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基本原則是堅持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實行權力與責任對等,堅持激勵與約束、指導與監督相結合,按照“多個龍頭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出水”的主要方式,將各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統籌使用,相互匹配,形成合力,確保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健康有序運行,確保最大限度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條 統籌使用財政資金的主要方向是農業供給側改革、精準扶貧、鄉村振興、高標準農田建設、“三農”改革、綠滿荊楚、防汛抗旱、新型經營主體等重點領域、關鍵環節。
第二章 統籌範圍
第四條 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範圍:中央層面包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水利發展資金、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林業改革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補助資金、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補助資金、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資金、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資金(支持農村公路部分)、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貧資金、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省級統籌部分)、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對農民的直接補貼除外)、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部分)、旅遊發展基金、中央預算內投資用於“三農”建設部分(包含;農村扶貧公路中央基建投資預算、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中央基建投資預算、全國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農村電網改造升級中央基建投資預算、以工代賑示範工程中央基建投資預算、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中央基建投資預算、規模化大型沼氣工程中央基建投資預算、退牧還草中央基建投資預算、水文基礎設施中央基建投資預算、種養業循環一體化項目中央基建投資預算、2017水生態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基建投資預算、重點區域排澇能力建設中央基建投資預算、中央預算內投資用於“三農”建設的其他資金)。省級層面包括涉農項目及非農項目(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支持企業發展)、上級安排及本級安排、當年安排及結轉資金(跨年度資金)、存量資金及增量資金。含用於扶貧開發的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革命老區等資金;用於農村基礎設施的國土整治(結存在縣級國庫的、規定年限內的土地整治項目資金、本年省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經竣工結算後形成的土地整治項目淨餘資金)農發項目、農田水利、農村“一事一議”獎補、現代農業、農村公路、農村飲水安全、農村電網、村衛生室等建設資金;用於農業生產的農技推廣、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農民合作社發展、農業生產防災減災等資金;用於生態環境建設的綠滿荊楚獎補、退耕還林(還草)天然林保護、造林補貼、經濟林工程、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用於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教育、衛生、文化等資金,用於民生的農村低保、“五保戶”供養、危房改造、扶貧搬遷、惠農補貼新增集中使用部分、新型農民培訓等到村到戶資金。縣級層面包括除保基本運轉、民生保障、應急救災、惠農補貼等資金以外的財政專項資金及本級安排資金。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五條 統籌整合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履行管理職責:
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責任主體是縣級政府,由縣級政府統一負責、統一部署、統籌使用資金,日常工作由縣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編制統籌使用財政資金方案、管理辦法和考評辦法等,並以縣級政府名義印發。
縣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負責全面落實縣級政府部署,健全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工作機制,加強部門間綜合協調。具體組織編制統籌項目規劃和統籌資金方案,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指導並督辦落實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工作。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提供可統籌資金的數據,參與統籌方案制定,在統籌路徑方法上為黨委政府提供建議,加強統籌資金監管,負責統籌資金信息工作。
縣級主管部門負責結合縣級財政統籌規劃和統籌方案,做好項目儲備,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和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並按要求落實項目溝通備案制和資金報賬制。
項目實施單位負責項目實施真實性、資金使用合規性、報賬資料完整性。
審計機關加強統籌資金對接落實和使用情況跟蹤審計。
第六條 縣級主管部門依據統籌規劃,圍繞農業供給側改革、精準扶貧、鄉村振興、高標準農田建設、“三農”改革、綠滿荊楚、防汛抗旱、新型經營主體等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分類建立和完善項目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縣級統籌規劃和統籌資金方案堅持以規劃為引導,以重點項目為載體,以獎補資金為引領,充分發揮規劃引導統籌的作用。縣級統籌資金方案應明晰統籌資金的來源渠道、使用平台、建設任務、補助標準、資金額度、績效目標、內容進度、責任單位等,做到內容明確具體、資金流向清晰,責任分工明確,確保可操作、能考核。
第八條 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計畫,下達項目建設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檔案,進行資金項目管理,實行項目主管、項目實施、資金結算三分離制度。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實施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項目建設規劃、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項目,縣財政部門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和質量,適時撥付資金。
第九條 上級各部門下達的各類專項資金優先滿足整合資金任務的要求,當年上級資金下達到縣各部門後,資金統籌領導小組辦公室迅速將資金到縣信息報告縣資金統籌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督辦主管項目單位實施對應整合項目,各部門應及時將資金來源性質及資金使用情況,建立資金使用檔案,定期報縣資金統籌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 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撥付審批程式按照《羅田縣申請撥付財政資金請示受理和審批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整合項目資金的支出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招投標管理範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財政部門要加快預算執行力度,加快資金撥付進度。
第十二條 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嚴禁用於樓堂館所建設,嚴禁用於發放津補貼,嚴禁用於補充公用經費不足。
第十三條 縣級建立雙台賬管理制度,由財政部門分投向建立資金管理台賬,由主管部門和鄉鎮分項目建立項目管理台賬,進一步明確資金“怎么來、怎么統、怎么用”,實行專賬管理,加強資金流向、支付進度、結餘存量等實時監控。
第十四條 縣資金統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當年實施的項目竣工後,要開展項目績效評價,認真總結整合項目實施的經驗和問題,並專題向相關部門匯報。
第十五條 年度資金統籌工作實行單項考評獎懲,具體考評辦法另行文規定。
第四章 資金監督
第十六條 縣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統籌資金全程監督;縣審計局負責對統籌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監督工作,做到規範化、制度化管理;各相關部門加強配合,互通情況,確保資金接得住、管得好、用得優,並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形成監管合力。
第十七條 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按規定專款專用,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的,統籌使用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有權停止撥付資金,同時追究項目單位及負責人的責任,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已撥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須加強對項目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定期向縣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縣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實行全程監督,對不能如期組織項目施工或工程質量不合格,中止計畫執行,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對統籌使用資金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建立整改落實台賬,實行銷號制管理,確保統籌資金安全高效。
第二十一條 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擴大公開內容,創新公開方式,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公開效果。
第二十二條 資金管理、項目管理和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