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浙江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鄉村全面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28日,浙江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印發《浙江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9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農〔2024〕3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漁業主管部門)(寧波不發):
為加強和規範浙江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管理,全面實施財政支持“大三農”政策體系變革重塑,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鄉村全面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全面實施財政支持 “大三農”政策體系變革重塑的通知》(浙財農〔2023〕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浙江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月28日

內容全文

一、總則
一、為加強和規範浙江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以下簡稱現代化先行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鄉村全面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現代化先行資金是指圍繞深化新時代“千萬工程”,高水平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立足農業農村部門機構職責設定,安排用於支持保障糧油生產發展和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補齊農業基礎設施短板,深化科技強農和機械強農,全面推進鄉村建設和強村富民,促進農業綠色發展、產業融合發展等重點領域的轉移支付資金。資金由省財政統籌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安排,其中用於配套中央資金的,按照中央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三、現代化先行資金實施期限原則上為三年。到期後,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對三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確定現代化先行資金及相關支持政策保留、調整或取消。在新的管理辦法出台前,現代化先行資金管理仍按本辦法執行。
四、現代化先行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共同管理,按照“目標清晰、重點突出、績效導向、公開透明”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現代化先行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和績效管理,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指導地方加強資金管理等。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研究制定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相關規劃計畫、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績效目標和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做好現代化先行資金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督促、監督檢查資金任務落地落實等。
各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全面負責目標任務落實、資金項目管理和績效管理,明確資金項目管理具體職責分工和程式流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體系,確保項目資金管理有章可循。
二、資金支持對象、扶持重點和分配方式
五、現代化先行資金支持對象主要是符合條件的農民、農創客(新農人)、國有農場、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行政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
六、現代化先行資金扶持重點:
1.穩產保供。主要用於糧油規模種植補貼(含動態補貼,下同)、水稻訂單良種獎勵、種糧大戶貸款貼息、糧油綠色高產創建、產糧大縣綜合獎勵、浙系畜禽產業集聚區建設、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範區建設等。
2.綠色安全。主要用於支持商品有機肥和配方肥推廣套用、農業綠色安全發展、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重大農業植物疫情與外來有害生物監測防控、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工程(含土壤健康整治)、全國第三次土壤普查、動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
3.基礎設施。主要用於支持高標準農田(含綠色農田)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提升、運行維護等。
4.農業“雙強”。主要用於支持農機購置補貼和高耗能農機報廢補償、現代種業發展、現代化農事服務中心建設、農藝農機融合試驗(現代設施農業)基地建設、農業產業技術推廣服務團隊建設、省級現代農業園區建設和鄉村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等。
5.鄉村建設。主要用於支持建設美麗鄉村,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和美鄉村建設,提升鄉村風貌等。
6.農民共富。主要用於支持開展農民培訓、農創客等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培育等。
7.財金協同。主要用於支持基層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服務體系建設、水產養殖保險試點等。
8.綜合性扶持政策。主要用於支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三農”重大決策部署和階段性重點工作安排,以及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研究確定需要支持的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改革創新示範試點等其他事項。
七、現代化先行資金不得用於新建擴建樓堂館所等明令禁止的項目建設,以及彌補預算支出缺口、財政補助單位人員和運轉經費等與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無關的支出。
八、現代化先行資金分配主要按政策性補貼(含補助、補償、獎勵、貼息,以下簡稱補貼)標準和因素法進行分配。其中:按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實行“大專項+績效目標+任務清單”和“因素法分配與項目化管理相結合”兩種管理模式(以下分別簡稱“大專項”模式和“項目化”模式)。
九、按政策性補貼標準分配是指根據既定的政策性補貼標準和實際發生的面積、數量、規模等進行測算分配。具體政策包括:糧油規模種植補貼、訂單良種獎勵、種糧大戶貸款貼息、農機購置補貼和高耗能農機報廢補償,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含綠色農田,下同)、設施農業建設貸款貼息等。補貼標準按照政策規定、現有財力及省財政轉移支付係數等情況分類確定。其中:
1.糧油規模種植補貼、訂單良種獎勵、種糧大戶貸款貼息按照年度糧油生產扶持政策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最佳化糧食生產貸款貼息政策的通知》(浙財農〔2020〕18號)、《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種糧補貼動態調整實施辦法的通知》(浙農種發〔2022〕6號)等檔案執行;
2.農機(含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按照階段性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執行;
3.高耗能農機報廢補償按照《浙江省高耗能農業機械報廢補償實施細則》(浙農機發〔2022〕4號)執行;
4.高標準農田建設按照省批覆下達的年度實施計畫給予補助,其中面上新建和改造提升項目省級補助不超過1000元/畝,綠色農田建設省級補助不超過5000元/畝;
5.設施農業建設貸款貼息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以後年度政策性補貼所依據檔案有調整變化的,補貼標準、對象、範圍等相應調整。
十、實行“大專項”模式是指根據任務要求、政策目標、以往年度實施成效等情況,結合地方財力狀況,選擇相應的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分配,農業農村改革試點、探索示範等可根據需要採取定額分配方式。其中主要任務因素有:
1.穩產保供任務因素主要是市縣承擔的綠色高產創建任務、糧食生產考核結果等;
2.綠色安全任務因素主要是區域性動物疫病防控任務、無害化處理和強制免疫數量規模、動物疫病監測採樣數量(任務)、省際公(鐵)路衛生監督檢查站運維任務、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任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任務、耕地質量監測任務、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試點示範任務、商品有機肥和配方肥推廣套用面積、秸稈綜合利用任務、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任務等;
3.基礎設施建設任務因素主要是新建和改造提升農業基礎設施數量、規模及現有基礎設施提升管護任務等;
4.農業“雙強”任務因素主要是畜禽遺傳資源品種(系)和水產良種(原種)保護任務,奶牛養殖規模,增殖放流任務數量,農作物新品種展示示範、品種區試、省級種質資源庫圃運維和南繁科研育種任務,省級現代農業園區創建數量和鄉村產業發展任務、農業產業技術推廣服務團隊試驗示範任務等;
5.鄉村建設任務因素主要是歷史文化(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美麗鄉村示範帶、未來鄉村建設等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和美鄉村聯創相關任務等;
6.農民共富任務因素主要是農民素質提升培訓人數、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培育相關任務等;
7.財金協同任務因素主要是基層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服務體系建設任務和業務規模、水產養殖保險試點任務等。
年度資金分配在上述任務因素基礎上可根據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以及鄉村振興重點工作進行適當調整。
十一、實行“項目化”模式是指根據市縣納入省級相關項目庫範圍的項目數量、投資規模、建設周期等情況,測算分配下達省級補助資金,由市縣結合實際在入庫項目中自主優選項目予以支持。實行“項目化”模式的現代化先行資金主要包括支持現代種業發展(非種業管理部分)、現代化農事服務中心建設、現代設施農業(農藝農機融合試驗)基地建設、浙系畜禽產業集聚區建設、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範區建設等資金,具體範圍結合年度任務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十二、實行“大專項”模式和“項目化”模式分配的資金,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項目實施管理和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等監督發現問題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其中:對項目推進快、實施績效好的地區,將適當加大扶持力度;對以前年度重點項目實施推進不力的地區,在同類項目競爭性評審時,予以扣分、降檔等,充分體現獎優罰劣。
十三、根據工作需要,綜合性扶持政策可視情採取創建制、競爭性分配等方式,集中財力支持重點工作和重點領域,並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為全省推動鄉村全面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提供經驗和借鑑,具體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另行制定。
三、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管理
十四、每年8月底前,省農業農村廳應組織開展跨年度政策性補貼資金清算、任務(項目)分解等工作。在此基礎上,省農業農村廳結合省級預算編報要求,確定下一年度現代化先行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現代化先行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後,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在11月底前,按當年現代化先行資金規模的90%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資金;剩餘資金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間下達。績效目標隨同資金檔案一併下達;工作任務(任務清單)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在資金撥付後30日內另行下達。
十五、市縣按照省下達的資金額度、績效目標、任務清單、實施要求和相關扶持政策意見等規定和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第一時間兌現對農民的政策性補貼,抓緊分解、細化資金任務,及時將績效目標落實到具體項目,並在惠農直通車、農e富等套用中錄入信息,切實抓好政策執行落實、資金使用管理、項目組織實施。除政策性補貼資金外,其他補助資金在落實相關政策、完成有關任務的前提下,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在省定扶持範圍內自主立項和分配使用資金,持續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
十六、市縣原則上應在省級資金和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檔案下達後3個月內,完成具體資金安排、項目細化工作,實行項目化管理的資金應同步在惠農直通車、農e富等系統完成項目報備。資金項目任務方案(實施計畫)報備後不得隨意調整。因重大政策調整、項目實施條件變化等不可預見因素影響,確需調整的,及時按照當地規定程式辦理,並重新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
十七、按照“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市縣要切實加強項目庫建設和資金使用管理,做好績效監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在分配資金時,對應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一般情況下要在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選取。項目實施完成後,除規定需由省級部門驗收考核外,其他項目由市縣組織驗收考核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十八、現代化先行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因地制宜採取按進度撥款等方式,切實加快資金撥付使用進度,資金使用中屬於“一卡(折)通”發放、政府採購管理和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的,按照相應規定執行。結餘結轉資金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安排使用。
十九、現代化先行資金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以採取直接補助、貸款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擔保補助、風險補償等支持方式,鼓勵與政府購買服務、政策性融資擔保、資產折股量化等工作相結合,建立健全多方協同支農長效機制。各地可探索創新、綜合運用多種有效形式,簡化、規範資金撥付流程,加快資金執行進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領導向作用,撬動金融信貸、社會資本等投向農業農村。
四、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二十、按照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總體要求,現代化先行資金的使用管理的單位和部門應主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特別在開展競爭性評審時,應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參與監督。市縣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採取日常監管、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加強對資金申報、使用、管理和項目實施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處罰。
二十一、省農業農村廳應加強現代化先行資金預算績效監控,完善績效目標管理,每年組織市縣開展現代化先行資金績效自評,並隨機抽取1%的省級補助資金項目進行監督評價。省財政廳視情開展抽評,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現代化先行資金政策調整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市縣要根據資金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全面做好績效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落實,確保績效目標完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按照“數位化、公開化、規範化、高效化”要求,依託預算管理一體化、財政收支智管、惠農直通車、農e富等管理系統,加快推進數位化動態監管,推行“線上平台監管+線下實地檢查”和績效目標、資金執行、項目實施等進度監控,加強資金項目的主體責任、屬地監管和行業監管。市縣應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及時通過數位化系統統計報送資金項目績效等情況。
二十三、各級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二十四、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按規定落實信息公開,自覺接受人大、審計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五、附則
二十五、各地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抄送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
二十六、本辦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浙江省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農〔2020〕20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
圍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浙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和賦予浙江“勇當先行者、譜寫新篇章”的新定位新使命,結合深化推進“大三農”政策體系變革重塑的部署要求,我們整合設立了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根據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深化財政支農體制機制改革等有關要求,為加強和規範資金管理,充分體現以政領財、以財輔政的工作導向,我們起草了《管理辦法》,重點對相關財政支農政策進行系統梳理,著力加大對支持方向相近或相似的政策和資金的清理整合,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支撐保障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條,對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的支持對象、扶持重點、分配方式、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有五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支持對象。《管理辦法》明確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主要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漁)民、農創客(新農人)、國有農場、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行政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是明確扶持重點。《管理辦法》明確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主要扶持穩產保供、綠色安全、基礎設施、農業“雙強”、鄉村建設、農民共富、財金協同和綜合性扶持政策等八個方面。
三是明確分配方式。《管理辦法》明確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主要按政策性補貼(含補助、補償、獎勵、貼息)標準和因素法進行分配。其中:按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實行“大專項+績效目標+任務清單”和“因素法分配與項目化管理相結合”兩種管理模式。此外,根據工作需要,綜合性扶持政策可視情採取創建制、競爭性分配等方式,集中財力支持重點工作和重點領域,並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為全省推動鄉村全面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提供經驗和借鑑。
四是規範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管理。《管理辦法》規範了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分配下達和安排使用過程中,涉及工作任務落實、項目實施管理、資金統籌整合、資金撥付和預算執行管理等方面要求。
五是強化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明確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監督檢查、績效管理、公開公示等方面要求,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
三、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18〕71號)、《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全面實施財政支持 “大三農”政策體系變革重塑的通知》(浙財農〔2023〕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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