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機構: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發布歷史,檔案全文,

發布歷史

2024年1月30日,《浙江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發布。

檔案全文

(一)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生豬調出大縣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財政部關於印發<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778號)、《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2〕4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省生豬生產發展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是中央財政安排對我省生豬調出大縣給予獎勵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三)獎勵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政策實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評估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獎勵資金管理堅持“引導生產、多調多獎、責權對等、注重績效”的原則。
(五)獎勵資金包括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和省級統籌獎勵資金。
(六)獎勵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到縣。其中: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由財政部按既定因素測算確定;省級統籌獎勵資金按照各地上一年度的生豬調出量(50%)、出欄量(25%)和存欄量(25%)進行測算排序,並考慮重點工作落實等政策任務因素和績效因素綜合研究確定。
(七)獎勵資金主要用於生豬生產環節的欄舍改造、良種引進、污糞處理與綜合利用、防疫、保險,以及流通加工環節與生豬產業發展密切關聯的冷鏈物流、倉儲、加工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支出。
(八)獎勵資金不得用於與生豬生產流通和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嚴禁用於部門基本建設、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等。
(九)獎勵資金由各地根據年度支持內容,確定資金支持方式。可採取財政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也可採取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等市場化方式進行支持。
(十)省農業農村廳在收到中央獎勵資金撥付檔案的7日內,及時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獎勵資金撥付檔案的15日內,根據中央獎勵資金下達額度和省農業農村廳分配意見等,審核下達中央獎勵資金,同時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
(十一)獎勵資金撥付到縣後,各地應於60日內制定資金使用方案,明確支持對象、項目內容、項目績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額和項目責任人。各地要建立健全獎勵資金管理長效機制,強化項目前期謀劃和儲備,並結合獎勵資金提前下達情況,提早部署開展相關工作。
(十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要嚴格審核,不得通過獎勵資金重複支持。獎勵資金使用方案按規定程式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要及時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
(十三)獎勵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參照《浙江省中央財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實施細則》(浙財農〔2021〕72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十四)獎勵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採取日常監管、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加強對獎勵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十五)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報送本地區年度獎勵資金安排項目實施總結,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績效管理、監督管理、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方面。
(十六)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獎勵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超範圍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七)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獎勵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十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
(十九)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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