建立健全管理機制,按照“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專項資金結餘結轉資金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安排使用,對結餘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資金。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和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四、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省自然資源廳應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套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和績效指標體系,每年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加強績效結果套用,將績效結果與下年度資金分配相掛鈎。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視情開展績效抽評,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市縣自然資源、財政部門要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全過程績效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落實,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完成,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各級財政、自然資源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五、附則
第十四條 市縣財政、自然資源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專項資金管理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自然資源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建〔2020〕20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