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科技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推進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助力“兩個先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建設高素質強大人才隊伍打造高水平創新型省份的決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等規定,制的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0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科技局(寧波不發),省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科技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推進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助力“兩個先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建設高素質強大人才隊伍打造高水平創新型省份的決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2〕22號)等規定,我們修定了《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1月10日

檔案全文

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科技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推進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助力“兩個先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建設高素質強大人才隊伍打造高水平創新型省份的決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2〕2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聚焦三大科創高地及15大戰略領域,通過省級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用於支持我省開展基礎公益研究、實施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創新平台建設、培養科技人才、最佳化科研環境條件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實行滾動預算,具體支持範圍原則上以五年為一周期,到期後或中期進行綜合評價,視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情況進行最佳化。專項資金按照“集中財力、突出重點,明晰權責、放管結合,遵循規律、注重績效”的原則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以支持基礎研究、套用研究為重點的投入穩定增長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加大研發投入,推動形成研發投入多元投入機制,支持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三)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下達,會同省科技廳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省科技廳負責專項項目管理,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細化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開展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全過程信息公開。
各市縣財政、科技部門負責配合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做好專項資金監督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
專項項目承擔單位是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專項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並負責落實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專項項目負責人是專項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二、支持對象、範圍、方式和標準
(一)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是在浙江省境內(不含寧波,下同)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備科技研發或科技服務能力的單位,以及市縣政府。省科學技術獎勵、領軍型創新團隊等項目的支持對象,由省科技廳商省財政廳確定。
(二)專項資金聚焦三大科創高地和15大戰略領域,結合國家和我省科技創新規劃以及省委、省政府年度科技重點工作確定支持範圍。
1.基礎公益研究。突出原始創新能力提升,推進原創性、引領性基礎研究和“套用牽引、突破瓶頸”解決重大科學問題的套用基礎研究任務,資助實施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2.重點研發。強化戰略導向和成果導向,推進解決“卡脖子”問題和搶占技術制高點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快取得重大攻關成果,包括重大科技專項、農業新品種選育兩類資助項目。
3.技術創新引導。加強企業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營造良好創新氛圍,包括省科學技術獎勵、農業科技突出貢獻者與先進工作者獎勵、中國創新挑戰賽(浙江)獎等,產學研合作與成果轉化(含中科院合作項目配套、工程院戰略諮詢項目、技術市場服務體系建設、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等)以及科技創新政策研究(軟科學研究計畫)等三類資助項目。
4.創新平台和人才。強化戰略科技力量,培育科技人才,加強科技基礎能力建設,包括創新平台計畫[含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公共創新平台與載體等]、人才計畫(領軍型創新團隊、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畫、海外工程師、外國專家工作站等)兩類資助項目。
(三)專項資金主要採取前補助(無償資助)、後補助(無償資助、績效獎補、風險補償)等支持方式,根據科研活動及資助項目屬性確定具體支持方式,除聯動支持、穩定支持項目外,具體建設(研究)內容已獲中央和省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再重複支持。採用前補助支持方式的專項項目資金,以公開競爭(擇優遴選,下同)和擇優(定向)委託相結合的方式分配。採用後補助支持方式的專項項目資金,一般按照因素法或項目法公開競爭方式分配。具體支持方式在編制專項項目實施方案和專項項目申報通知時予以明確。
(四)專項資金資助標準。
1.基礎公益研究項目。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省財政補助額度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其中:重大項目不超過100萬元,“傑青”項目不超過80萬元,重點項目不超過30萬元,探索項目不超過10萬元,學術交流項目不超過10萬元。
2.重點研發項目。重大科技專項項目省財政補助額度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項目績效突出的,給予滾動支持。農業新品種選育項目省財政年補助額度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以5年為一個周期給予穩定支持,前一個周期項目績效突出的,省財政年補助額度可提高到不超過2000萬元。
省財政補助資金採用一次性補助、分期補助相結合的方式。除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外,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總額在200萬元及以上一般採取分期補助的方式,首期撥款一般不低於50%。對“賽馬”項目,首期給予30%左右經費支持。項目財政補助經費總額在200萬元以下的可採取一次性補助方式。實施周期2年內的項目可視情予以一次性撥付。
3.技術創新引導、創新平台和人才項目。認定為省重點實驗室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新建省級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給予不高於20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資助。對通過驗收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區、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給予每家不高於2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企業設立(併購)海外研發機構,符合條件的,按其海外研發投入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外資企業在浙設立研發中心,符合條件的,按其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軟科學研究一般項目的財政補助經費不超過5萬元,重點項目不超過10萬元,重大項目不超過30萬元。
對績效評價優秀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創新孵化中心、國際聯合實驗室,給予每家100萬元一次性獎勵。省重點實驗室績效評價每三年一次,對績效評價排名前1/5的,每家給予一次性績效獎勵90萬元。對績效評價優秀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區、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給予每家不高於8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領軍型創新團隊首個資助周期內省財政資助額度不低於500萬元(分期撥款)。對省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畫入選者給予特殊支持,其中:傑出人才每人100萬元,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每人80萬元。擴大“海外工程師”計畫,省財政按每人10萬元標準資助所聘企業,5年內累計資助不超過2次,省屬企業引進由企業自負;外國專家工作站,按40萬元和60萬元兩檔進行資助。
在人才計畫項目中落實“讓經費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理念,健全完善讓科研人員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的保障機制。省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畫項目經費一般採用分期撥款方式;省領軍型創新團隊參照重點研發計畫管理,省財政補助資金一般採用分期撥款方式。
本辦法未明確的具體補助標準,按照省委、省政府科技創新政策,省政府與共建(合作)單位簽訂的協定,省財政廳有關檔案執行,如需動態調整,由省科技廳商省財政廳確定。
三、專項項目和預算、資金管理
(一)省科技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專項實施的目標要求,按照各類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程式組織實施。部分實行公開競爭方式分配給予定額及按比例限額方式支持的專項項目,可適當調整或簡化組織實施程式,具體由省科技廳商省財政廳確定。
(二)省科技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專項資金設立目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和省有關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及時將專項資金預算需求、績效目標及細化項目報省財政廳審核。
其中承擔(獎補,下同)單位為省屬預算單位和省部屬非預算單位的,專項項目資金預算編入省科技廳部門年度預算後轉撥;市縣承擔單位專項項目資金納入省科技廳部門專項轉移支付清單管理。
(三)省財政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部門預算管理、集中財力辦大事財政政策體系、專項資金設立目標等要求,對申報不規範、績效目標不明確、立項理由不充分的專項項目預算,退回重新編報,對重新編報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單位,核減其專項項目預算。
(四)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省財政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批覆部門預算、下達專項轉移支付預算。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可在部門預算批覆前預撥科研經費。省科技廳等專項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契約(任務)書籤訂後三十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後,三十日內會同同級科技部門,將經費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專項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契約(任務)書約定,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項目參與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資金。
(五)專項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專項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專項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分別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並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
(六)採用後補助支持方式的專項項目資金,除公開競爭研發類、科學技術獎等對特定對象獎勵的項目資金可主要用於項目組績效支出,獲獎團隊(個人)、獲獎企業獎勵外,其他專項項目資金不得用於發放人員獎勵、福利,由承擔單位自主用於相關的科技創新活動支出。
(七)採用前補助支持方式的專項項目資金開支範圍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嚴格控制設備尤其是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和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
2.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3.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等。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具體比例如下:
1.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
2.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25%;
3.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20%。
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
專項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
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政策口徑、新舊政策銜接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八)技術創新引導(除軟科學項目外)、創新平台和人才類項目,不得提取和使用間接費用,具體支出按科技計畫契約確定的內容,合法合規使用。
(九)擴大科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自主權。在“傑青”項目經費包乾制試點基礎上,進一步在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中推行經費包乾制,同時鼓勵在“揭榜掛帥”“賽馬”“鏈主”企業聯合出資掛榜制等前補助方式支持的重點研發項目中探索開展經費包乾制試點。
四、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一)省科技廳應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在專項資金實施中期或周期終了時,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根據專項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市縣科技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配合做好專項項目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要強化“質量、貢獻、績效”導向,健全科研績效管理機制。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對自由探索型、任務導向型等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完善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中期檢查評估、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科研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對科研項目績效突出的,給予滾動支持。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構建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投入機制,探索對省委、省政府戰略部署需重點支持的優勢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實行科研經費穩定支持。省自然科學基金對優秀青年科研人員開展的獨創獨有研究給予長期穩定支持。
(三)各地相關部門、專項項目承擔單位、專項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要求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並配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做好監督管理等事宜。專項項目資金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1.編報虛假預算;
2.未對專項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3.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4.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專項項目資金;
5.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6.通過虛假契約、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專項項目資金;
7.截留、擠占、挪用專項項目資金;
8.設定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9.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10.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四)專項項目綜合績效評價不通過的,經審計認定使用不合規和結餘的財政補助經費,按原撥付渠道收回。
(五)專項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在單位內部主動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餘資金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同時依法主動接受上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科技等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六)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專項項目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科技、財政、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項目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或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五、附則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中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科教〔201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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